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9-121703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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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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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保发〔2016〕13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分业施策、标本兼治”为原则,以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完善政策、建立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升级传统产能,培育新兴产能,转移优势产能,确保实现产能规模、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结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环境治理、经济效益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市“僵尸企业”(包括多年未建成、建成不能投产、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等企业)主要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不涉及国有企业。2016年底,对部分资源枯竭、无法继续生产的企业进行淘汰关闭。淘汰水泥熟料产能60万吨(目前全市水泥熟料产能660万吨/年,水泥产能860万吨/年,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6户,粉磨站3户);淘汰煤炭产能39万吨(目前全市有煤炭企业8个、煤矿9个,设计可采储量4464万吨,剩余可采储量2505万吨,2015年末资产负债率38%)。至2017年底,部分资金短缺、经营困难的企业基本全部脱困。至2018年底,全市“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全市水泥产能控制在800万吨以内,煤炭产能控制在66万吨以内,水泥、煤炭行业供需基本平衡。至2020年底,围绕建设国家级天然气利用试验示范区,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打造气化保山,逐步去除煤炭产能,努力实现“无煤保山”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抓源头治理,严控过剩产能
1.严禁新增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煤矿等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新增产能的水泥、煤矿等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清理取消已批未建项目。经转型升级方案审查确认确需建设、改建、扩建和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要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限期完成项目建设。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2.严控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自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的系数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同时,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抓硬性约束,去除违规产能
2018年以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要依法依规全部退出。
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等要求的水泥产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有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实施有序退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2.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的水泥产能、煤炭产能,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3.严格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4.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水泥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排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煤炭方面: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要求,对应该关闭退出的依法关闭退出,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退出。(市安全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5.严格执行技术和规模控制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有关规定,对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严禁上线生产;禁止生产地条钢。对非机械化采煤的煤矿、限定规模以下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实施有序退出。(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三)抓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能
1.深化水泥企业联合重组。鼓励有条件的水泥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促进水泥存量优化升级,重点推进海螺、昆钢嘉华等大水泥集团由松散联合体向资产纽带型企业集团转型,最终形成1—2个产能超过300万吨且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水泥企业集团。(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2.推进水泥产品产业链延伸。加快各类水泥预制管、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加气砖、混凝土等下游产品开发和推广。(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3.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经省审查确认的保留煤矿是否继续实施转型升级工作由煤矿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中的规模、类型、性质、方式组织实施。(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4.加快水泥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海螺、昆钢嘉华等水泥生产企业生产高标号水泥、纯熟料水泥、专用水泥和特种水泥。加快水泥企业向服务型企业转型。(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抓国际合作,转移优势产能
利用好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加快沿边开发开放这一契机,发挥好保山区位优势,拓宽境外市场空间,推动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市内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开采合作,抓好资源保障。支持海螺、昆钢嘉华等企业“走出去”在有市场需求、生产能力不足的南亚、东南亚国家建设水泥生产线或水泥粉磨站。(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外事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五)抓政策落实,合力化解产能
1.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促进煤炭、水泥行业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煤炭采掘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的公路、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2.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水泥、煤炭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确保企业正常合理的融资需求。完善债务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以及企业信贷偿还周转等机制。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企业分流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配合)
3.土地资源政策。积极指导水泥行业产能完全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处置和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煤炭行业矿业权价款可予以缓缴,土地复垦费用可采取预存的方式办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4.人员安置政策。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稳岗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凡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后可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拖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每人不超过400元)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统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国资委、金融办、国税、地税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对全市化解过剩产能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本地化解水泥、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化解水泥、煤炭过剩产能的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抓好政策措施的细化和落实。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级新型工业化资金优先支持水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的项目。在争取国家、省化解过剩产能财政奖补资金的同时,按规定需市、县级配套安排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及企业奖补的资金,市、县两级按2∶8比例分担。对转型升级保留的主体煤矿、转型升级被整合关闭煤矿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缓缴采矿权价款,对直接关闭退出煤矿按规定退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三)严把项目审批。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认真按照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以及国家、省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逐级加强审批管理,严禁“不准建”“不准审批”的项目上线生产。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法监管。完善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泥企业。
(五)加强宣传督查。积极宣讲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鼓励企业调整发展战略,退出已停产及无竞争力的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禁止新增产能等作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并将完成情况等向社会公告。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和案件查办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全市水泥行业基本情况
2.全市煤炭行业基本情况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附件1
保山市水泥行业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6户、粉磨站3户,水泥熟料生产能力为66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为860万吨/年。其中:保山海螺公司水泥熟料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200万吨/年;龙陵海螺公司水泥熟料生产能力9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昆钢嘉华公司水泥熟料生产能力21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270万吨/年;腾越水泥公司水泥熟料生产能力9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云维保山有机化工公司水泥熟料生产能力9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120万吨/年;湾甸勐亚水泥公司水泥熟料生产能力60万吨/年,水泥生产能力75万吨/年。其中,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隶属于云南煤化工集团旗下的云南云维集团,该集团正在进行资产重组;湾甸勐亚水泥公司是民营企业,由于生产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运转。
附件2
保山市煤炭行业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有煤炭企业8户(9个煤矿),分别为:保山宝源煤炭有限公司清水沟煤矿、保山宝源煤炭有限公司干沟煤矿、昌宁县大青山崩龙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县习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镇金伟煤矿、昌宁县柯街镇星鑫煤厂、昌宁县红星煤矿、昌宁县鑫羊煤业有限公司柯街镇桑林煤矿、云南阜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昌宁和睦煤矿、云南省龙陵县镇安煤矿。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分为:有限责任公司4个、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1个、个人独资1个、股份合作1个、集体1个。所有企业都为独立法人,所有制形式为其他。按煤矿类别分为:生产煤矿1个、扩建煤矿4个、改造煤矿4个。按建设煤矿设计能力分:9万吨/年5个、15万吨/年3个、5万吨/年1个。按开采类型分为:井工5个、露天4个。全市设计可采储量共计4463.87万吨,剩余可采储量共计2504.56万吨,剩余服务年限都在9年以上。2013年至2015年我市原煤产量共计73.39万吨,2015年末资产总额38160.106万元、负债总额14495.8万元、负债率38%。2015年末所有煤矿企业共有职工46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