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20-1113010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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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保山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共享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运营企业投放的租赁营运自行车(含电动),是方便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换乘的交通工具,是城市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推进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着力打造“规模合理、投放有序、停放规范”的共享单车管理秩序。

第四条 共享单车管理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融合发展、多方共治”原则,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协助职能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实施日常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核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组织开展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营企业投放数量实施激励和约束。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接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和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数据,实现数据共享;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对于未在规定地点投放(停放),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的违停共享单车进行劝阻、清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结合城市道路功能和市民出行需求,审批共享单车投放(停放)区。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开展投放车辆登记落户、购买保险等工作;依法查处共享单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走专用车道等违法行为;约谈违法行为突出和事故多发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商事登记、查验共享单车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其职责监管企业经营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曝光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管理不规范等行为。

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共享单车投放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自行车道、公共停放区等共享单车配套设施的建设;协助规划、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设置规范划定公共单车停放区域以及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执法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运营服务管理

第五条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在隆阳区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保山中心城区设立固定的服务保障机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并到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三)运营企业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租赁车辆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行业及相关技术标准要

求。

(五)企业运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运营企业必须主动接受下列机构监管:

(一)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含电动)运营服务的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具备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二)线下运维管理接受投放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管范围。

第七条运营企业必须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并接受监管。

(一)运营企业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开放并提供保山中心城区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区域分布情况、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中转维保场地运维人员信息及在岗状态、用户信息评价等信息。

(二)运营企业必须将相关数据接入隆阳区共享单车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与城市管理部门数据实时传输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运营企业必须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第九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向行业主责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在保山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材料;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拟投放车辆计划方案。已在保山中心城区提供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以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可由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得的,无需企业提供。

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应利用平台系统通过语音或弹窗等方式提示用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骑行,不得为未满12周岁市民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用车、停放机制,制定用户信用约束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需向用户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间,须按要求设立押金专用账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管理部门监管,确保用户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用户隐私数据的安全保护。

第三章 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落户上牌,按规定购买保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并在每年车辆保险到期前30天内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二)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三)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车辆车身必须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的及时予以清除。

第四章 车辆投放、停放和运维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投放区域以及规模应当与区域内的设施承载能力,以及企业配套线上、线下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并及时动态调整。

(一)实行总量控制。根据保山中心城区常住人口、道路资源、骑行环境、公共交通运力等因素,确定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投放比例按照1:20(共享单车:城市人口数量),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数量原则上控制在5家以内,每3年根据交通人口情况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二)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必须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出投放规模和计划方案,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停放秩序管理措施资料等,审核同意后方可投放。

(三)根据城市交通运行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维服务制度,组建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运营区域面积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每天安排专人适时做好现场巡查、停放秩序和运营调度管理,以及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运维服务,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和回收、淘汰残旧、破损等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

第十六条 共享单车投放(停放)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内,停放车头朝向必须一致向外。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划定电子停车区。

(五)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盲道、斑马线、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及其他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明确告知用户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鼓励运营企业试点建设并推广立体停车。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必须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应当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十九条车辆调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必须时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运营企业必须在30分钟内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完成整改。

第五章 车辆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申请在保山中心城区退出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社会通告,并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制退出:运营企业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不依法依规经营,不接受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在车辆保险到期前30天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不能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或回收残旧废弃车辆影响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第六章 用户自律

第二十二条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以上,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自觉维护环境秩序,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第七章 监督和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须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监督。对群众投诉、城管部门反馈、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车辆要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共享单车服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将企业和用户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职责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管,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接受运营企业的请吃、送礼,如违反本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予以暂停投放和日常运营,减少共享单车投放数量,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放运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运营企业获取用户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之规定,运营企业承担以此造成用户信息泄漏、侵犯隐私等法律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运营企业根据其制定的用车措施、规范对用户违反用车规定进行合法处置。故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设施,或者其他影响公共自行车运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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