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8-0807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县(市、区)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8-07 |
文号 | 隆政办规〔2018〕1号 | 浏览量 |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隆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保山市宅基地管理办法》(保政办规〔2018〕1号)及省、市、区关于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相关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范围保山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乡镇(街道、农场)村镇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居)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四条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栽培、养殖,规模农业生产必需配套的育种育苗、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仓储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看护用房用地。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指标组织实施村镇建设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地上报审批及动态管理。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用林地上报审批及管理和监督。区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涉水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村镇建设严格实行规划管理。一切建设行为要依法按程序申请报批,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建设。
第七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的建设,由乡镇严格按照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由乡镇组织编制,经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集镇规划区内国有用地上的建设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组织审批、放线施工、监督实施、规划验收、归档纳入管理。农场参照执行。
第八条 乡镇政府(农场场部)所在地规划区之外村庄的建设,按照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实行分类管理。
规模在30户以上(坝区50户以上,保山坝区范围内除外),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较为完善,有发展空间的村庄划为适建区。
规模在30户以上(坝区50户以上),水利、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难度较大的村庄划为限建区。
规模在30户以下(坝区50户以下)的;项目规划区内的;交通、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占用的;经国土部门确定为地质灾害隐患区的村庄划为禁建区。
(一)适建区、限建区建设行为按村庄规划(两图一书)进行严格管理。村庄规划包括村庄规划总平面图、村庄建筑风貌控制图、规划实施导则(说明书)三部分,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审批,并报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审议通过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适建区、限建区建设要按照村庄规划要求,退让规划红线,按照总层数不超三层、建筑总高不超10米、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建筑外立面符合村庄建筑风貌要求进行建设。
(三)限建区不得再扩大村庄规模。适建区要预留建设用地,预留建设用地要科学预测发展要求,充分利用闲置用地,做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解决本区群众及本村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入群众的建房需求。
(四)禁建区一律不得进行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并逐步撤销。
(五)适建区和限建区内的建设、禁建区的管控要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规范其他建设行为
(一)临时性建筑
1. 非因公共需要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对无规划手续或有规划手续但规划期限已到期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依法拆除;对有规划手续且规划批准期限未到期的,待规划期满由乡镇(街道)依法拆除。非因公共需要的临时性建筑一律不得新批新建。
2. 因公共需要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对无规划手续但与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村庄规划无冲突的,由乡镇(街道、农场)配合建设单位完善规划手续;与规划冲突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依法拆除。有规划手续但规划期限已到期的,由建设单位重新申办规划手续。因公共需要需新建临时建筑,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进行申报办理。因公共需要需新建的临时性建筑墙体统一为黄色系,不得贴瓷砖,屋顶统一为整体深灰色斜屋面,禁止使用彩钢瓦和石棉瓦,配套室外硬化可选择素水泥硬化或水泥压花。
(二)农业设施
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且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禁止在基本农田上规划设施农用地。
1. 种植设施:农业大棚分两类按照标准建盖,根据项目实际采用材料统一规范、符合环保标准的薄膜和覆盖物,覆盖规整,破损的及时更换。
第一类:纯钢架大棚规格:高4.5米、跨度6米。
纯钢架矮棚规格:高1.5米、跨度4.5米。
第二类:水泥钢架大棚规格:高3米、跨度5.5米。
水泥钢架矮棚规格:高1.5米、跨度4.5米。
其他特殊需要的,按照行业规范执行。
2. 畜禽养殖设施:参照第八条按照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实行分类管理。适养区新建养殖小区按照规范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的区域,一律不得新建任何养殖设施;限养区、适养区,已建养殖小区要进行规范,达环保要求;禁养区按规定限期拆除。
3. 水产养殖设施:按农业、水利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申报办理。(加农业、水利)
4. 农业围挡设施:原则上不得设置,确需设置的,必须采用开放式栅栏,统一规整,栅栏不高于1.2米,超高或打围墙的须经区农业局同意。
5. 用地规模: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农业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不超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业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农业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不超15亩;
(3)水产养殖的,农业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不超10亩;
(4)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农业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种植面积规模的,农业设施用地控制在10亩以内。
6. 看护用房建设: 5亩以下的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建设看护用房;5亩以上的农用地确需建设看护用房的,应满足以下规定:房屋统一沿机耕路、农灌沟渠退让1米进行建盖;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房屋总高控制在2.9至3.5米;房屋外墙统一为黄色系,不贴瓷砖,屋顶统一为整体深灰色斜屋面,禁止使用彩钢瓦和石棉瓦;配套室外硬化选择素水泥硬化或水泥压花。
7. 引导和鼓励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
8. 农业设施建设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申请报备,备案完成后,乡镇(街道、农场)牵头、区农业、国土部门配合,组织放线建设和验收。建成投入使用后,由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乡镇(街道、农场)纳入常态化管理和监督。
(三)广告牌、电力、电信及其他设施
因公共需要的,由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方案和书面申请报所在村(居)委会书面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农场)审批备案,并进行规范管理。非因公共需要的,不得设置。
第十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保山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含蒲缥、潞江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保山坝区(含蒲缥、潞江坝区)之外的山区、半山区及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本集体农村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人均住宅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进行乡镇(街道、农场)、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项目建设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需要搬迁或者恢复重建的;
(五)经鉴定属危旧住房需拆除重建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取得合法宅基地手续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可申请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居)民小组报请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街道、农场)、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居)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居)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拒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乡镇(街道、农场)终验后6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规划要求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的,由所属村(居)民小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收回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 村镇建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要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农场)每年第三季度前编制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一)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的;
(二)出卖、出租、赠予原有住房或改变原有住房用途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村(居)民需要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提交《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申请》;
(二)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评议;
(三)评议通过的,公示10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各村(居)民小组3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村(居)委会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场;
(五)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完成初审(农场完成集体终审批复);
(六)乡镇(街道)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终审批复;
(七)审核通过的,村(居)民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场提供规划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场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向村(居)民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由乡镇(街道)国土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场实地放线,启动建设。审核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九条 进行乡村其他建设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申请单位(人)向项目所在村(居)委会提交《乡村其他建设申请》,经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单位(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手续(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乡村其他建设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外立面图)一式两套、四邻协议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单位(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并书面通报乡镇(街道、农场)后,乡镇(街道、农场)实地核查放线启动建设。审核未通过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回复申请单位(人)。
第二十条 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农业设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备案:
(一)申请人向所属村(居)委会提交《设施农用地建设申请》和设施农用地建设规划图,经村(居)委会3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农场);
(二)乡镇(街道、农场)5日内组织选址踏勘、完成审核,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后,由申请人报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农业局按规定程序备案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规划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及附属设施建设申请》及规划设计图纸(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卫生厕所入户、污水按要求排放);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批准手续;
(四)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意见;
(五)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居)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六)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七)所在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书面意见(属农场的,由农场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鼓励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建盖绿色、节能、环保型建筑,建筑外墙原则上不贴瓷砖。
第三章 村镇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启动建设后,村(居)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的书面批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国土和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农场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放线、分层浇板、竣工验收“三到现场”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按照批复同意的规划设计图纸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通过乡镇(街道、农场)终验达标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向村(居)民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同时收回副本存档;对终验不达标的书面责令整改;对无法整改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依法拆除,并收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该村(居)民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违法违规建设三级巡查和联动机制。村(居)委会负责一级巡查,对村镇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并协助乡镇(街道、农场)本区域开展执法行动;乡镇(街道、农场)负责二级巡查,对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巡查,由乡镇(街道)依照职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区级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负责三级巡查,对乡镇(街道、农场)和成员单位报送的村镇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资料及时分类汇总,并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要把规范村镇建设管理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在村镇建设过程中同步进行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确保村(居)民生产生活污水按要求排放。鼓励和倡导在拆旧建新或新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过程中进行拆墙透绿,并按照不少于1棵/人的要求在院内外种植绿植,栽种树木种类不限,树木胸径不低于5公分。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农业局、区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开展全面检查不少于两次,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乡镇(街道、农场)村镇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督促整改,将检查抽查情况及意见和建议汇总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反馈至乡镇(街道、农场)。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要建立村镇建设档案管理系统,明确专人负责村镇建设档案管理。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场按照“一户一档”要求管理。完善原有建设的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占用土地面积、房屋建设面积和检查验收照片、建筑现状照片等档案资料,合法、违法建筑分类管理;拆除重建及新建各种报批材料、建设过程及建成照片全部归档。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农场)、村(社区)严格执行村镇建设动工前放线和基础、每层封顶、主体封顶、建筑屋顶和外立面装饰装修验收制度,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超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超规划建筑面积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等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村镇建设涉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区检察院、乡镇(街道)纪(工)委、农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农业局、区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会同住建、国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畜禽养殖区、农业设施用房、其他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的;
(二)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未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但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或超面积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违法违规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
第三十三条 无权批准村镇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或者非法批准村镇建设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批准村镇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镇建设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非法批准村镇建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村镇建设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