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8-022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2-28 |
文号 | 保政发〔2018〕2 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保山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84号)精神,全面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个定位”,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为建设美丽保山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使用者要严格遵守用途管制,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切实增强使用者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和内在动力。
两权分离、市场配置。在坚持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创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鼓励竞争性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有效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完善规则、强化监管。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构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偿使用信息公开和服务制度、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全程动态有效监管,确保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启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各领域重点任务并取得突破性成果;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全面落实规划用途分区和管制分区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规范经营性土地有偿使用。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国有土地,要坚持保护优先,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和规划允许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设立更加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和有偿使用方式。鼓励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研究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按照现有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体系,加快制定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明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明确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方式、供应方式、范围、期限、条件和程序。对国有农场、林场(区)、牧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农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担保等。(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在省出台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2个月内制定我市实施意见)
(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强化水资源节约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监控。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地下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和重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结合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水资源确权及水权交易改革,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水权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负责,在省出台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2个月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管。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规范协议出让管理,严格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和范围。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授权下放采矿权审批权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在省出台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2个月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在省出台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2个月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四)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国有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等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推进国有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国有天然林商业性禁伐与公益林保护政策,国有林地使用权在国家和省未出台相关政策前不得出让。对确需经营利用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要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期限、条件、程序和方式。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研究制定国有林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措施与方法,明确有偿使用国有林地资产范围、方式、时限,建立规范的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程序和使用权价值评估审核机制。推进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和林下经济。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在省出台关于全民所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2个月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五)建立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全市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重点任务。依法依规严格保护草原生态,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开展草原资源清查,摸清全市草原面积、分布、类型、等级、权属性质、利用状况等资源“家底”。调查核实全民所有制单位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草原使用权和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流转的情况。加快推进国有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主体,划清国有草原所有权边界。按照分级行使所有权制度的要求,细化分解各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草原资源资产清单。建立健全草原用地预审协商机制,做好涉及国有草原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在省出台关于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2个月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与有关改革的衔接协调。切实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政府资产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发挥改革集成效应。
(二)完善规章制度。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局,以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和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推进完善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规章制度,细化落实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不规范行为的清理排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总结经验,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治建设。
(三)协同开展资产清查核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做好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的衔接,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全面推进有偿使用和监管提供依据。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和探索,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实践支撑。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出台各项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确保各具体领域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市国土资源局要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