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编制本指南,并按年适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1.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

2.环境保护规划相关内容,可公开的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相关信息;

3.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主要河流(湖库)断面水质情况;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含辐射类),辐射安全许可、排污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核、危险废物转移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5.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挂牌督办、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

6.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8.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9.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自评报告;

10.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11.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公开渠道

1.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ww.alkalih2o.com/bmym/bsssthjj/zfxxgkpt/fdzdgknr/zzjg.htm);

2.新闻发布会;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406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2191023。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78000,传真号码:0875-2191023。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访问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链接: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8736c93b-bfd1-47e8-b1d5-192fbb25d6cf。

4.邮件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发至本机关受理邮箱,并电话联系确认接收日期。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申请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联系电话(兼传真):0875-2191023

邮箱:bshbj2009@163.com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部门: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

办公电话:0875-2136389

办公地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邮政编码:678000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附件1: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
附件【附件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投诉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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