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9-1217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2-25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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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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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
正常秩序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7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研究制定我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2.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要求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
3.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二)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5.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
6.深化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减少政府干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和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取消,对市场竞争充分的予以放开,对确需保留的进行规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前置事项,大力规范中介服务,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申报条件和材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方式等。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积极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8.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各级各部门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做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切实增强集中办理功能;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高效化,实现审批受理网格化、项目报件电子化,做到中心受理一网通、联动审批一条线。认真落实重点项目并联审批、企业项目代办制、三级联动审批制等制度,有效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丰富和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服务功能,强化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和结果查询,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全程网上办理和实时监控,打造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大厅线上线下为一体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编办)
(三)禁止变相审批
9.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10.对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除违背和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要求进入本地市场进行备案、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1.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有关证照。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规定,对存在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企业实施淘汰或关闭。(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13.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等)
1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工作部署,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15.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广电等领域违法违规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抓紧制定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6.待国家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出台后,负责做好落实工作,并抓紧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修订有关制度。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身承诺活动,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
(二)强化依据标准监管
17.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其明示执行的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市场主体明示的标准严格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牵头单位:市质监局牵头,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
(三)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8.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嫌政府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四)强化风险管理
19.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
20.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1.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五)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22.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落实好“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协助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运用移动执法和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牵头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腾冲海关等)
23.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等)
24.大力推广数字证书认证(CA)技术的应用,加快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25.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产品质量、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各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6.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7.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腾冲海关、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三)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28.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9.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二)规范市场执法行为
30.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3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32.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质监局)
(三)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
33.在全市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和申报条件等。(牵头单位:市编办)
34.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四)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
35.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36.综合运用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相关人员乃至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一)解决多头执法
37.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牵头单位:市编办)
(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
38.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建设。由基层监管的事项,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辖区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市辖区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综合设置县级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市场执法权。(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39.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
40.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41.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负责市场准入许可有关单位)
(四)做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42.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有关规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43.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情相互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44.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
45.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46.限期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47.加强调查研究,清理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办)
(二)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48.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9.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编办)
50.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51.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52.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53.发挥消费者权益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54.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落实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理群众来信制度。不断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对检举揭发类信访案件,有关单位和监察部门应及时办理。有效拓展和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网上受理为主的诉求表达格局,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完善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55.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56.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57.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一)及时完善有关规范
58.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二)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59.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0.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通过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1.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监管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保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省
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