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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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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要求,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与省、省与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支出责任、积极稳妥同步推进”原则,结合保山市实际,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改革事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纳入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共8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7〕2号)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应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

按照中央确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根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落实全省地区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市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8个事项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按照全省地区标准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5个事项执行全省地区标准。各县(市、区)在确保上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和全省地区标准的,应事先按照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4个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地区标准的事项,按照原分担方式执行。待省级制定全省地区标准后,再行明确全市标准。法律法规或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按照省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引导性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分担方式如下:

1.按比例分担事项。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7项,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的3%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二是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事项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的7.5%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基础养老金国家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提高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剩余部分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四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的3%部分,市级与县(市、区)按20%、80%比例分担。五是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按省级明确比例承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六是对残疾人服务,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级与县(市、区)分担比例按原分担比例执行。今后中央和省提标增支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的3%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七是困难群众救助事项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市级与县(市、区)分担比例按原标准执行。今后中央和省提标增支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的3%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2.按项目分担事项。免费提供教科书事项各级财政按照项目分担: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3.引导性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分担事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4个事项,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市级财政依据中央、省确定的情况,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各级承担部分,由各级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保持现有市级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此次改革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级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按照中央和省改革要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并切实履行中央、省级、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切实做到市级对县级的支持力度不减,避免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担负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领导。市财政局在落实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落实有关保障标准。县级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市财政局要按照中央、省、市各级的安排部署,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县级财政要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清单

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省与保山市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
及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执行中央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中央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承担50%,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42.5%、7.5%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省与保山市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
及分担方式

义务教育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餐补助

执行中央统一制定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省与腾冲市各按85%、15%分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除腾冲市外,其余4县(区)为国家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学生资助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执行中央制定的资助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照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省级结合中央制定的测算补助标准,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试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省级结合中央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省级结合中央逐省核定的补助标准,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照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省与保山市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
及分担方式

基本就业服务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待条件具备后,由省级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地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市级财政依据中央、省确定的情况,综合考虑地方财力情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省级在国家基础标准上制定适当的全省地区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基础养老金国家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提高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基础养老金国家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提高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其余资金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基本医疗保障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执行中央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12.医疗救助

执行中央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地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市级财政依据中央、省确定的情况,综合考虑地方财力情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基本卫生计生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执行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省与保山市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
及分担方式

基本卫生计生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执行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

中央和云南省各按80%、20%比例分担,地方所需经费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省级明确保山市承担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基本生活救助

15.困难群众救助

省级结合实际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与各地分担比例按原分担体制确定。今后提标部分,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与各地分担比例按原分担体制确定,市与各县(市、区)分担比例按原分担体制确定。今后中央和省提标增支明确保山市承担3%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16.受灾人员救助

待条件具备后,由省级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中央和省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市按照省制定地区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省与保山市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
及分担方式

基本生活救助

17.残疾人服务

省级结合实际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与各地分担比例按原分担体制确定。今后提标部分,省与保山市各按17%、3%分担

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省与各地分担比例按原分担体制确定,市与各县(市、区)分担比例按原分担体制确定。今后中央和省提标增支明确保山市承担3%部分,腾冲市由其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市级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担

基本住房保障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待条件具备后,由省级制定全省地区标准

中央和省级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地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市级财政依据中央、省确定的情况,综合考虑地方财力情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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