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8-0629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文号 | 保政办函〔2018〕23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
政务督查工作是科学施政、依法行政的基础,是保障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对推动作风建设,保障政令畅通,维护政府决策部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园区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督查实效;行政主要领导是抓执行、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督查事项有关的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真抓促落实,以实干求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关键环节工作
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各单位要建立督查事项台帐登记制度,及时部署督查交办事项,明确提出工作清单、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办理时间表,并对督查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办理,及时请示报告重要问题困难、工作成效。原则上,长期办理事项,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推进工作并按交办要求分季度、月度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常规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和具体指示的,按时间节点要求和指示要求办理,并在时间节点要求2个工作日内形成情况专报;无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在立项30日内形成首次落实情况专报;紧急交办事项,立收立处、即办即报。政府督查部门要对督查督办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标对表,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并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查“回头看”,切实做到查必清、办必果。
三、进一步严肃追责问效
要切实将督查成果与绩效挂钩、与问责衔接、与考核对应。对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提出的决策部署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督查工作中不予接洽、推诿扯皮、上推下卸的,督查上报材料出现虚报、瞒报、漏报、催报和退文重报的,根据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照时限要求推进工作导致目标任务未完成且未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专题说明的,经通报批评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在年终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确需问责事项,结合《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云纪发〔2018〕5号)和有关问责办法规定,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程序报审后分类分级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追责处理。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