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18-0320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3-20
文号 保政办发〔2018〕6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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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电梯数量迅速增长,电梯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一)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日常监督监察,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依法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在交房前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电梯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加强在建房屋建筑电梯土建部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四)工业信息化、教育、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部门: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行业主管职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隐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要及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存在不合格项目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各行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依法承担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1.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单位;

3.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托单位为使用单位;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厂房),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电梯的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

5.电梯属共有的,共有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电梯管理单位为使用单位;住宅电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管理,业主未与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委托管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1.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使用单位必须指定1名负责人负责电梯安全工作。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单位、在公众集聚场所(如医院、商场)使用电梯数量在30台以上的单位,或使用电梯数量在50台以上的其他单位,要设置专门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管理电梯数量相适应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名管理员管理电梯数量不宜超过30台为标准),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其他不需要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必须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2.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维保单位信息变更手续;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爱护电梯设备,保障电梯本体安全。不得对电梯轿厢进行影响安全的装修。电梯钥匙(三角钥匙、机房钥匙、锁梯钥匙、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机房应由电梯安全管理员专门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配有电梯钥匙、不得随意进入机房。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加装电梯刷卡系统,加装电梯刷卡系统,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属电梯改造,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改造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前要办理开工告知,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建筑垃圾等物品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4.保障轿厢内与外界信息联络畅通。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电话、警铃)在电梯运行期间正常使用,随时能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络,避免停电、故障时乘客长时间被困在轿厢内无法向外界求救。

5.实施电梯强制维修保养。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实施强制性维修保养(以下简称维保),维保合同应约定维保的期限、频次、内容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用单位指派电梯安全管理员配合、监督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质量,及时研究解决维保单位提出的电梯安全问题,并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

6.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适当位置粘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公示牌》和《电梯维保公示牌》,便于群众监督。乘客须知也可固定于电梯入口墙面易于被乘客注意的醒目位置,《电梯安全管理公示牌》《电梯维保公示牌》(内容见附件)可以合并成1块。

7.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使用单位电梯安全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电梯安全检查,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电梯异常、有事故隐患或者电梯出现故障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住宅电梯,停用电梯时,应向住户公告停用原因等事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在每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投入运行,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安排专人值守,疏导客流。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8.特殊电梯需要专职电梯司机跟梯操作。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9.履行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电梯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当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时,要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如遇复杂危险的救援操作,使用单位无技术能力完成的,应立即通知维保单位救援,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10.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在用电梯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前督促维保单位全面自行检查,出具年度自检报告。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电梯购买、安装、改造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维护保养制度,电梯日常检查和记录制度,电梯隐患排查治理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电梯使用登记、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警示标志、乘客须知设置维护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司机培训教育制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电梯困人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电梯维保单位责任。在全市范围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应持法人授权书、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证、电梯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租房合同、维保电梯清单到市质监局履行告知手续。电梯维保单位对所维保电梯的安全负责。

1.制定电梯维保方案和计划。电梯维保单位及人员应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电梯,制定电梯维保方案和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方案做好维保工作,主动向用户公示电梯维保情况,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重视高故障率电梯的专门检查和维修。对故障频发,用户反映大的电梯,维保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应专门派技术骨干检查、调整、维修,必要时约请电梯制造单位技术骨干检查诊断,解决存在问题,直至安全好用。

3.加强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电梯维保单位要根据所维保电梯种类、分布、服务对象等情况,定期组织使用单位开展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对不同梯型、不同单位或者不同小区,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4.开展应急救援。电梯发生困人意外情况时,电梯维保单位接到救援电话后,必须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保山中心城市30分钟到达现场,其余地方一般1小时内到达现场,规定时间无法赶到现场开展救援的,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离现场最近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救援。

三、健全安全技术档案

(一)电梯初始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初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指电梯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验收文件,由电梯产权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和保管。

(二)出租场所(厂房)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厂房),电梯初始安全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出租方)负责保管。承租方需要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时,可复印使用,并负责收集整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更新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定期检验报告、故障事故处理记录等,建立使用过程档案。

(三)住宅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住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已将电梯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同时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保管,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更替或退出时,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将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完整地移交给接替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暂时没有接替的物业管理公司或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退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代管,严禁带走、损毁、扣留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强化安全教育和监管

(一)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小区、进学校活动,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电梯安全意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单位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习惯;新闻媒体单位要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深入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电梯安全检查,特别对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公租房、廉租房住宅电梯和各园区、“园中园”出租厂房中的电梯实施重点检查,对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维保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严禁使用无管理、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

(三)强化电梯维保安全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安全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维保责任不落实、举报投诉较多的维保单位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保养或维保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公开曝光安全意识淡漠、责任意识较差、不讲质量、不守信誉、技术能力低劣的维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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