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20-1113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1日
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腾冲市境外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管理秩序,促进腾冲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是指持护照的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境外边民。其中境外边民是指居住在中缅边境缅方一侧,持有效入出境证件,从腾冲口岸、通道进入腾冲就业(务工)、就读、经商、就医、探亲等事由的缅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腾冲市内就业(务工)、就读、经商、就医、探亲、旅游、考察等的境外人员和聘用境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等场所。
第四条 坚持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和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原则,强化各部门服务与监管责任。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对境外人员管理按照持证类别(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以及居留事由(就业、就读、经商、就医、投亲靠友、通婚等)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设立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腾冲海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出入境、翻译公司等部门进驻,为境外人员及聘用境外人员的企业办理有关证件,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腾冲海关负责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签发《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事部门发挥外事协调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境外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办理
第七条 来腾就业(务工)、就读、经商、就医、探亲等境外人员须于入境3日内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海关窗口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办理程序为:
(一)现场填报《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
(二)有效入出境证件、缅甸身份证原件及翻译件(国家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盖章);
(三)近期正面半身证件照片(2寸)2张;
(四)健康体检。
第八条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延期的,办理程序与初次办理时一致。
第九条 对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境外人员,海关不予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并会同公安机关监护出境。
第十条 当发生跨国重大疫情时,须严格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并取得相关健康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对应当办理但拒绝或抵制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的境外人员,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停(居)留管理
第十二条 持护照的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华侨临时来腾经商、探亲访友、旅游、考察等在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乡镇72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持其合法入境证(照)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持护照的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华侨在腾就业、就读、团聚需居住6个月以上的,须持入出境证(照)、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结婚证、本人相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登记(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结婚证需到保山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边民临时来腾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因其他事由在旅馆住宿的,旅馆应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来腾就业(务工)、就读、经商、就医等需在腾停留14天以上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乡镇72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持其合法入境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并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领停(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实行境外边民临时居留管理制,境外边民持证合法入境,拟在腾冲市居留1个月以上的,须于入境10日内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办《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第十五条 境外边民因经商、探亲、就医等事由需在腾租房居住3个月以上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办《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出租房业主必须与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并凭境外边民所持的有效《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方可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 境外边民因经商、就医、探亲等事由需前往云南省内其他州(市)的,持本人合法入境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
第五章 就业(务工)管理
第十七条 对境外人员的就业(务工)管理,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境外边民在腾就业(务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
(三)持合法有效的入出境证件;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境外边民在腾就业(务工)的,须于入境10日内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办《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进入腾冲合法有效的入出境证件、缅甸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国家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盖章),近期正面半身照片(2寸)2张;
(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三)聘用证明(需社区民警签字);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拟聘用境外边民的企业,对于企业重要岗位和关键技术技能人员须由中方员工担任;必须具备对所聘用的境外边民统一集中管理、统一集中食宿的条件(个人不得租住出租房);境外边民聘用比例不得高于用工总人数的40%;应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
申办《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初审时需提交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缅籍人员从事岗位、聘用人数、用工地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资花名册(盖章)、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公章(签订境外边民用工承诺书)、用工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聘用信息表、与派出所签订的责任书,被聘用人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有效入境证原件及翻译件(国家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盖章),最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走访和审核认定后予以签发。
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洗浴及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聘用境外边民。
第二十一条 聘用境外边民的企业需组织被聘用人,持《聘用境外边民用工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资花名册(盖章)、用工协议复印件,被聘用人员携带身份证和合法入出境证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国家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盖章)、《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企业购买的意外伤害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发票复印件及近期正面半身红底证件照片(2寸)2张,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填报《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表》,申办《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是境外就业(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使用境外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对境外务工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组织人员外出、休假等;配套建设员工厂房、宿舍、食堂,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配备电视等必要的生活娱乐设施;应当保障境外务工人员正当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境外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主动接受和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稳妥处理、化解与入境务工人员的劳务纠纷。在遇有重大事项或异常情况时,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报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境外务工人员在腾停留期满,在证件有效期内需继续务工的,由用工单位申请办理停留延期手续;入出境证件(即缅甸与中国边界通行证)有效期满的必须出境。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工作,由新的用工单位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境外边民务工期限到期或解除劳务协议前48小时内,用工单位应当将拟离境务工人员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地点、从事职业工种、出境人数等情况同时向边境管理部门、居住地派出所报备;务工停留期满不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将境外务工人员送出境,送出境后2日内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核销,做到人员进出相符。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工单位与境外务工人员签订劳务关系合同(协议),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境外务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技能、金融知识等培训。
用人单位应尊重境外人员的风俗习惯,健全纠纷处置机制,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境外务工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工单位协调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境外边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后取消居留资格的,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件签发机关应收缴其《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和《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由用人单位负责将其监送出境,并报公安机关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经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腾冲市经商的境外人员的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
第二十八条 境外边民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持《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有效入出境证件原件及翻译件(国家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盖章)、缅甸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交翻译件(国家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盖章)、摊位证明、租房合同、租房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会同租房业主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第二十九条 境外人员在腾冲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并负有以下义务:
(一)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二)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三)爱护环境、讲究卫生;
(四)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七章 就读管理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到腾冲就读的由市教体部门负责管理。就读人员须提供《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同意其在腾冲市就读的证明,以及腾冲市境内担保人,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第三十一条 在腾冲停、居留的境外人员,不得擅自开办任何形式的学校、培训机构。
第八章 跨境婚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境外人员与腾冲市常住户籍人口结婚,并居住在腾冲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通婚人员申办《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境外人员身份识别卡》;
(二)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境外边民与腾冲市常住户籍人口结婚后所生育的子女,按照新生儿落户要求,可随具有中国国籍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第九章 就医及探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境外边民到腾冲市就医的,须提供《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和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第三十六条 境外边民到腾冲市探亲的,须提供《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或《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亲属邀请函、亲属身份证及村(社区)居住证明,到腾冲市境外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境外边民入出境须持合法有效证件,从中缅两国设立的口岸、通道经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查验后入境、出境。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务工)”的境外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境外人员应当在所持证件范围内活动,擅自超出所持证件范围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遣送出境。
第三十九条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按《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洗浴及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宾馆、旅店和出租房业主不得擅自容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境外人员,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务工)”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洗浴及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宾馆、旅店和出租房业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安、边境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境外人员的管理,对用工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回访,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对非法聘用境外人员的单位及非法经商、就业(务工)的境外人员,由公安、边境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处理,并取消其用工资质和停(居)留资格。
第四十二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外事、边境管理等部门在履行好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做到齐抓共管,服务管理好境外人员;加强动态跟踪管理、传染病监测检测工作,掌握境外人员在市内的活动情况,对聘用境外边民比较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督,定期对境外人员开展证件查验工作,督促其按时换发合法证件,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国际旅行健康检查报告》《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有效期均为1年;《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有效期为1个月。临时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居留的境外边民,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最多可延期两次。
居留证件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境外边民入境务工登记证》和《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只限持证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使用有效。
第四十五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结合职能职责,可制定实施细则,推出便利服务措施,做好境外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腾冲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施行期间,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