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9-121703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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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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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推动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规范和联合发展,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精神,结合保山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创新发展农民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培育农民合作社服务主体为重点,以促进全市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快速增收为目标,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为方向,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由注重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由一般推动向重点突破转变,狠抓关键措施,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社联合发展,着力提高带动和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多元化创新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考虑其承受能力;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法律主体地位,引导按章程规范化建设;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和档次。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确保全市较具规模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500个以上,农户入社率达到50%以上,培育300个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2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更加健全规范、组织机构运转更加有效、资产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公开透明、社员权益保障有力、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带动效应更加明显,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创新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1.培育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木本油料、核桃、茶叶、蔬菜、咖啡、中药材、石斛、养殖业等合作社,引导和支持合作社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供销社等联合发展;引导农产品种植、养殖合作社向产业链前后端或跨产业发展,组建综合型合作社。
2.着力发展服务型合作社。围绕农业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大力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加工运销以及咨询培训、技术信息等服务型合作社。围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设农贸市场、商店超市、旅馆饭店、农家乐等,引导创办承担社区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物业管理、观光旅游、文化娱乐、文明、婚丧嫁娶、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村寨安保、用气(沼气)用水和信息咨询等综合性、公益性的服务型合作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发展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采取依法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形式,组建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和社员增收。
4.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和引导各类农民合作社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的联合社,通过联合发展,解决制约单个合作社无力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组织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带动力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市、县、乡供销社要牵头指导农民合作社在自愿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共同创办农民合作联合体(社),提高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组织规模化、服务综合化、经营集团化、生产标准化水平,加快农民合作社联合合作步伐。
5.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供销社联合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牵头出资组建为其社员服务的资金互助、融资担保等合作金融组织,联合涉农企业、保险机构等共同出资创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保险等服务。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促进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
⒈严格入社条件。新成立的合作社,原则上社员加入合作社应坚持以身份股的形式出资,提高合作社的经营能力。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通过设置投资股的形式,鼓励社员通过现金或实物(通过折价)以投资股的形式投资合作社,具体额度按照合作社章程确定。已成立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合作社要规范提升,达到规范化要求。
⒉加强规范化建设。坚持依法按章程规范农民合作社,是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已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章程》《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新发展的农民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
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和帮助农民合作社推进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分拣、储藏配送等服务体系,逐步推行“统一规模种养、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软实力。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保山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供销社、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和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等单位组成。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明确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享管理信息,协同做好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工作。同时,要将农民合作社发展、示范社建设、培育服务主体等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绩效管理,逐级逐部门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示范社建设。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市供销社要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加强培育指导。各县(市、区)供销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示范社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市、县示范社标准,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从2016年起至2020年,全市每年培育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60个,市级示范社在县级示范社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建立示范社名录,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资金扶持重点。按照“动态管理、能进能退、把关从严”的原则,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丧失示范作用的,摘牌取消示范社称号。
(三)培育服务主体。加强市、县(市、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选聘懂经营、会管理、精通会计业务的人员充实和加强综合服务中心,市、县(市、区)供销社要强化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支持本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市综合服务中心人员达到150人以上,服务农民合作社达到600个以上。
(四)强化信息兴社。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社务管理、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推进电子商务工作,着力推广“互联网+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为社员提供农村信息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或利用网站、微信、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
(五)强化人才兴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人才培训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发〔2015〕75号)精神,开展农村辅导员、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基层供销社、龙头企业、村“两委”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在高原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16年已预算安排500万元,以后视综合财力情况增加预算安排,并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引导撬动合作社投资和融资投入。各县(市、区)、园区要安排财政引导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将农民合作社纳入有关农业补贴支持范围,新增农(林)业补贴适当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集体持有和管护。要加大现有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标准化生产、初级加工、品牌打造、市场营销、信息化应用、技术培训等工作。要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涉农(林)项目规模。
(二)创新金融保险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金融支持合作社发展,市、县两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行业等级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达标的农民合作社实行综合授信;在银行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积极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和规模,稳步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房屋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产品订单、保单、合同及农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财产权利抵押贷款品种。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积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合作社,强化产权抵押登记,运用抵押产权、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社员贷款提供担保;保险机构要把为农民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强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
(三)落实用地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经营的生产设施、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国土〔2015〕25号)等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农民合作社建设辅助设施重点倾斜。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用电及本社社员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有关价格。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负担监管,坚决查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之外向农民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营造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附件: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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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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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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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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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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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到2020年,全市农民合作社达到2500个以上,农户入户率达到50%以上,培育300个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20个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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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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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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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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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核桃、茶叶、蔬菜、养殖业、咖啡、中药村、石斛等合作社,引导和支持合作社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供销社等联合发展;引导农产品种植、养殖合作社向产业链前后端或跨产业发展,组建綜合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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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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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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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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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农业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大力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供应、农机服务、农产品加工运销以及咨询培训、技术信息等服务型合作社。围绕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设农贸市场、商店超市、旅馆饭店、农家乐等,引导创办承担社区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物业管理、观光旅游、文化娱乐、婚丧嫁娶、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村寨安保、沼气用水和信息等综合性、公益性的服务型合作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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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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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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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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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形式,组建农民土地流转合作社,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和社员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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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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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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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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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引导各类农民合作社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的联合社。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带动力强、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市、县、乡(镇)供销社要牵头农民合作社在自愿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共同创办农民合作联合体(社),提高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组织规模化、服务综合化、经营集团化、生产标准化水平,加快农民合作社联合合作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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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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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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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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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供销社联合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牵头出资组建为其社员服务的资金互助、融资担保等合作金融机构,联合涉农企业、保险机构等共同出资创办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产品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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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市金融办、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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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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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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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合作社,原则上要坚持社员加入合作社应以身份股的形式出资合作社,提高合作社的经营能力。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通过设置投资股的形式,鼓励社员通过现金或实物(通过折价)以投资股的形式投资合作社,具体额度按照合作社章程确定。已成立的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合作社要实现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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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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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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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章程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对已登记的农民合作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章程》《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新发展的农民合作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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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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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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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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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指导和帮助农民合作社积极推行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建设,不断建立完善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分拣、储藏配送等服务体系,农民合作社逐步实现统一规模种养、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经营发展模式,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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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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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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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农民合作社工商登记注册条件,允许各类公共服务型合作社和各种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注册。实行农民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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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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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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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从2016年起至2020年,全市每年培育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60个,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建立示范社名录,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资金扶持重点。按照“动态管理、能进能退、把关从严的原则,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丧失示范作用的,摘牌取消示范社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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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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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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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县(市、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综合服务中心要选聘懂经营、会管理、精通会计业务的人员充实到中心来,市、县(市、区)供销社要加强对综合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市综合服务中心人员达到150人以上,服务农民合作社达到60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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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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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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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社务管理、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或利用网站、微信、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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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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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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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人才培训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发〔2015〕75号)精神,大规模开展农村辅导员、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基层供销社、龙头企业、村“两委”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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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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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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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扶持方式,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引导撬动合作社投资和融资投入,加大现有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标准化生产、初级加工、品牌打造、市场营销、信息化应用、技术培训等工作。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涉农(林)项目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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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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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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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两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行业等级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达标的农民合作社实行综合授信;在银行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合作社,强化产权抵押登记,运用抵押产权、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保险机构要把为农民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强农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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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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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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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经营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农民合作社建设辅助设施倾斜。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电及本社社员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有关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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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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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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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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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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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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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加强对农民合作社负担监管,坚决查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之外向农民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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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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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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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列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绩效管理,逐级逐部门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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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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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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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保山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保单位。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