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0-071101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对《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
(一)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58号)文件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76号)明确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要求,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
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是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最有效的举措。保山市分别于2007年、2013年出台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93号)、《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知字〔2007〕2号),激励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对推动全市专利和商标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一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知识产权工作整体划转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且目前保山市专利和商标工作在全省排名靠后。省级已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保山市现有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措施已不适应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要求,整合原有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实施办法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二)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培育创新驱动新动能,激励技术创新,助力创新创业创造;有利于释放新活力,助力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促进保山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由7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一)资助奖励对象
明确资助奖励对象为保山市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在保山市辖区内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二)资助奖励范围
资助范围: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6.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且通过验收的县(市、区)。7.获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奖励范围:1.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2.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3.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
明确在上述资助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三)资助奖励标准
资助标准: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2.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3.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50000元。6.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5万元。7.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0000元。
明确同一申请人同一个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奖励标准:1.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金奖20000元,银奖15000元,优秀奖10000元,组织奖、推荐奖各5000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其他奖2000元;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20万元。2.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0000元;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0000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0000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3.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0000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5000元。
(四)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于获批或授权日起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程序
对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受理审批、公示、撤回、放弃与异议处理、资金拨付、资金兑付等程序内容、时限、流程及相关要求进行明确。
(六)有关要求
对创建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人才库作出要求;对申请人、受委托代理申报的单位(个人)、工作人员在申报、受理、审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中的有关工作纪律和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作出要求。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93号)、《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知字〔2007〕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