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0-111301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文号 | 浏览量 |
解读《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为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了解《缴存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缴存办法》出台的背景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更多就业群体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有所居”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明确提出:“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要求。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一步进行了规范。2019年9—11月,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方面提出整改要求,基于当前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为加强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缴存办法》。
二、《缴存办法》的主要内容
《缴存办法》包括总则、缴存的对象与范围、账户设立与注销、缴存管理、账户封存与转移、查询与对账、缴存监督和附则共8章49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缴存对象和范围。一是要求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等项目人员应当参照所服务单位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将与保山市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驻保山市军队用人单位的军队文职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中。
(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义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协议内容。
(三)完善自愿缴存人员参缴条件。明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意自愿缴存的,可以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明确缴存义务期,期间履行缴存义务。
(四)规范缴存额的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原则上四舍五入。
(五)规范缴存基数。要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必须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每年核定1次,年内职工工资变动的在当年不作调整。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当与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六)明确自愿缴存人员的封存条件。允许自愿缴存人员在缴存义务期满或者因失业、经营严重亏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停缴封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在封存满一定期限后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七)规范异地转移。对职工调出保山市并在外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将保山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的资金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系统进行线上划转到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八)完善缴存监督。对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权利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