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19-1216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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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9

 

保山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保障全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履行防雷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改革防雷行政管理、基本业务与公共服务、市场化技术服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防雷行政管理机构,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放防雷技术服务市场,推进防雷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坚持科技创新,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全面提升防雷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衔接工作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1.将市气象局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监管,市气象局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市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3.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市级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1.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交接必须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交接之前气象已经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并正在进行建设过程防雷监管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全部完成。市气象局已经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但还未进行建设过程防雷监管的,全部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气象局不再受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以上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

3.涉及的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全市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决定要求不一致的,须及时进行清理修改。

(三)规范防雷资质管理工作

1.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市气象局不再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3.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使社会检测机构能公平参与防雷装置检测,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3.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对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协调机制加以研究解决,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二)强化政策保障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防雷减灾工作需求。

2.防雷减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保障防雷安全大局出发,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应当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两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推进雷电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防御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能力。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属

        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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