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18-1219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19
文号 保政发〔2018〕33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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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精神,按照《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保发〔2018〕24号)的部署安排,持续保持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努力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定位,坚持实施“生态立市”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能力,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云南最美丽州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进一步减少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持续保持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进一步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6.00%和9.10%;保山中心城市及其他县(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97.2%以上,全面完成省级下达的大气环保约束性指标。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国家、省级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规定,严把产业准入关。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2020年底前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县(市、区)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方案。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全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实施工业硅烟气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到2020年,完成全市工业硅冶炼企业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加强水泥、硅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硝、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五)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市、区)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到2020年底前,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积极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削减煤炭消费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全面推进城乡“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组织开展煤炭优质化加工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硫分大的散煤。

(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42%左右,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4600万立方米。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快市内天然气支线和压缩母站、卫星站、加气站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和调峰储备体系,到2018年底,隆阳区、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天然气支线建成通气;昌宁县天然气支线前期工作在2020年全部完成。大力推进天然气高效利用,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推动绿色用能。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2018年底前,隆阳区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划定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9年底前,划定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四、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铁路建设,尽早实现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二)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加速淘汰黄标车。各县(市、区)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布执行黄标车区域限行、禁行制度,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2018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各县(市、区)要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三)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积极推广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鼓励机场、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一)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广泛开展沿路、沿河(湖)、沿集镇“三沿”造林绿化活动,在重点交通干线打造一批有特色的林荫大道、鲜花大道和生态景观大道。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提高城镇面山林木覆盖率,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二)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

(三)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突出解决城市扬尘污染问题。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市)城区达到60%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一)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油品、清洁柴油机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落实各类工业炉窑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

(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七、加强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能力,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一)加强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积极配合省级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探索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二)科学制定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措施。根据监测预报在出现高频度轻度污染及以上天气时,各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加大城区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和区域,督促施工工地落实防扬尘措施,加大进城工程车辆的清查力度;加强秸秆、垃圾焚烧的管控力度;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加大对砂石料厂的环境监管;开展城区餐饮业污染防治。

八、执行最严格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执行最严格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优先地方排放标准,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制定云南省工业硅冶炼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地方标准、餐饮油烟排放地方标准。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制度措施。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市财政积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支持力度。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

(三)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国家要求及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一)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实现数据直联。省级及以上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对保山中心城市开展降尘量、环境空气VOCs监测。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工业涂装、汽车维修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保山中心城市及其他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省级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和“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二)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积极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对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应用,逐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居民健康防范知识宣传。要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逐步开展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针对空气质量超标因子、超标时段提出防治措施,确保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市、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四)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夯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综合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园区,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环境保护局公开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市级公布各县(市、区)月和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市、区)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市、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全市重点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附件: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责任清单

附件

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责任清单

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优化产业布局

1.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国家、省级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规定,严把产业准入关。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2020年底前完成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县(市、区)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3.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市工业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4.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方案。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全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5.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实施工业硅烟气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到2020年,完成全市工业硅冶炼企业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加强水泥、硅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硝、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能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9.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0.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到2020年底前,其他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能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1.积极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2.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能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3.削减煤炭消费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全面推进城乡“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组织开展煤炭优质化加工示范工程建设,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硫分大的散煤。

市能源局、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14.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42%左右,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4600万立方米。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快市内天然气支线和压缩母站、卫星站、加气站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和调峰储备体系,到2018年底,隆阳、施甸、腾冲、龙陵天然气支线建成通气;昌宁县天然气支线前期工作在2020年全部完成。大力推进天然气高效利用,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推动绿色用能。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2018年底前,隆阳区完成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划定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9年底前,其他县级城市完成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九)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16.加快铁路建设,尽早实现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

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加快车船结构升级

17.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市工业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能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8.加速淘汰黄标车。各县(市、区)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布执行黄标车区域限行、禁行制度,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2018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

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各县(市、区)要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一)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1.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市能源局、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快铁路建设,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二)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22.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积极推广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鼓励机场、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4.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能源局、保山机场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三)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25.广泛开展沿路、沿河(湖)、沿集镇“三沿”造林绿化活动,在重点交通干线打造一批有特色的林荫大道、鲜花大道和生态景观大道。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提高城镇面山林木覆盖率,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市林业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26.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五)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27.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突出解决城市扬尘污染问题。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28.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9.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十七)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30.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实施清洁运输、清洁柴油车、清洁油品、清洁柴油机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质监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能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八)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31.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落实各类工业炉窑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十九)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

32.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能源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能力,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二十)加强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33.积极配合省级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探索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一)科学制定污染天气期间管控措施。

34.根据监测预报在出现高频度轻度污染及以上天气时,各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强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加大城区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和区域,督促施工工地落实防扬尘措施,加大进城工程车辆的清查力度;加强秸秆、垃圾焚烧的管控力度;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加大对砂石料厂的环境监管;开展城区餐饮业污染防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执行最严格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二)执行最严格制度

35.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优先地方排放标准,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制定云南省工业硅冶炼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地方标准、餐饮油烟排放地方标准。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制度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法制办、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36.市财政积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支持力度。

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7.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执行最严格制度,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38.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根据国家要求及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研究完善对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能源局,保山机场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9.落实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二十五)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40.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实现数据直联。省级及以上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对保山中心城市开展降尘量、环境空气VOCs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1.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工业涂装、汽车维修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2.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技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二十五)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43.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保山中心城市及其他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省级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和“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六)强化科技基础支撑

44.积极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对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应用,逐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居民健康防范知识宣传。要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逐步开展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针对空气质量超标因子、超标时段提出防治措施,确保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气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45.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6.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

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商务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八)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47.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查,夯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责任,强化督查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五步法”监管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4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综合大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十)严格考核问责

49.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园区,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环境保护局公开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十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50.市级公布各县(市、区)月和年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各县(市、区)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市、区)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1.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52.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全市重点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5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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