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0-0916008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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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保有关单位: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加快推进全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及主要任务

2020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在全市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探索建成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示范点。隆阳区、腾冲市各建成不少于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各建成不少于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80%。

到2025年,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均达到90%。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加大对《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落实,依法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总工会配合)

2.依托医疗卫生机构、中职院校、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入户指导、照护手册应用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协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市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疾病防控等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婴幼儿家庭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教育体育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幼儿托班服务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经营)范围明确托儿所服务或全天托儿服务、临时托儿服务、其他托儿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认真落实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各项实施细则。(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卫生评价、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队伍建设

指导中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资质齐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指导各级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加大财政及税费优惠支持力度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级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宣传、推广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税务局、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增进了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制定切实管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促进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广电、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管指导和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并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管理、咨询和卫生评价业务指导等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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