索引号 57186295-8/20231010-00024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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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61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就业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对2023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五类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吸纳或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在保山市缴纳了2023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一年一申报”、“先缴后补”的方法办理。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标准为:

①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养老保险:350元/人•月,4200元/人•年;

医疗保险:180元/人•月,2160元/人•年。

②其他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养老保险:5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250元/人•月,3000元/人•年。

实际缴费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度内的年龄为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标准为:

养老保险:500元/人•月,6000元/人•年;

医疗保险:250元/人•月,3000元/人•年。

(三)申请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后,需提供以下材料:《保山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保山市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四)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当年社会保险补贴: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招用(含聘用、兼职、兼任等)、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5.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有存续的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信息的人员,或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中有从业信息(含合伙人、监事、理事、企业联络员、财会负责人等)的人员;

6.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人员;

7.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人员(包括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8.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我市办理了《就业创业证》的五类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和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

(二)补贴标准

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安置我市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的公益性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度内的年龄为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个人档案和有关政策确定具体退休时间后出具证明)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保山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复印件等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所需资金,加快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确保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受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确保在2024年1月1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兑付工作。

(二)完善相关业务台账和数据审核录入,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市、区)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的享受年限要进行认真的核查,防止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对享受补贴的人员要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批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在《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及时将补贴数据录入“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对象实名制数据系统(网络版)”。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及资金拨付补贴资金情况,各县(市、区)要以电子表格或其他可追溯的方式,建立人员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可查询、比对、核实、统计等。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以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地的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承办,不得以“户口不在本地”为由拒绝受理。自2024年起,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统一由隆阳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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