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18-0626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6-25
文号 保政办函〔2018〕21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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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保山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保山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价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落实,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根据《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47号),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主体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价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价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其他有关单位

三、评价时间

实行年度考核,每年1—12月为1个考核年度。具体评价时间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四、评价内容

(一)本年度所有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二)上2年办理结果为“B”类的建议、提案续办续复情况。

五、评价方式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要求对所有建议、提案办理任务进行分解,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召开交办会议,安排办理任务,明确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认真分析研究,在调案结束时确定办理任务。

(三)各承办单位需明确承办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并将联系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建议、提案办理时限及规范流程认真完成办理任务,并做好每个步骤的台账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五)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工作进度,督促业务部门、科室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文件和总结。

(六)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任务完成后,严格开展保密审查,按照要求将办理结果按程序审核公开。

未按照以上规定时限、办理要求完成工作和报送办理落实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将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评价计分

评价采取100分制,根据目标量化计分,按得分高低确定等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议案提案办理科根据评分标准量化计分,汇总计算综合得分,按得分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计分方法

一个自然年度内,各县(市、区)、各园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且工作质量和效率均符合标准的,记100分。具体计分方法:

(一)组织领导(20分)

1.承办单位领导重视,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承办人明确(10分)。

2.办理工作制度健全(5分)。

3.办理方案,痕迹资料完善(5分)。

(二)办理规范(30分)

1.办理时限(10分)。各承办单位在接受办理任务后,在3个月内办结。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大选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书面提出申请延期办理的不扣分)。对超过办理时限的,承办建议、提案10件以上的每件扣1分,承办5—9件的每件扣2分,承办5件以下的每件扣3分,分值扣完为止。

2.沟通面商(10分)。按照先面商后答复的原则,没有事先与代表、提案者沟通面商就答复的不得分。承办建议和提案10件以上的每件扣2分,承办5—9件的每件扣4分,承办提案5件以下的每件扣6分,分值扣完为止。

3.办结复文(10分)。按要求分别报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行文答复(含协办意见),文字准确、精炼,语气诚恳、谦和,格式规范,计10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承办建议和提案10件以上的每件扣2分,承办5—9件的每件扣4分,承办提案5件以下的每件扣6分,分值扣完为止。

(三)办理质量(20分)

承办单位根据职责对建议、提案内容进行逐条答复。属于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应有具体措施;属于正在创造条件并列入规划解决的,应有具体方案;属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认真诚恳地向代表、提案者作详尽说明解释。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根据办理建议、提案件数所占分值比例进行扣分。

加分项:建议、提案办理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的,加2分。

(四)办理结果(30分)

1.分类准确(5分),分类不准确的,根据办理建议、提案件数所占分值比例进行扣分。

2.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情况全部满意的(10分),有基本满意的(8分),不满意的根据办理建议、提案件数所占分值比例进行扣分。承办单位第一次答复,代表、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如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能主动与代表、提案者进行沟通,重新办理后赢得代表和提案者满意的,视为“满意”;如超过规定办理时限,多次办理仍不能让代表、提案者满意、基本满意或理解的,视为“不满意”。

3.承办单位按规定将办理意见直接答复代表和提案者,同时抄送市人大选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分)。各承办单位完成办理任务后,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5分)。

4.按要求公开(5分)。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严格保密审查,经严格审查把关后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开。

(五)综合评分(10分)

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对承办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各5分)。

八、评价等次

(一)等次评定

评比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8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评价步骤

1.初评。各承办单位先进行自评,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的答复件、抄送件和代表、提案者的反馈情况进行审查,到承办单位进行督查、检查,走访代表、委员,参照考核标准综合打分,提出初评意见,分别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的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

2.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考评结果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九、结果运用

(一)评价结果将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报告,并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届末先进承办单位表彰的推荐依据。

(二)评价结果将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向全市进行通报。

(三)评价结果报市考评办,纳入全市综合考评加分或扣分(1—2分)。

十、有关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办理台账,对指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收集管理和开展评价工作。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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