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0-111301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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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为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了解该《提取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提取办法》出台的背景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7日发布实施以来,在充分满足职工购房需求、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指导意见,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9—11月,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扩大提取范围的事项提出整改要求;2020年4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保山市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保山市实际的政策措施,但由于政策措施经过几轮扩大和收紧,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存在不足,且散落于不同时期不同文件中,缺乏系统归纳和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和条件不精准等问题仍然存在。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帮助更多职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使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更加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意愿和需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服务工作要求和实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提取办法》。
二、《提取办法》的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条件、提取频次与额度、提取支付方式、提取监督和附则共7章33条。主要内容有:
(一)完善提取范围。将“无房职工租房自住”、“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未就业的”、“自愿缴存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明确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对职工调出保山市并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允许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一是取消“购建自住住房产权人的父母或子女(两代人不共同拥有产权,无产权一方)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帮助产权人支付房款或者协助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明确职工购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者配偶应当拥有房屋产权;二是职工以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与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产权的,提取额度按照职工以及配偶所占产权份额计算,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按照产权人数平均计算;三是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应当坐落于职工或者其配偶、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的户籍地、工作地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三)规范租房提取的条件。租房提取中,取消了职工及配偶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因购建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只需本人及配偶在保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四)延长提取时限。将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五)规范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条件。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对购建房日期与贷款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再作具体要求,对住房的面积也不再限制,同时对在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允许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六)统一提取间隔时限。将除租房提取外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与另一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购建大修提取或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间间隔由“2年”统一调整为“12个月”。
(七)增加失信惩戒内容。将失信人的惩戒期限明确规定为5年,即取消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八)明确不办理提取的几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用房的;二是偿还以非住宅用房申请的住房贷款或者偿还非住房贷款的;三是以继承、赠与、换证、分户、合并和等价置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四是不以整套房屋全部所有权进行交易的;五是与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权人共同购建住房的;六是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近5年内被认定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九)完善提取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对提取工作的监督,加强提取管理,打击骗提行为,加入了提取监督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