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9-1217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25 |
文号 | 浏览量 |
|
|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建设新农村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鼓励社会资本
投向农业和建设新农村意见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办发〔2015〕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和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夯实,以农户、企业、农村集体等为主体的社会资本已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2015年,我市社会资本投资农业达30.42亿元,领域涉及农林畜产品加工、规模种植养殖、市场及冷藏物流、农业综合开发等;新农村建设完成投资10.05亿元,其中:整合各类项目资金5.5亿元,拉动社会投资(含群众投工投劳折资)4.55亿元。社会资本投资在我市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全市在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挑战,主要表现在农业比较效益相对较低,投资周期长,收效慢,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农业产业融资难、招商难,金融服务“三农”工作滞后;农业企业和农户不会融资、不敢融资、不善融资问题突出,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农业项目建设用地难、落实难、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制约因素较多。要解决以上问题,全市必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破解“三农”难题、增强创新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扎实做好脱贫开发工作;必须通过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解决当前农业农村投入不足问题,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
二、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短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拉长农业“四化同步”的短腿、补齐农村全面小康的短板。加大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发挥财政投入对结构性改革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增强创新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
三、目标任务
建立社会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投资信息发布制度,指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行为,切实保护社会投资者合法权益,力争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年均增长10%以上。
四、重点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1.积极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村土地,大力发展粮食、油料、茶叶、蚕桑、核桃、咖啡、果蔬、食用菌、中药材、畜禽、水产、花卉苗木等适合规模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特色农业产业园,开发绿色、有机食品、特色产品,发展循环农业。
2.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规模养殖、设施栽培等资本、技术密集型现代设施农业,建设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农业生产基地;引导社会投资主体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开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利益共享。探索建立社会投资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原承包农户因受让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业,创建农产品加工园区,延长农业生产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收购、控股、委托经营、融资租赁、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对同类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实行兼并联合。支持社会资本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和上下游产品的联合与合作,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业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流域,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鼓励发展农产品储藏保鲜、冷链运输和电子商务系统;支持发展农产品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支持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技术,提升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加大农产品流通业用地用电、税收支持力度,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规范农产品流通领域收费行为。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服务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创建农业技术推广、农资供应、良种繁育、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农机作业、机具维修、农产品推介、仓储物流、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专业市场运营管护等专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订购、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化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创建技术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多元化、多形式为农服务。
(五)鼓励社会资本发展乡村旅游业
1.鼓励社会资本挖掘和利用农业的生产、生态、景观和文化功能,投资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建设一批高品质的乡村旅游休闲地、乡村旅游体验地和特色旅游名镇名村,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质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端生态休闲养生项目,发展生态旅游、康疗旅游、民俗文化旅游等新业态。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森林旅游资源开发、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和森林休闲服务等林业社会化项目建设。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用地、用电、税费、人员培训等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休闲观光农业项目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
2.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参与集体或国有荒山的开发,有偿取得荒山使用权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严格按照“谁开发、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并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各相关农业专项财政资金要适度向开发项目倾斜。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鼓励社会资本以BOT、PPP等方式投资兴建蓄水工程、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田排水工程等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但能“保本微利”的新建准公益性项目,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等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新建经营性项目,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采取招商、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已建设施,通过拍卖、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和管理。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享有农业初始水权及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有关权益;建设、运营和管理小型水源工程的,可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
2.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小水电开发及水、电、路、气、环境治理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探索建立村企联合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拥有自行决策权,并享受投资权益;对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非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应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财政贴息等政策进行支持。对村集体的建设性项目要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投资融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各类社会事业。支持社会投资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农村集体房屋开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等社会事业活动。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社会事业在要素保障等方面与公办享有同等待遇,健全土地和用房保障制度,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八)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适应“三农”需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持社会资本在合法经营及符合资质的前提下参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积极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重点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建立涉农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建立和发展各种民间互助性担保形式,鼓励发展涉农中小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坚持和完善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社会投资农业农村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加大对社会投资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各部门涉农项目资金要优先且重点向涉农社会投资项目倾斜。对社会资本按规定投资建设农业和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可按“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原则给予补贴或奖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农村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符合政策导向的社会投资农村社会事业项目要给予建设补助,社会投资各类社会事业服务机构要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投资良种研发、农产品加工、农业专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各项新增涉农补贴要重点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云发〔2011〕1号)等相关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社会投资的各项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和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切实降低社会投资的成本。
(四)完善用地用电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设施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执行;社会投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支持。对重大产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收缴和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加大社会投资农村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力度。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农业设施应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性项目,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施工用电补助0.02元/千瓦时,补助资金从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支出(保政发〔2015〕88号)。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优化信贷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农业的针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有效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订)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试点。积极探索“农业信贷+政府贴息”“重大项目财政补助担保+农业信贷”等模式,建立信贷财政奖补机制,提高财政支农政策效益。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标准,优化理赔程序,积极开发农业保险新品种,鼓励各级加快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开发。
(六)简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环节。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项目,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主要从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社会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与社会投资农业农村项目审批相关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社会投资项目代理制度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
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