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735799-9-/2019-121705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8-26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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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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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发〔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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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保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前,我市水环境质量整体较好,但三大水系部分支流地表水环境质量呈下降态势。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水污染防治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强化全市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子孙赖以生存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云南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库)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逐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保山、推进保山跨越发展、争当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按照“保护好水质优良水体、整治不达标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切实维护好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三大水系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提升东河、施甸大河、瓦窑河、滇滩河等流域及青海湖水环境质量,提高优良水体比例;加强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北海湖、青海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除劣Ⅴ类水体,恢复水体使用功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不断提升保山市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三大水系优良水体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东河、瓦窑河、施甸大河、滇滩河、青海、北海等重点河湖水质逐步改善。东河流域污染较重水体逐步恢复使用功能。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至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2016年底,国家、省、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8.9%以上,优良水体比例达到88.9%以上。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100%、71.4%、100%。县(市、区)级、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到2017年底,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达到94.4%以上,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100%、85.7%、100%。城市(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有所减少。
到2018年底,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4.4%以上。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19年底,其他城市(镇)建成区力争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保山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以上,优良水体比例达到94.4%以上。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分别达到100%、85.7%、100%。县(市、区)级、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配合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建立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深化分区、分级、分类防治,提升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深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较高的东河、施甸大河、瓦窑河、滇滩河、右甸河等重点支流污染治理,加强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加强水质优良水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配合。
开展提升良好水体水质工作。
——重点推进东河、施甸大河、大盈江、河冲河、右甸河等城镇河流生活污染治理。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城镇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提高管网覆盖率、污水收集和处理率。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重点推进东河、施甸大河、大盈江、河冲河、右甸河等城镇河流流域及小湾电站库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高效生态农业。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为主,切实改善北海、青海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优良水体比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等配合。
——强化枯柯河、瓦窑河、滇滩河等流域工业污染治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配合。
实施劣Ⅴ类水体综合整治。
——深化东河中心城区段治理,控制城镇生活污染。加大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完善配套东河及红花河、西大沟、大小桥河等河(沟)两岸居民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完善东河流域城市规划区内垃圾收集、清运系统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禁止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实施万亩青华海生态湿地恢复工程和万亩生态观光农业园建设。
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旅游发展委、林业局、规划局等配合。
——强化东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东河流域推广高效生态农业,加强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科学、安全、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推广高效低残留的环保型生物农药。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改水、改厕、改灶、改厩,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水体未经处理进入河道及农业生产废弃物进入河道。
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配合。
——强化东河流域水生态功能修复。实施河道清淤、护岸结构及河道绿化工程,恢复河道泄水功能,确保河道畅通。
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强化东河流域工业污染源治理及日常监管。对沿岸重点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强力整治,对沿岸私设排污口行为实施排查,拆除非法排污口,杜绝污水外溢和偷排现象。加快保山工贸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
隆阳区人民政府,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县(市、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到2017年底实现防护隔离。到2020年底,县级以上城镇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保山中心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县(市、区)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配合。
开展地热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制定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划定地热水保护区,实现隔离防护,建立健全地热资源开发环境动态检测系统。到2020年底,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督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高尔夫球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商务局等配合。
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设施调查,到2017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商务局等配合。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按《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的通知》(建办城函〔2016〕125号)要求,隆阳区红花河、西大沟、大小桥河,施甸县白龙河,腾冲市饮马水河、热海河、文庙砚池,龙陵县董家沟,昌宁县大沟桥河等国家及省公布的黑臭水体,到2016年,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18年底,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19年底县(市、区)级及以上城市(镇)建成区力争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到2020年底,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保山昌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配合。
严格湿地红线保护。科学确定湿地红线总量,制定红线管控措施,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启动一般湿地认定工作,积极推动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等配合。
加大高原湿地的保护与恢复。以腾冲北海湿地、隆阳区青华海湿地、施甸山邑海子湿地、昌宁沿江湿地等重要湿地为重点,开展退耕还湿、湿地生物群落恢复与重建工作,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建立保护管理、科普教育、生态恢复、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区。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和乡村湿地管理模式,抢救性保护好有重要价值的小块湿地。到2020年底,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6万公顷。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加强湿地资源监管。加快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力争2020年底,基本建成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对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进行核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和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年度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定期向社会发布淘汰名单、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有关行业新建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启动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要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三大水系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到2016年底,完成城市(镇)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化工、酒类制造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到2020年底,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到2016年底,完成水域岸线现状调查,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计划。逐步建立生态空间保护评价考核追责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等配合。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优先使用经处理的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及生态用水。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促进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继续推进制糖、硅冶炼、选矿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及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水循环利用改造建设工程。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水务局、能源局等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隆阳区、腾冲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昆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保山大队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取缔“十小”企业。到2016年底,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造纸、炼油等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炼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能源局等配合。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在制糖、造纸、有色金属等行业开展专项环境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施清洁化改造。到2017年底,制糖行业力争完成中低浓度制糖废水循环利用及深度治理,推进采选矿行业实施选矿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自2016年起,实体化管理的经济合作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污染治理状况调查。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工业园区2017年底应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督促工业园区内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商务局等配合。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自2016年起,开展县(市、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状况调查。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应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督促集聚区内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工业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商务局等配合。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底,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20年底,隆阳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由二级标准提升到一级B标准。受纳水体达不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的地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标准。到2020年底,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保山中心城市、腾冲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城市(镇)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到2016年底,完成污泥处置状况调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禁止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17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县(市、区)城市(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达到90%以上。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到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到2016年底,制定三大流域和重点湖库流域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推广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局(畜牧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逐年提高。到2020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质监局等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在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水改旱。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农业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底,全市20%以上的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等配合。
4.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到2016年底,依据内河船舶污染现状及其设施设备有关环保标准执行情况,提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目标及工作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等配合。
增强码头、渡口污染防治能力。新建码头、渡口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日常监管。到2020年底,内河码头、渡口达到建设要求。督促码头、渡口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取用水总量全面调查,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健全保山市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6年底,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2亿立方米以内。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排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到2016年底,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到2017年底,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配合。
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底,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工业信息化委、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6年底,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2017年控制在12%以内;2020年控制在10%以内。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6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水务局、质监局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重要的粮食生产区,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底,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配合。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加强三大水系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加快水价改革。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认真落实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适时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水限额,并通过价格政策提高地下水用水成本,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区农业用水。完善计量设施,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推行终端水价计量收费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总体部署,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商务局、质监局,腾冲海关等配合。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探索建立健全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机制开展环境绩效合同服务试点。加快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向投融资转变。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配合。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根据事权划分,逐年加大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省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实施方案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行动。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在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方面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开展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保险责任试点,逐步完善环境污染保险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配合。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推动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水生态文明地方性配套管理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完善市级稽查、县(市、区)和园区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完善协调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机制,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大环境执法个案监督力度。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等配合。
全面落实环境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执法资格管理,依法审查、确认环境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环境执法人员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环境执法资格,不得从事环境执法活动。依法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严格确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机构的执法职权、岗位执法责任。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办案质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法制办、编办等配合。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建立环境保护重大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强化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严格遵守环境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充分发挥法制部门作用,对重大、疑难的环境执法案件,实行法制审查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确保环境执法公正,提高环境执法质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法制办等配合。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在三大流域、跨地州断面和市界断面等重点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配合落实省以下环保监测和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方案。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逐步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编办配合。
优化调整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到2020年底,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严格控制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认真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按照国家发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加强尾矿库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将建在禁建区内、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下游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敏感点的尾矿库列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证排污等行为。探索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到2018年底,完成市级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依据国家技术指导目录,开展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依托三大流域干、支流水污染防治重大工程,加快水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成果应用,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广节水、城市地表径流污水收集与处理利用等适用技术;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水与农村垃圾固废物处理等适用技术,建立示范点。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市内外水处理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保山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配合。
2.引进水污染防治前瞻技术
支持开展水资源节约、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领域关键技术引进和推广。针对冶金、化工等重点重污染行业,实施废水(重金属、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水等)深度处理、全过程治理、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应用。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落实国家、省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通过实施节水改造项目和重大水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并组织实施,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6年12月底制定并公布辖区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要制定流域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建立健全定期协调、定期检查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落实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责任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到2016年7月底,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实施方案。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抓好《重点任务及完成指标年度计划》各项工作,落实重点任务及指标;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部门每半年定期水质分析会商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完成部门自检自查工作,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形成全市半年或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水质目标变化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法制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等配合。
排污单位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委配合。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每年对各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有关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按时完成水质达标任务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水环境状况差、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城市,不得参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网站或公报定期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等配合。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机制,加强媒体环保宣传的重要纽带作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配合。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着力解决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水环境问题,攻坚克难,确保如期完成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任务,努力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附件:1.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一览表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3.省级、市级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计划清单表
4.城市(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计划清单表
5.重点任务及完成指标年度计划表
附件1
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一览表
附表1-1纳入国家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
号
|
考核县(市、区)
|
流域
|
断面
名称
|
所在
水体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达标
年限
|
断面
级别
|
1
|
隆阳区
|
西南诸河
(澜沧江)
|
永保桥
|
澜沧江
|
Ⅱ类
|
Ⅱ类
|
2016年
|
国家级
|
2
|
施甸县
|
西南诸河
(怒江)
|
红旗桥
|
怒江
|
Ⅱ类
|
Ⅱ类
|
2016年
|
国家级
|
3
|
昌宁县
|
西南诸河
(怒江)
|
湾甸
|
勐波罗河(枯柯河)
|
Ⅲ类
|
Ⅲ类
|
2016年
|
国家级
|
4
|
腾冲市
|
西南诸河(伊洛瓦底江)
|
龙江桥
|
龙川江
|
Ⅱ类
|
Ⅱ类
|
2016年
|
国家级
|
附表1-2纳入省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
号
|
考核县(市、区)
|
流域
|
断面
名称
|
所在
水体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
级别
|
1
|
腾冲市
|
西南诸河
(伊洛瓦底江)
|
和顺桥
|
大盈江
|
Ⅱ类
|
Ⅱ类
|
省级
|
2
|
腾冲市
|
西南诸河
(伊洛瓦底江)
|
猴桥
|
槟榔江
|
Ⅱ类
|
Ⅱ类
|
省级
|
3
|
隆阳区
|
西南诸河
(怒江)
|
沙坝
|
勐波罗河(东河)
|
Ⅲ类
|
Ⅲ类
|
省级
|
4
|
昌宁县
|
西南诸河
(怒江)
|
柯街
|
勐波罗河(枯柯河)
|
Ⅳ类
|
Ⅲ类
|
省级
|
附表1-3增加的市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
号
|
考核县(市、区)
|
流域
|
断面
名称
|
所在
水体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断面
级别
|
1
|
隆阳区
|
西南诸河
(澜沧江)
|
瓦窑
河口
|
瓦窑河
|
Ⅱ类
|
Ⅱ类
|
省级
|
2
|
隆阳区
|
西南诸河
(怒江)
|
双桥
|
勐波罗河(东河)
|
劣Ⅴ类
|
Ⅳ类
|
市级
|
3
|
施甸县
|
西南诸河
(怒江)
|
由旺镇躲安桥
|
施甸大河
|
Ⅲ类
|
Ⅲ类
|
县级
|
4
|
昌宁县
|
西南诸河
(澜沧江)
|
九甲
大坝
|
罗闸河
|
Ⅲ类
|
Ⅲ类
|
县级
|
5
|
隆阳区
|
西南诸河
(怒江)
|
石龙坪
|
勐波罗河(东河)
|
Ⅲ类
|
Ⅲ类
|
省级
|
6
|
腾冲市
|
西南诸河
(伊洛瓦底江)
|
凉亭桥
|
大盈江
|
Ⅱ类
|
Ⅱ类
|
省级
|
7
|
腾冲市
|
滇滩河
(伊洛瓦底江)
|
滇滩河
|
滇滩河
|
Ⅲ类
|
Ⅲ类
|
市级
|
8
|
龙陵县
|
西南诸河
(伊洛瓦底江)
|
河冲河
|
河冲河
|
Ⅲ类
|
Ⅲ类
|
县级
|
9
|
腾冲市
|
西南诸河 |
北海
|
北海
|
Ⅱ类
|
Ⅱ类
|
省级
|
10
|
腾冲市
|
西南诸河
(伊洛瓦底江)
|
青海
|
青海
|
Ⅲ类
|
Ⅱ类
|
省级
|
附件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附表2-1 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所在县市区
|
水源地名称
|
2014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备注
|
1
|
隆阳区
|
龙泉门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2
|
隆阳区
|
龙王塘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3
|
隆阳区
|
北庙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4
|
隆阳区
|
大海坝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备用
|
5
|
隆阳区
|
小海坝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备用
|
附表2-2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所在县市区
|
水源地名称
|
2014年水质现状
|
水质目标
|
备注
|
1
|
施甸县
|
蒋家寨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2
|
施甸县
|
双龙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3
|
施甸县
|
小坝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4
|
施甸县
|
小黑龙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5
|
腾冲市
|
观音塘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6
|
腾冲市
|
小西马常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7
|
龙陵县
|
铁厂河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8
|
龙陵县
|
杨梅山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9
|
龙陵县
|
三台月牙坡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10
|
昌宁县
|
河西水库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11
|
昌宁县
|
青灵寺
|
Ⅱ类
|
保持稳定
|
在用
|
附件3
省级、市级考核断面水质改善计划清单表
附表3-1 提升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水体清单表
序
号
|
责任
县市区
|
所属流域
|
所在
水体名称
|
断面
名称
|
经度
|
纬度
|
2014年水质现状
|
超标指标(超标倍数)
|
2020年水质目标
|
1
|
昌宁县
|
西南诸河
|
勐波罗河(枯柯河)
|
柯街
|
99°26′29″
|
24°53′56″
|
Ⅳ类
|
石油类(0.66)
|
Ⅲ类
|
2
|
腾冲市
|
西南诸河
|
青海
|
青海
|
98°34′25.08″
|
25°8′4.29″
|
Ⅲ类
|
高锰酸盐指数(0.44)
|
Ⅱ类
|
附表3-2 消除劣Ⅴ类水质水体清单表
序
号
|
责任
县市区
|
所属流域
|
所在
水体名称
|
断面
名称
|
经度
|
纬度
|
2014年水质现状
|
超标指标(超标倍数)
|
2020年水质目标
|
1
|
隆阳区
|
西南诸河
|
勐波罗河(东河)
|
双桥
|
99°12′4.5″
|
25°04′12.2″
|
劣Ⅴ类
|
氨氮(2.87)、总磷(1.33)、溶解氧(0.07)
|
Ⅳ类
|
附件4
城市(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计划清单表
序号
|
行政区划
|
黑臭水体名称
|
黑臭等级
|
水体类别
|
起止段
|
长度
|
完成时限
|
1
|
隆阳区
|
红花河
|
轻度
|
河流
|
保山市中心客运站—红花河东河汇水口
|
1.59
|
2018年底
|
2
|
隆阳区
|
西大沟
|
轻度
|
河流
|
西大沟与三台子和交汇处—西大沟永铸街段
|
8.25
|
2018年底
|
3
|
隆阳区
|
大小桥河
|
轻度
|
河流
|
黄龙山出水处—大小桥河汇入红花河处
|
3.45
|
2018年底
|
4
|
施甸县
|
白龙河
|
轻度
|
河流
|
施甸县县医院—过境线岔路口
|
4.01
|
2020年底
|
5
|
施甸县
|
白龙河
|
轻度
|
河流
|
人文宾馆—太平路
|
0.44
|
2020年底
|
6
|
腾冲市
|
饮马水河
|
轻度
|
河流
|
满邑荷花池—腾越河
|
3.06
|
2019年底
|
7
|
腾冲市
|
热海河
|
轻度
|
河流
|
绮罗文昌宫—左所营
|
2.18
|
2019年底
|
8
|
腾冲市
|
文庙砚池
|
轻度
|
塘
|
腾越镇文庙砚池
|
|
2020年底
|
9
|
龙陵县
|
董家沟
|
轻度
|
河流
|
林业局旁—白塔社区旁
|
0.26
|
2020年底
|
10
|
昌宁县
|
大沟桥河
|
轻度
|
河流
|
环城西路—右甸河
|
1.59
|
2020年底
|
附件5
重点任务及完成指标年度计划表
序号
|
时限
|
重点任务及指标
|
牵头部门
|
|
1
|
2016
年起
|
全力保障水
生态环境安全
|
保山中心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
|
市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全面控制
污染物排放
|
实体化管理的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开展污染治理状况调查。
|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信息化委
|
|
3
|
开展县、市、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状况调查。
|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信息化委
|
||
4
|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
||
5
|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6
|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
定期公布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逐步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市环境保护局
|
|
7
|
2016年7月底
|
明确和落实
各方责任
|
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及省属驻保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实施方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8
|
2016
年底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9
|
明确和落实
各方责任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制定流域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
10
|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
完成城市(镇)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化工、酒类制造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制定清单和实施方案。
|
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
|
11
|
完成水域岸线现状调查,对非法挤占的制定限期退出计划。
|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
||
12
|
全面控制
污染物排放
|
完成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造纸、炼油等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
|
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
|
13
|
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炼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
||
14
|
完成泥污处置状况调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15
|
制定三大流域和重点湖库流域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
|
||
16
|
|
依据内河船舶污染现状及其设施设备有关环保标准执行情况,提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目标及工作要求。
|
市交通运输局
|
|
17
|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
市水务局
|
|
18
|
完成已建机井登记排查。
|
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
||
19
|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0
|
2017
年底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开展地热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制定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市国土资源局
|
21
|
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
市环境保护局
|
||
22
|
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3
|
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
|
市水务局
|
||
24
|
加油站地下油罐应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
市安全监管局
|
||
25
|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
制糖行业力争完成中低浓度制糖废水循环利用及深度治理,推进采选矿行业实施选矿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
市工业信息化委
|
|
26
|
现有工业园区应按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信息化委
|
||
27
|
现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市环境保护局、工业信息化委
|
||
28
|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29
|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市农业局(畜牧局)
|
||
30
|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
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
|
31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32
|
2018
年起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
市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33
|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34
|
2018
年底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中心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35
|
切实加强
水环境管理
|
完成市级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建设。
|
市环境保护局
|
|
36
|
2019
年底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县级及以上城市(镇)建成区力争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37
|
2020
年底
|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
县级以上城镇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
市水务局
|
38
|
科学划定地热水保护区,实现隔离防护,建立健全地热资源开发环境动态检测系统。
|
市国土资源局
|
||
39
|
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40
|
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5%,自然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6万公顷。
|
市林业局
|
||
41
|
湿地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
市林业局
|
||
42
|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
|
市国土资源局
|
||
43
|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
完成全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市环境保护局
|
|
44
|
对城市(镇)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化工、酒类制造等污染较重企业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
|
市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
||
45
|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
隆阳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由二级标准提升到一级B标准。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保山中心城市、腾冲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46
|
县、市、区城市(镇)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47
|
县、市、区城市(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
|||
48
|
全市20%以上的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
|
市环境保护局
|
||
49
|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50%以上。
|
市农业局(畜牧局)
|
||
50
|
内河码头、渡口达到建设要求。
|
市交通运输局
|
||
51
|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
用水总量控制在12.2亿立方米以内。
|
市水务局
|
|
52
|
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
|
市工业信息化委、水务局
|
||
53
|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 进行更新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 在10%以内。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54
|
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
|
市水务局、农业局
|
||
55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
56
|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
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形成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
市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