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8735799-9-/2019-1217048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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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保政办发〔2016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促进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圆满完成稳增长目标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保政发〔2016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一)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465号)有关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奖励为促进保山建筑业改革发展争创产值利税、提升标准化建设水平、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税收贡献成效显著的企业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力争2016年内新发展建筑业企业6以上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年产值超过8亿元的达1超过6亿元的达2超过5亿元的5户;确保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00亿元、同比增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实施差别化管理施工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3%的资金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其中:1年内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按1.5%预存;连续2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按0.75%预存;连续3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按0.375%预存。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取消招投标公证,是否需要公证由招标方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要求,认真清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保证金要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调整墙改基金缴存标准,建筑工程墙改基金由原来的10/平方米调减为5/平方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进一步放开建筑市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安排部署,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企业的入保备案制度简化调整为“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禁即入”原则,加快建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超市,开放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发展开放型、竞争型的中介服务市场,实现“一站式”交易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四)抓好建筑业产值统计工作。根据国家“企业一套表”统计制度改革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规定,主动服务引导企业按“先有库才出数”的要求,申报入网出数。规范管理,查缺补漏,充分分析产值提升因素,认真准备统计数据上报所需资料,做到应报尽报。(市统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实施

(五)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

(六)优化初步设计管理。除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以外的一级建筑工程中的非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优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对不涉及结构施工、技术特别简单的绿化、亮化、小型广场、装饰等工程,施工图可以不送审,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全面负责。简化投资小、技术简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流程,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直接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按“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流程管理。对属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置资质过渡期,确保属地有1家机构能够承接二类机构审查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勘察文件的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优化施工许可证管理。取消建设工程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银行到位资金证明的要求,实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以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要求,将消防、城建档案等审批前置调整为告知建设单位须办理的其他手续,不再列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审核,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

三、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九)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

(十)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提高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或公租房支取个人公积金账户金额,允许缴存职工每人每年提取一次不超过1500元的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一)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配合)

(十二)降低房地产开发相关费用。201631日起,新建住宅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需交费用在商品房预售前交50%,竣工验收后交50%;新开发房地产小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存,且在办理产权证前缴存;开发商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降低为5%;暂停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电力部门管理要求,经审核后自行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达到抄表到户条件的,由电力部门实行抄表到户管理;停止收取保山中心城区民用天然气开户费,对新开户用户收取的民用天然气配套费按程序重新核定。(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废止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山中心城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撤销有关事项的通知(保建发〔2013102号),合同备案撤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取消房地产交易公证,房地产交易及产权证办理不需提交公证书,是否公证由交易双方自选择取消商品房住房交易中介评估,如需评估,交易双方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将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稳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领导机制。要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建立考核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

(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加强调研,全面摸清产业现况,分析发展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深刻领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完善扶持配套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配合)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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