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36-4/20231219-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3〕11号
云南昌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3年9月5日、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昌腾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腾冲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于2022年4月1日起投入生产至今,累计处理病死猪65820头、牛673头、羊61只、家禽(鸡鸭鹅)1124只。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7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公司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3〕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公司从事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为腾冲市处理病死动物,是一个做公益事业的公司,是为政府服务的微利民营企业,是为了服务社会处理废物而不是为了生产,公司前期一直在边收集边建设调试机器,无法正常生产,所以生产时间不能定为2022年4月1日起;2.公司积极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已建成污水处理站,购入污水处理设备、危险废物间等设施,公司污水无外溢,其“未验先投”行为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起应政府部门要求开始将腾冲市社会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不是生产。综上,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综合你公司听证陈述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认为:1.我局认为2022年4月1日你公司已投入生产,你方认为不是生产。2023年9月5日、11日,检查发现,你公司从2022年4月1日起已经收集和使用了生产设施,时间是1年零5个月,你方认为2022年4月1日是收集,但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生产设备或者辅助设备投入了使用,构成了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2.关于《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处罚是有条件的,第一个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第二个条件是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不是不能处罚。其次,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未验先投是有规定的,设备要调试或整改,不能超过一个月,且要自行关停。你公司达不到上述不予处罚的条件。3.关于包容审慎原则,该原则是2020年疫情期间发布的监管执法正面清单,你方行业不在监管执法正面清单范围内。关于自由裁量,我局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裁量因子里取了最低等级处罚,已经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保环听字〔2023〕第008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该公司补充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行政处罚听证会相关事项的通知书》(保环听字〔2023〕第009号)、2023年11月9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2023年11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保环听〔2023〕第5号)等证据证实。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经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案”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630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叁仟元整)。
(二)对你公司林伦峰(主管人员同时也是责任人员)身份证号码:,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