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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行为规范的通知

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局班子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的《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14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在保山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参与人的行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第四条 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 交易参与人必须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行为规范

第五条 按规定应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同意后进入各级平台进行交易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委派代表参与评标评审工作的,须持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参与。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代表不得超过2人(不含招标人委派的评标评审人员),进入评标区前应按照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擅自出入其他评标室,未经监督人员允许不得离开评标区。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委派的本单位内部监督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到交易中心领取身份标识牌,凭标识牌进入评标区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进入评标区前应按照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擅自出入其他评标室,不得发表评标评审意见,不得干扰正常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不得有任何明示、暗示等干扰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有关信息。

第三章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扰乱开标秩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区。

第十二条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评标评审专家及监督人员私下接触;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标评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或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不得以偷拍、偷录等任何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投标(响应)信息及资料,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不得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围标、串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如对开标过程有疑问或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当场做出答复,不得扰乱开标秩序;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提出。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以书面形式澄清、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利用交易中心答辩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答疑。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按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应对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情况和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保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开标会议现场,办理开标签到手续、接收投标(响应)文件,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标期间,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评标期间,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减。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应佩戴中心发放的招标(采购)代理身份标识牌上岗,着装整洁得体,并协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维护好开评标现场秩序。主持人和唱标人应声音洪亮,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 进入评标区前,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应在指定位置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协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存进入评标区各方人员的通讯工具。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应向评标评审委员会详细说明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功能参数、评标评审方法、评分细则、电子评标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但不得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标评审过程中,进入评标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出入评标区及其他评标室,不得将任何应当保密的信息带离评标区。评标区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不得进入评标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室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应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与评标室内的其他人员交头接耳进行讨论,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专家评标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开评标过程中,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不得将他人带离开评标区域。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委表决的行为。

第五章 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酒后评标,不得顶替他人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如发现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向交易中心或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回避,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让他人顶替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询问其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区前应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后,应对号入座,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得使用评标室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不得干扰他人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评审活动中,需要对评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不同意见及理由进行说明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响应)文件存在问题的,应提交评标评审委员会讨论或表决。需要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进行澄清的,应由代理公司通知投标人按规定的方式澄清。有关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签字存档。

第三十八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提交评标评审结果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不得复制、记录和带走任何与评标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以及评标现场情况。

第四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六章 交易中心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开标评标开始前,清点核实交易各方参与人员,核实后,发放招标人、代理机构人员和监督人员工作牌。

第四十三条 负责项目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和见证工作,维护好工作秩序。如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或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向相关领导报告。如需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的应同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跟踪服务监督日志,在评标结束后及时上交相关科室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牢固树立交易项目信息保密意识,除公开发布的各类交易信息外,不得透露交易项目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服务优质,并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及规定办事,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沓、拒绝应办理的事项,做到“今日事、今日毕”。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同时对抽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影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十条 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及监督人员现场启封专家名单,认真核对专家身份,发放专家标识牌。

第五十一条 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补充专家,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五十三条 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对时间跨度长需要就餐的项目,由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定餐服务,就餐时由中心工作人员协助送餐至评标区。参加评标的各方人员不得离开评标区就餐,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就餐。

第五十五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上述法规规章所禁止的活动。

第七章 现场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开评标活动,依法受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诉、质疑和申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现场监督的,监督人员应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时参加开评标会议,并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

第五十八条 开评标过程中,现场监督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好交易现场秩序。评标前,应宣读评标纪律。

第五十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专家评标评审的行为,不得收受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六十条 现场监督人员对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十一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交易现场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方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视情节交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交易中心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档案,各方市场主体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均记入信用档案,并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山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跟踪服务监督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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