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0-1113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保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删减公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污防字〔2020〕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9.《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
11.《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保完成2019年及“十三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通知》(云污防字〔2019〕42号)
12.《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臭氧污染防治工作的函》(云污防字〔2019〕50号)
1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8〕33号)
14.《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污防字〔2020〕21号)
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本预案适用于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以问题为导向,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重污染天气,保持空气质量优良。
属地管理,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响应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人员和技术准备,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实施和应急响应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对重点排污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通过绩效分级管控,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编制“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清单,避免应急减排“一刀切”。
本预案是保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本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共同组成保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响应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对口联系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应急响应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组,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政府新闻办、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林草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市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相关单位督导各县(市、区)、园区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和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园区监督辖区内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开展错峰生产、限产或停产减排措施。
(3)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督导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的措施。
(4)市公安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限行和引导措施,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组织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停止矿山露天作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会商;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园区完成对工业企业的“一厂(场)一策”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工作;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移动源、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工作。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对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的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等措施。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及生态环境部门构建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用水的调度和供给。
(11)市商务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活动的措施。
(12)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减少举办大型节庆和文化相关活动的措施。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做好重污染天气患病群众医疗救治和特殊人群健康防护工作,组织开展公众防病知识宣传。
(14)市应急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重大灾害事故应对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企业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停产后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做好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燃煤锅炉的执法检查工作。
(16)市能源局: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的能源调度和保障工作。
(17)市林草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园区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他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协调市内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开展各级别应急响应下的健康防护提示和需要采取的减排措施的宣传和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条件的观测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观测、预报预警方案;负责及时发布和上报气象条件预报信息;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和会商;负责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负责建立各县(市、区)、园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领导组织机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及定期更新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及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具体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应急响应期间应组织做好应急监测和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县(市、区)、园区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领域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响应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场)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响应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制度,组建专家组、监测预报组和督导检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对各县(市、区)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根据研判和会商结果及时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和市应急响应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气候、应急管理、环境评估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省生态环境厅驻保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与市气象服务中心组成,提供监测技术支撑。
监测预报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各县(市、区)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部门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工作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工作;基于当前大气污染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和研判未来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观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督导检查组由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督导检查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对进入应急响应的各县(市、区)、园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采用会议调度、现场监督指导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处置、整改或执纪问责建议。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建宣传组。
宣传组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相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做好社会动员,防范舆情风险。
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分别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并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
建立完善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及时发起会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确保对污染天气的发展形势进行及时研判。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污防字〔2020〕21号)等要求,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全市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预警分为2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市级预警。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门槛,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市级预警。
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全省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下达的城市环境空气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分析后,提出直接启动县(市、区)预警的建议,报市应急响应指挥部批准后可直接启动县(市、区)预警,接到启动县(市、区)预警的县(市、区),应及时组织和部署相关工作。
当大气环境质量受境外污染影响明显时,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确定污染物来源后尽快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受影响的县(市、区)应尽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当预测到某个县(市、区)未来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的污染天气时,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监测预报组及专家组进行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报请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将预警信息发送至达到预警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市应急响应指挥部。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经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副指挥长、红色预警经市应急响应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发布。
(3)发布方式及内容
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应同时向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由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新闻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一是由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宣传组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公众发布。二是由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和市党政协同办公平台向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发布。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三是由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措施、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气象条件变化情况以及预警预报信息等内容。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1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但未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降低预警级别。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对应预警等级,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县市区级)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市级预警时,按照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市、区)应急响应启动期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市级响应期间,由市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落实和实施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市级、县(市、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主动展开应急监测工作,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主动展开相关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的应急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提前组织对区域内各涉气污染源进行摸排,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各地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市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园区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年度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工业源、移动源和施工扬尘污染的应急响应措施,对涉及的重点行业排污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控,实施“一厂(场)一策”清单化管理,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并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场)一策”实施方案并留存备案。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中,在黄色、橙色和红色应急预警期间,二氧化硫、颗粒物(PM)、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区)、园区可根据行政区域内首要污染物情况内部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削减比例,但二者总削减比例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园区在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时应将上述减排目标分解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中。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适当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他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增加施工工地和裸露场地洒水抑尘频次,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料堆、土堆全部覆盖;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在日常保洁频次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机械化清扫、洒水抑尘和喷雾作业频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园区按照“一厂(场)一策”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以水泥、包装印刷、油品运输、有色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对于工业企业的限产和停产应根据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或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有效落实。
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水泥、有色等行业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内燃煤设施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对高污染排放车辆和柴油货车的执法检查频次;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错峰建设或错峰经营。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开展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减少举办大型节庆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适时增开公共交通运营班次,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涉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重点行业的,按照要求执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工业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园区按照“一厂(场)一策”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Ⅲ级响应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喷涂粉刷作业。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暂停户外作业;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停课;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建议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建议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污染减排强制性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扩大高排放车辆的限行区域。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园区按照“一厂(场)一策”要求,根据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源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余要求按照Ⅱ级响应要求执行。
其它减排措施。采取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
市、各县(市、区)政府新闻发布部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的公开部门,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有效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
启动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组应采用召开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会议、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时调度各县(市、区)、园区应急响应工作的执行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上报,并按照调度要求及时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调整,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顺利完成。在发布Ⅱ级以上响应时,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派专人到各县(市、区)、园区开展监督和指导工作。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此次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预报预警工作、应急措施实施工作以及最终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和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区)应当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应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市应急响应指挥部视情况会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组开展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污染天气出现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同时提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应急响应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各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建立专家队伍,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和空气质量监测仪器等硬件设备,增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细颗粒物、臭氧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解析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重点企业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各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确定至少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员,确保联络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的调配计划,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医疗应急物资和健康防护器材等物资,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所需的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的投入,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安排警力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确保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顺利开展。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修订,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要求,完善和修订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市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宣传的方式,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的宣传,重点加强公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提高公众预防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督导检查执行等方面进行演练,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适时提出预案修改建议,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