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0-0916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稳妥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促进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保山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让公众更好理解《方案》情况,现将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明确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2019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相继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相关管理要求。
市财政局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方案》。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8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方案》出台的意义
《方案》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明确市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规范市与各县(市、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对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标准,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方向性要求,从而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统一、区域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一是《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对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将为保障保山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方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都涉及基本民生,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率先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规范相关保障标准和分担比例,有利于增强政策的稳定性,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提高。
三是通过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加强预算管理,对重点民生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有利于提高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推动解决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不够清晰明确、支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促进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改革划分范围,将中央和省已明确的8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包括义务教育4项、学生资助4项、基本就业服务1项、基本养老保险1项、基本医疗保障2项、基本卫生计生2项、基本生活救助3项、基本住房保障1项。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在分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应调整。
二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执行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国家标准,根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落实全省地区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市级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等8个事项执行国家基础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等5个事项执行全省地区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个事项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按照全省地区标准执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4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的事项,按照原分担方式执行,待省级制定全省地区标准后,再行明确我市标准。
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主要实行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引导性或按标准定额补助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11个事项,全部统一实行按比例分担。对残疾人服务等2个事项按原分担体制确定,今后中央、省和市提标增支涉及本市承担部分,市与各县(市、区)按照上述比例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1个事项,各级财政按项目分担。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4个事项,维持原有分担方式,中央、省和市级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给予引导性补助或标准定额补助。
四是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并切实履行中央、省级和市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是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避免改革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