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20-0916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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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民政系统舆情监测、研判、回应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舆情监测。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测、收集涉及本科室、本单位的政务舆情,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站、政府热线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三条 舆情报送。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发现重大政务舆情时,要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向市委网信办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舆情回应及处置。负责回应处置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事件权威信息,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对舆情做出回应及处置。

第五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第六条 舆情督查与问责。

局办公室对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舆情回应效果开展检查,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做法。舆情回应纳入年度考核,对以下情况予以问责:

(一)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约谈。

(二)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不及时、不负责和处置不力造成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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