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8-1221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文号 | 保政发〔2018〕30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夯实全市安全生产基础,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建设实力保山、幸福保山、开放保山、创新保山、法治保山、美丽保山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采取工程、技术、管理等措施,通过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源头防范。强化规划约束,严把安全准入,坚决依法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能确保安全的坚决依法依规责令停工、停产整改,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坚持系统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科技等手段,落实技防、物防、人防等措施,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行动目标
通过3年努力,到2020年实现:
——安全基础状况明显改善。安全基础薄弱问题显著改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风险得到基本控制,事故隐患有效治理。
——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危及周边群众安全的高风险企业按计划分期、分批实现转产搬迁或改造提升,事故外溢风险基本消除,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广泛推广应用,事故隐蔽性风险明显减少。
——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事故起数得到有效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治理6个重点行业领域
1.道路交通(水上交通)
(1)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防范能力提升工程。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素质能力,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研究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全面建成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强化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严把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准入关口,持续做好非法改装车辆和常压罐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鼓励客运企业提前报废更新老旧客车。提升重点领域运输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和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提升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危货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提升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能力,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实现交换共享,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指导运输企业搭建动态监控和综合运营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广第三方动态监控平台,对“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开展动态监测服务,实施完善“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五小工程”(视频动态监控终端、安全视频播放设备、安全带、灭火器和安全应急锤),到2020年底实现“两客一危”车辆全覆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2)路网管理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将部分高速公路段原设置的波形护栏改造为混凝土防撞墙;综合治理已排查出的395.82公里普通国(省)道公路隐患里程;争取中央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预算保障,开展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优先实施全市未通客车建制村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18年完成省级下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24公里。实施危桥(隧)改造治理,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强化高速公路隧道机电、监控、灯具、消防等设施维护保养;对S237固东大桥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做好S233线赛格隧道、S237线栗树坡和中缅友谊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对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现有桥梁进行排查,到2020年底,完成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现有五类桥梁改造,确保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0%以上,农村公路危桥率降至10%以内。修复公路灾毁路段,及时处置部分高速公路路段出现的边坡塌方和落石;积极申请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支持,3年计划实施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13个;积极争取各级资金补助,做好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灾毁路段修复工程。路面养护安全提升,对辖区高速公路部分路段进行路面预防性维护;计划完成普通国(省)道公路机化站改建项目2个、机化站建设项目2个;重点做好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路面保洁、路肩边坡整修、路面病害处理、桥涵构造物维修及疏通、沿线设施维修更换等工作,严格按标准及时限要求修复公路各类病害。(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保山管理处、保山公路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3)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公路超限超载治理能力,抓好源头治超、路面治超、非法改装车辆治理3项重点工作,完善普通国(省)公路治超站安全标志、标牌、标线工程建设和电子抓拍系统建设,逐步建设实施治超站卸货场。提升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在省交投集团保山管理处3个监控中心配置相应监控设施、监控管理平台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保山公路局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外场监控点位建设,建成6个信息应急处置分中心和20个外场监控点位;依托省公路水路安全畅通和应急处置系统、省交通运输厅视频会议系统、省交通运输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初步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信息联动机制;实施智慧交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逐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管理体系。(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保山管理处、保山公路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4)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管控能力提升工程。提升船舶安全标准,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标准落实等措施,到2020年底,船舶安全标准化率达100%。提升航道安全环境,强化重点库湖区、重点水域、重点航区、重点航线的整治维护工作,整治损害通航安全的行为。提升抗风险能力,全面落实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到2019年底,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100%。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到2020年底,在澜沧江小湾库区建设1个水上巡逻搜救基地,设置1个水上应急救援物资仓库,配备3艘水上巡逻搜救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2.建筑施工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以“五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脚手架、施工电梯、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开展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推行隧道(桥梁)施工等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3个100%”,即:施工作业前100%编制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论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100%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100%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到2019年、2020年底,国家、省、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项目专项整治整改合格率分别达90%、10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铁建办、省属驻保交通运输单位等按照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6)隧道施工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严格控制掌子面与仰拱、二次衬砌间的安全步距,强化支护措施,做实做细地质监控量测和地质超前预报;严格按规定规范设置隧道施工“五大系统”,即:门禁系统、报警及逃生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特长及高风险隧道人员识别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稳定有效。(市交通运输局、铁建办、省属驻保交通运输单位分别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3.煤矿
(7)淘汰落后产能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家、省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及去产能配套政策,通过省“四个一批”(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改造升级提升一批、保障供给保留一批)手段,有序引导煤矿退出或提升产能。充分运用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建立产能置换长效机制。2018年,完成全市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任务,将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纳入去产能范围。2019—2020年,根据保山市属滇西缺煤地区的现状,规划煤炭产业保供应发展目标,引导煤矿企业利用产能置换长效机制提升和释放优质产能。(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产煤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
(8)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落实相应灾害防治措施,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以水害为主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建立工作激励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给予支持。2018年,着手组织煤矿企业开展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2019—2020年,逐步建立和完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效机制。(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产煤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
(9)煤矿安全基础提升工程。认真梳理全市煤炭资源开发现状,按照“安全绿色开采、清洁高效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煤炭产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思路及任务。2018年底,配合完成《云南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编制和煤炭综合利用、煤炭资源支撑与可持续发展等课题研究工作。(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产煤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
4.非煤矿山
(10)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工程。依法依规淘汰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条件且难以整改的小型矿山;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全面清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依法依规取缔关闭、有序退出20座矿山。继续推动矿山改造提升和整合重组采矿权办理工作,实现依法依规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现同步注(吊)销。(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11)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提升工程。开展“五化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和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到2020年底,建成17座市级示范“五化矿山”,实现全市所有生产矿山建成“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并按照体系运行。强制淘汰落后装备和工艺,实现2018年地下矿山企业强制淘汰非阻燃电缆、主要巷道木支护、非矿用卷扬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装备和工艺,2019年强制淘汰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技术和设备。开展重大风险矿山监测监控,2018年开展重大风险矿山统计调查建档,2019年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建成在线地压监测系统,2020年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及堆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12)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尾矿库专项治理工程。实施采空区综合治理,2018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连片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按照“一矿一案”的原则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2019年对评估确认的采空区,按照“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管住当前”原则进行治理;2020年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集中连片采空区持续开展综合治理。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2018年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任务,确保所有尾矿库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完成已排查确认的3座“头顶库”综合治理任务,提请注销一批证照过期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和库容的尾矿库;2020年对长期停用且不再使用的尾矿库和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闭库,实现“退库还林、退库还耕”和尾矿库资源再利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5.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13)危险化学品企业整治改造工程。2020年底,14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推广实施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强化落实危险区域减人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鼓励和推动化工企业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继续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14)烟花爆竹企业改造升级工程。2019年底,完成全市唯一1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2020年底,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对批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批发企业数量不得超过2户。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强制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到2020年,零售店(点)从目前的1177个减少到980个以内(其中长期零售点由883个减少到550个以内)。(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6.旅游
(15)旅游业事故防范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增强旅游业应急保障能力,提升旅行社企业和景区景点安全保障水平。健全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发布第一手旅游预警信息,完善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体系,健全涉旅救援保障体系和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救援机制。突出落实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出境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安全评估,实施旅行社企业及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景区安全专项整治,推行A级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管理,推动实现景区内运营的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滑道、滑索、漂流、登山、攀岩、潜水、游船、骑马、热气球等涉旅特种设备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全覆盖;落实景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健全景区山洪、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和监测机制;强化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市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8大行业,油气管道、特种设备(含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消防、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水利、电力、农用机械、渔业船舶、通用航空、学校医院、市场商场、食品药品、林业、气象等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二)重点建设5个行业监管平台
1.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集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为一体的道路运输行业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电子运单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信息共享。升级改造道路运输政府监管平台车载视频接入功能,实现“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多层级联网联控。(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2.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完善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平台;依托公安交通管理集成指挥平台,实现重点车辆、隐患人员和问题企业事故预警。依托云南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统计研判平台和保山市公安交通管理云管控平台,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定期研判。(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3.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一体化平台。按照省级要求,建设涵盖监督机构、企业、项目、人员等云南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到2020年底,建成市、县(市、区)平台,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4.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依托省级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健全煤炭行业信息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煤矿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监控等应用子系统,实现互联互能和动态监管。2018年配合省级完成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前期工作;2019年完成基础业务支撑平台搭建工作;2020年完成与省级监管平台的开通运行。(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产煤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
5.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落实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分级管控和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要求,依托现有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和“一图一表”数据库,整合现有信息平台和资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平台。2019年底,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信息、风险分布和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系统建设;2020年底,建成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维实景模型。(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持续开展4类专项行动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保障作用,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水利、电力、民爆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法定职责,推动建立政府主导、行业主抓、企业主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机制,加大对未达标企业的检查力度,推动大中型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全面展开标准化创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属驻保有关单位负责)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提升行动。突出专业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危险化学品、矿山、隧道、公(水)路交通、工贸等行业领域建立区域性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优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设置,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建成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发展委、工业信息化委、铁建办、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中央和省属驻保有关单位负责)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加强高危化学品全过程管控;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全覆盖检查;持续开展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4类专项整治;继续打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治理攻坚战;推进重大、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开展公路隧道安全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旅行社企业及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打好问题电梯安全攻坚战;实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强化食用酒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中央和省属驻保有关单位负责)
4.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属地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厉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危化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微型面包车、自用船非法营运,“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销售等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中央和省属驻保有关单位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三年行动计划在各级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各负其责,属地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市级成立“推进实施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统筹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各县(市、区)、各园区、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主抓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部署解决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机制、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在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抓落实的方案。各牵头单位要细化分解工作目标责任,排出时间表和工作进度,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任务细化到岗、责任到人。
(三)强化政策支撑。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完善三年行动计划所涉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高危企业搬迁用地置换等补偿政策,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涉及职工安置、债务清偿、企业转产等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等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实施安全工程建设。
(四)强化资金保障。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直部门所需资金采取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
(五)强化科技支撑。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工作,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加快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测大数据平台,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监测或预警系统,全面提升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
(六)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督查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措施,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媒体曝光等方式,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七)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市、区)、各园区和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推进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各园区和各牵头单位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每季度、年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八)强化跟踪问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跟踪督办、定期检查通报等工作制度,完善有关考核办法和验收评价标准。市直牵头部门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验评估,对工作推进慢、效果差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推动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附件:1.保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
2.保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
3.保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工程三年计划实施
方案
4.保山市煤炭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5.保山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
6.保山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工程三年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7.保山市旅游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山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健全,行业安全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防范能力提升工程
1.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素质能力。一是加强驾培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强化培训过程动态监管,逐步研究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到2020年底完成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信息共享,全面建成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二是加强职业资格建设。加快构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三是加强应急处置培训。积极推动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指导运输企业加强营运驾驶员防御性驾驶和应急处置培训,强化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让营运驾驶员掌握突发情况应对常识,提升营运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
2.强化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一是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严把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关口。二是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工作。持续做好非法改装车辆治理工作,督促不合规车辆按要求退出市场。开展常压罐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加强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监管,重点整治低平板半挂车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行为。三是加强“营转非”客车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企业提前报废更新老旧客车,严厉打击“营转非”客车非法营运和“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提升重点领域运输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督促道路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基础保障、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等管理要求。二是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加强与旅游管理部门的配合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和社会公开,加强联合执法,严格查处旅游包车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未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等违规行为。三是切实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加强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旅客安全便捷出行。四是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快推进危货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罐体检测报告、监督检查等监管信息全国联网。六是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客运班线实名制售检票制度。
4.提升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能力。一是健全联网联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实现交换共享,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突出对安全管理不规范、驾驶员违法行为突出企业的监管。指导运输企业搭建动态监控与驾驶员管理、机务管理、运输组织等综合运营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强化联网联控系统功能拓展应用。积极推广第三方动态监控平台,对“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开展动态监测服务,为政府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和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技术支撑。推动将“两客一危”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违规接驳运输、站外揽客等重点动态监控报警纳入联合信用惩戒范围,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5.提升现代化信息技术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融合度。一是积极做好主动智能防控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做好智能辅助驾驶技术在营运车辆上的推广使用。二是利用大数据提升决策支持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深度挖掘分析,改进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机制,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加强事故调查和督导检查的技术支撑。三是加大交通应急科技应用。加强雨雪天气特别是团雾监测预警,在团雾多发的路段逐步推广智能引导系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安全监管局、公安交警支队、气象局,省属驻保交通运输单位等。
(二)实施路网管理领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6.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高速公路方面,计划2018年对部分路段将原设置的波形护栏改造为混凝土防撞墙,加强隐患路段排查,根据排查实际情况,按需整治;普通国(省)道公路方面,2018年计划处置隐患里程177公里,2019年计划处置隐患里程83.68公里,2020年计划处置隐患里程135.14公里;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方面,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支持,落实市、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保障,开展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为重点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优先实施未通客车建制村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18年省级下达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524公里,力争年底实施完;2019—2020年积极争取省部级补助资金,按上级下达计划任务逐步实施。
7.实施危桥危隧改造治理。高速公路方面,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加强运营桥梁隧道管控,计划2018年对部分渗水隧道和隧道入口端进行处置,强化对隧道机电、监控、灯具、消防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普通国(省)道公路方面,2019年计划对S237固东大桥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做好S233线赛格隧道、S237线栗树坡和中缅友谊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开展路政巡查,联合开展桥隧安全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提升桥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方面,实施公路危桥改造治理,积极对现有桥梁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及时上报,及时更新库内危桥信息,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危桥改造计划,到2020年底,完成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现有五类桥梁改造,确保一、二类桥梁比例达90%以上,农村公路危桥率力争降至10%以内。
8.修复公路灾毁路段。高速公路方面,及时处置部分路段出现的边坡塌方和边坡落石,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普通国(省)道公路方面,积极申请灾毁恢复重建项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支持,2018—2020年计划实施项目13个;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方面,及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同时积极争取各级部门资金补助,做好灾毁路段修复工程,强化公路养护巡查,对危险路段进行定期观测。
9.路面养护安全提升。高速公路方面,2018年计划对辖区高速公路部分路段进行路面预防性维护,委托专业路面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情况安排整治计划;普通国(省)道公路方面,2019—2020年计划完成机化站改建项目2个、机化站建设项目2个,强化公路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场所、设施安全检查,做好公路建设达接道口、高架桥跨越、施工方运输车辆污染公路等相关工作;地方管养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方面,强化养护生产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养护方案,严把养护质量关,重点做好路面保洁、路肩边坡整修、路面病害处理、桥涵构造物维修及疏通、沿线设施维修更换等工作,严格按标准及时限要求修复公路各类病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保山公路局;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省属驻保交通运输单位等。
(三)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10.提升公路超限超载治理能力。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派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机制,强化落实各级政府超限超载治理的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超限超载治理责任,提出抓好源头治超、路面治超、非法改装车辆治理3项重点工作。完善普通国(省)公路治超站安全标志、标牌、标线工程建设和电子抓拍系统建设,逐步建设实施治超站卸货场。
11.提升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省交投集团保山管理处在3个监控中心配置相应监控设施、监控管理平台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山公路局在2018年启动局机关信息化基础化设施建设项目和20个外场监控点位建设,2019年计划新建6个信息应急处置分中心和180个外场监控点位,力争2020年进一步提升应急指挥系统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应用水平;市交通运输局依托省公路水路安全畅通和应急处置系统、省交通运输厅视频会议系统、省交通运输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为安全生产和灾情信息收集、发布、研判、抢险救灾工作部署提供快捷、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信息联动机制,同时计划2018年—2021年实施保山市智慧交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逐步构建安全、通畅、低碳、便捷、高效、智慧的现代综合交通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质监局、公安交警支队,省属驻保交通运输单位等。
(四)实施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管控能力提升工程
12.提升船舶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标准,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标准落实等多种措施,促进老旧船舶淘汰更新。到2020年底,船舶安全标准化率达100%。
13.提升航道安全环境。强化重点库湖区、重点水域、重点航区、重点航线的整治维护工作。到2020年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水产养殖设施、非法采砂、倾倒固体垃圾等损害通航安全的行为基本得到治理。
14.提升抗风险能力。全面落实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提高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到2019年底,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100%。
15.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开展救生及消防器材配置行动,到2020年底,在澜沧江小湾库区建设1个水上巡逻搜救基地,设置1个水上应急救援物资仓库,配备3艘水上巡逻搜救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五)实施公(铁)路建设领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和隧道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高处施工作业、职(民)工驻地、起重机械、架桥机、脚手架、模板支撑、基坑支护、民用爆破物品和危化物品存储使用管理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起重机械、脚手架抗风防滑防倾覆规定与措施。开展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按照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推行隧道、桥梁施工等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平安工地”建设,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3个100%,即施工作业前100%按《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专项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专家论证)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100%按照施工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100%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7.隧道施工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严格执行《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控制要点》和《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强制性控制要点》,严格控制掌子面与仰拱、二次衬砌之间安全步距,强化支护措施,把地质监控量测和地质超前预报做实做细,严格按规定规范设置隧道施工“五大系统”,即门禁系统、报警及逃生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对较长、特长及高风险隧道必须设置人员识别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运行稳定有效。建立健全隧道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规范在隧道内外备齐应急救援抢救物资与器材装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和铁路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铁建办,省属驻保交通运输单位。
附件2
保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安全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减少。2018年万车死亡率保持在3以内,2019年万车死亡率保持在2.9以内,2020年万车死亡率保持在2.8以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在全省二类区域近3年发生的事故平均值以内。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到2018年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率达30%以上,2019年底达35%以上,2020年底达38%以上,国(省)干道、农村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18年底,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以及重点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学习率均达85%以上,2019年底达88%以上,2020年底达90%以上。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1.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大科技管控力度和密度,依托执法站、服务区、收费站,严查严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大中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大对超限超载的综合治理和源头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强化恶劣气候、危险路段和隧道的安全管控,提高通行效率。
2.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农村地区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微型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的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推进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推广应用保山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县(市、区)、园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经费保障责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面推进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建设,发挥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主力军作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平安乡村建设,贯彻落实“片长”“路长”工作责任制。到2018年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总体健全并实现规范管理;到2019年底,实现“两站”建设到位、“两员”配备到位;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旅游发展委等。
(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3.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46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隧道安全风险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27号)要求,加大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风险较大隧道的隐患排查,实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
4.建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隐患清查机制。强化机动车查验工作,防止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查验和检验。定期对重点车辆检验、报废,以及重点驾驶人审验、换证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列出隐患清单,逐一督促整改。对重点车辆隐患多的企业,联合约谈有关责任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
(三)建设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
5.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平台应用。推广应用“交管12123”交通事故在线快处快赔系统,扩大系统应用覆盖面,加大宣传和引导,提高驾驶人的知晓率和使用率,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不及时引发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
6.强化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依托公安交管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实战化应用,紧紧盯住重点车辆、隐患人员和问题企业,不断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风险预测、预警、发现、防范、管控能力,不断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依托云南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统计研判平台和保山公安交通管理云管控平台,健全完善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在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春运、暑期、雨季和冬季等重要节点,重点时段及重大安保活动前进行专题分析研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市公安交警支队。
(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能力
8.深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分类组织重点车辆驾驶人、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按照县级每季度1次、市级每半年1次的要求,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所属违法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努力减少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利用道路电子显示屏、微信、微博等,及时发布和提示道路通行状况和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扩大宣传警示覆盖面,提高预警提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9.深入推进文明交通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结合“畅行安全路 幸福奔小康”进村入户宣传活动,大力开展进村入户普法宣讲,提升农村地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强化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设立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或基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法治课,播放一部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组织一次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举行一场文明守法驾驶宣誓仪式)。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力争2019年全面推行“互联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创新文明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五)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10.推进部门协同共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山市道路交通安全大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99号),推动各级交安办实体化运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的监督落实,全面推进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联合整治、联合指挥调度、巡查督查、事故责任倒查、考核约谈等共建共治机制。
11.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在公路沿线建立由公安交警、环境保护、医疗急救、路政和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工和任务,定期、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联合演练,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和实战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等。
(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12.严守重点路段。完善勤务机制,严格管控,重点把守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重点旅游线路、长下坡、隧道等事故多发、易拥堵路段。
13.严防重点时段。健全分析研判和预警预报机制,突出抓好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等节假日,暑期、汛期、岁末年初、春运、旅游旺季及各类重大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
14.严管重点车辆。坚持协同共治,多措并举,严格监督和管理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大中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校车、电动自行车等。
15.严查重点违法。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查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驾、醉驾、毒驾,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客运车辆凌晨2—5时违规运行,违法停车、闯红灯、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等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附件3
保山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事故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隐患治理机制不断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督促建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认真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深基坑、较大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脚手架、施工电梯、拆除和爆破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管理流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专项整治全覆盖。到2019年、2020年底,国家、省、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项目专项整治整改合格率分别达90%、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动。按照住房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体系,以省、市级标准化工地建设为引领,突出样板示范和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提升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到2019年、202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率和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率分别达95%、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建设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涵盖监督机构、企业、项目、人员等的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到2020年底,建成市、县(市、区)平台,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全面规范城镇燃气工程经营和建设行为,严格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特需经营区域,加强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场站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及充装监管,强化燃气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控,严厉打击存储、充装、供应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严格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考核,到2019年、2020年底,考核合格率分别达90%、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
附件4
保山市煤炭行业安全工程三年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打基础、补短板、防风险、降事故”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和“管当前、利长远”的原则,着力解决煤矿企业“小、散、乱、弱、多”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炭行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以规划引领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重点整治煤矿水害等重大隐患和灾害,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加快建设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全面改善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到2020年,全面完成去产能任务,煤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攻坚工程
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不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产能,进一步减少煤矿数量,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落实国家、省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及省去产能配套政策,通过实施“四个一批”(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改造升级提升一批、保障供给保留一批),有序引导煤矿退出或提升产能。充分运用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先进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建立产能置换长效机制。2018年,完成我市煤炭行业去产能任务,将产能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纳入去产能范围;2019—2020年,根据保山市属滇西缺煤地区现状,规划煤炭产业保供应发展目标,引导煤矿企业利用产能置换长效机制提升和释放优质产能。(责任单位:各产煤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煤炭行业去产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实施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落实相应灾害防治措施,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以水害为主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安排财政资金,以奖补形式对实施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程普查工作质量高、工作进展快的县给予支持。2018年,着手组织煤矿企业开展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2019—2020年,逐步建立和完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产煤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三)实施安全基础提升工程
1.规划引领工程。认真梳理我市煤炭资源开发现状,按照“安全绿色开采、清洁高效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我市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煤炭产业实现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思路和任务。梳理我市煤炭资源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发展形势,掌握煤矿生产与建设开发现状。在调控引导、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建议。2018年底配合省级完成《云南省煤炭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编制和煤炭综合利用、煤炭资源支撑与可持续发展等课题研究工作。
2.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省级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健全煤炭行业信息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煤矿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监控等应用子系统,实现互联互能和动态监管。2018年,配合省级完成做好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前期工作;2019年,完成基础业务支撑平台搭建工作;2020年,完成与省级监管平台的开通运行。
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煤矿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升级工作,实现动态达标。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展达标创建工作。建立完善煤矿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机制,强化煤矿日常检查、煤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查结果报告等动态达标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惩机制,在区域政策性停产、生产能力核增、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按规定立即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积极引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升级工作。2018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对昌宁县红星煤矿开展1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2019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对昌宁县红星煤矿开展1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根据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建设进度,达到生产条件后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2020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2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抽查检查。
(责任单位:各产煤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附件5
保山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防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力争到2020年事故起数控制在2起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到2020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从目前的284座减少到264座以内,非煤矿山质量效益明显提升。2018年,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控制在280座以内,生产矿山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达标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4起4人以内。2019年,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控制在273座以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3起3人以内。2020年,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和基建矿山)控制在264座以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2起2人以内。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工程
1.淘汰关闭落后矿山。依法依规淘汰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基本条件且难以整改的小型矿山;结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全面清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石(砂)场,由林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列出取缔关闭建议清单,报所在县(市、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依规取缔关闭、有序退出。2018年,淘汰4座;2019年,淘汰7座;2020年,力争再淘汰9座。
2.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2018年,继续推动矿山改造提升和整合重组采矿权办理,完成实施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以来依法依规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吊)销工作;2019年,对未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完成转型升级任务的改造升级矿山和整合重组矿山,在符合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要求转型升级到位,完成当年依法依规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吊)销工作;到2020年,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质量明显提升,依法依规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现同步注(吊)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
(二)实施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提升工程
3.开展“五化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和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设。2018年,推动10座市级示范矿山开展“五化矿山”建设试点,指导10座市级示范矿山开展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创建活动;2019年指导2座矿山建成“五化矿山”,各县(市、区)建成1座以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矿山;2020年,累计建成5座以上“五化矿山”,全市所有矿山建成“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并按照体系运行。
4.强制淘汰落后装备和工艺。2018年,地下矿山企业强制淘汰非阻燃电缆、主要巷道木支护、非矿用卷扬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装备和工艺;2019年,强制淘汰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技术和设备。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顿和“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难以整改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开展重大风险矿山监测监控。严防重大风险矿山和尾矿库发生冒顶、边坡垮塌、溃坝。2018年,开展重大风险矿山统计调查,查清重大风险矿山的风险源点、风险程度、数量和状况,并登记建档。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2019年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建成在线地压监测系统;2020年,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及堆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建成在线监测系统。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产整顿和“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难以完成的依法依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实施采空区和尾矿库治理工程
6.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2018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连片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按照“一矿一案”原则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2019年,对评估确认的采空区,按照“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管住当前”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对短期内难以治理的采空区采取密闭、设置警戒区域、派专人值守、禁止人畜禁入等措施;2020年起,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危险性较大的集中连片采空区持续开展综合治理。
7.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2018年,继续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任务,确保所有尾矿库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完成已排查确认的3座“头顶库”综合治理任务,提请注销一批证照过期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和库容的尾矿库;2020年,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长期停用且不再使用的尾矿库和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闭库,实现“退库还林、退库还耕”和尾矿库资源再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
(四)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8.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盗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非法违法行为。
9.治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矿山。吸纳“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砂石开采行业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治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矿山。由各级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各专项行动职能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对每座非煤矿山能否存续出具明确意见;对无法继续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非煤矿山提出明确的关闭意见,报所在县(市、区)级以上政府依法关闭。
10.取缔临时小型采石(砂)场。2018年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临时采石(砂)场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采石(砂)场。2019年关闭城市面山、三级以上等级公路沿线设置的临时采石(砂)场。涉及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采石取土的,须单独履行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工业信息化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
附件6
保山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
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并消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本质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确保全市唯一1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现机械化生产,减少从业人员30%以上,批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压缩零售网点数量;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危险化品企业整治改造工程。2020年底,14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推广实施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强化落实危险区域减人措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重大危险源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2019年10底未单独设置控制室的乙醇生产企业要按规程要求完成改造,乙醇生产车间的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与通风机实现联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等)
(二)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落实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分级管控和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要求,依托现有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和“一图一表”数据库,整合现有信息平台和资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信息平台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平台。2019年底,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信息、风险分布和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系统建设;2020年底,建成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维实景模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等)
(三)实施烟花爆竹企业改造升级工程。2019年底完成全市唯一1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到2020年底,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减少30%以上。对批发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批发企业数不得超过2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及覆盖范围相适应的配送能力。积极推行批发企业连锁经营,连锁经营率2018年底达到10%,2019年底达到20%,2020年底达到30%,并逐年提高。科学合理规划零售店(点)布点,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强制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到2019年底,所有长期零售店要自行安装具有不少于30天记录保存功能、能覆盖烟花爆竹堆放区域的视频监控设施或摄像头;对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零售点一律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仍存在“上宅下店”现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到2020年,零售店(点)从目前的1177个减少到980个以内(其中,中长期零售点由883个减少到550个以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
(四)持续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重点管控高危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强高危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严格落实《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全过程管控高危化学品流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等)
附件7
保山市旅游业安全工程三年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突出打基础、管长远,着力改善全市涉旅行业安全基础薄弱环节,全力抓好旅行社企业、A级旅游景区合法合规经营,强化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船)的安全管理等,全面增强旅游业应急保障能力,提升旅行社企业和景区景点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旅行业较大事故,坚决杜绝涉旅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游客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增强旅游业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依托政务网、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渠道对外发布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依托“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数据共享功能,面向公众发布旅游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民宗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气象局等。
(二)提升旅行社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教育等工作制度,严格监管执法措施。
1.督促旅行社企业科学合理编排旅游线路日程,避免出现赶时间、赶行程情况,开展出境游线路、产品和服务安全评估。
2.开展旅行社企业租用旅游客运车(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旅行社企业租用合法经营、有安全保障的旅游客运车(船)。
3.加大旅游组合保险的实施力度,督促旅行社企业、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4.严格落实出境(边境)游行前说明会制度。督促出境(边境)游组团社履行安全提醒义务,督促指导组团社选择安全有保障的境外地接社,明确出境游客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领队人员的安全提示与教育工作。
5.定期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演练及导游人员和其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外办等。
(三)提升景区景点安全保障水平
全面落实旅游景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监管执法措施;对旅游景区内经营的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漂流、登山、攀岩、游船、游泳、跳伞、直升机观光、旅游观光车、蹦极、骑马、热气球等特种设备和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安全监管,严格管控安全风险,严密排查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审批报备制度,严格执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监管要求。
1.旅游发展部门牵头对A级旅游景区实施游客流量控制管理,联合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文物保护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教育等工作制度。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旅游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包括景区建筑施工项目、液化气、天然气使用等)等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3.文物部门依法履行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文物保护单位等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4.林业部门依法履行对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一区两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景区森林风景资源和湿地风景资源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5.水务部门依法履行对水利风景区的旅游安全监管和A级景区山洪灾害等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对水利风景区和以江河湖库为主题的国家公园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6.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对地质公园、A级旅游景区地质灾害的安全监管、监测预警,督促指导地质公园、A级景区地质灾害防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7.质监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对旅游景区、公园等公众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装备、设备等旅游产品。
8.体育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经审批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旅游包车运输安全行业监管,对内河通航水域客运船舶水上交通实施安全监管,对所辖区域内从事水路客运的船舶进行登记、检验;负责水路客运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加强水路客运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10.气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建筑和设施、设备的防雷安全监管,对空旷或高处建筑和设施、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景区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明确每个旅游景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领导、监管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行“痕迹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节假日和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