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18-0214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2-14
文号 保政办发〔2018〕4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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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处置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处置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处置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保山市处置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调整国有资本结构布局,盘活闲置和积压资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6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通过推进企业整合重组、加快资产流转、优化债务结构、加大关停并转、发展股权融资等有效途径,加快全市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处置,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国有企业活力,为保山实现跨越发展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完善监管体系,做好协调服务,确保企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处置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维护好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分类推进。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全市重点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因地制宜、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坚持“有产必查、查必彻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结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目标任务

以国有企业为责任主体,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和主业范围,采取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对企业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健全企业资本结构持续优化的长效机制,形成战略定位清晰、主业主营突出的业务结构,企业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整合重组

推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鼓励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通过业务重组、吸收合并等方式,整合内部低效资产,实现配置优化,提高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盘活重组低效闲置资产,减少企业内部重复投资。

推进企业间专业化整合。对产业关联度强,通过重组可重塑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基本面根本好转的,支持企业间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无偿划转、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减少无序竞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推进对外合作与转让。对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通过对外出售、租赁、转让、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有效利用。对外合作与转让应在公开产权交易市场、专业要素市场等公开进行。

(二)有序清退注销

有序剥离。对暂不能通过内外部整合与转让合作等方式盘活的低效无效资产,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在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分期分批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企业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按照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统筹处置或在企业内部采取相对集中处置的方式,剥离低效无效资产。

关闭注销。对长期经营效率低下但有一定变现能力、人员负担和债务负担较轻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变现资产、分流安置职工、以资抵债等实现“走人关门”,整体关闭注销。

依法破产。对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鼓励通过依法破产重整盘活企业资产,做好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企业发展。

(三)优化资本结构

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转股,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鼓励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工作。

积极引入增量资本。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增加企业资本金,稳妥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支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企改革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四、时间步骤

(一)低效无效资产清查(本方案印发后45日内)

各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结合2015年开展的低效无效资产清查结果,进一步清理核查存量低效无效资产,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处置难易程度进行合理分类,明确拟将进行处置的低效无效资产。

(二)制定处置方案(清查结束后15日内)

各企业在全面梳理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提出低效无效资产处置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计划、工作机制以及时间安排等。针对清理出的各类低效无效资产,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情况,提出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整合、不同企业集团之间资产置换、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关闭注销、核销等不同方式的处置方案。

(三)处置方案审批

各企业将低效无效资产情况统计表及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在30日内经中介机构充分核实和鉴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国资委,国资委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保政办发〔2009〕97号),在15日内对各主管部门或直接监管企业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批;对资产数额较大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市国资委在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低效无效资产处置

各企业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结合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好对低效无效资产的处置,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清理处置过程中,不弄虚作假、不敷衍了事,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力求完整、真实、准确、彻底,确保整个清理处置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本次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对以后年度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新形成的低效无效资产,由各国有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以上程序逐年申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并取得实质成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把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作为深化改革系列任务的重点工作采抓,及时成立工作机构,强化统筹协调,落实专门人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国有企业在开展低效无效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置。市级各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和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抓紧抓好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处置工作。市国资委作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低效无效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单位要勇于担当、自加压力,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抓紧制定指导本地和分管领域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措施,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切实保障本次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提高认识,把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点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分管责任领导,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级子企业,指定职能部门抓好落实;要建立过程跟踪和组织协调机制,规范有效推进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处置;要完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体系,尤其是要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防止新的低效无效资产的产生。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已出台政策,将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积极盘活低效国有建设用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处置低效无效资产的损失,在考核评价企业时依法扣除。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因破产而进行清算、关闭及注销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所欠税款的清偿,其中未全额受偿的部分,税务机关应根据法院判决书及欠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所欠税款及滞纳金进行核销;企业重组产生的有关税费,依法按照有关减免规定办理。

(四)发挥引导作用

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引导,依法监督,灵活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在市场化、法治化基础上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稳妥安置职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认真落实有关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六)加强服务与监督

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要建立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各类风险发生,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低效无效资产清理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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