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3-0418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
文号 | 保政办发〔2023〕13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高品质的健康养老需求为根本目的,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保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且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保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依托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老年人基本信息、医保、社保、健康、残疾状况以及困难家庭老年人经济状况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评估结果互认共享、按需使用。2023年底前,全市培育不少于2个评估机构,每个县(市、区)建设不少于1个标准化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工作,定期发布全市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制度。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居家探访、精神慰藉、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当地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并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强化制度保障。整合现行的低保、特困、高龄津贴、残疾人“两补”等政策,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在全省统一安排下,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纳入培训范围。到2025年,全市培训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民政业务管理人员等不少于5000人次。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100%,每3年轮训一次。支持地方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具备培训条件的院校、养老机构建立培训实训基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落实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扶持小微型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养老行业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按照不高于企业所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对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保山市分公司、中国移动保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保山市分公司、中国广电保山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维护合法权益。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资源,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0.科学规划布局。各级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四至范围及配套功能的控制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能力提质拓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落实配套设施。各级政府要完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机制,将民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清理2018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后的养老设施无偿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对未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的,于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推动转型升级。把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具备全日制照料、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同时指导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延伸服务驿站。探索将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到2025年,实现所有乡镇农村敬老院职能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职能转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强化基础作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落实运营补贴,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促进医养融合。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医务室(护理站),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医疗服务。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有条件的公立综合医院将老年病科或康复科转型发展成为康复中心、老年护理院等接续性医养结合机构。到2025年,所有医疗机构能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鼓励社会参与。推进兜底线、促普惠、社会化协同发展。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多种方式将公办养老院或院内部分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新建、租赁、购买和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完善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城镇地区建设“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农村地区建设“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到2025年,不低于60%的街道(乡镇)建有1所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90%,全面建成“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提升运营水平。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规范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全方位助老服务和其他个性化服务。加大对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服务项目,提升社区养老服务品质,共同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支持居家养老。统筹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平均补贴标准为3000元/每户,每年补助500户以上,到2024年共补助1500户以上。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优化环境建设。有序推进社区道路、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设施以及超市、银行、医院、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场所等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提升服务能力。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传统服务和智能服务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共同促进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各级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定期督导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各县(市、区)要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大力宣传解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特别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断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保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保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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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高龄津贴
|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保健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
| 本市户籍80—99周岁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以户籍所在地确定长寿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发放
| 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5
| 养老查询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教育体育局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优惠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9
| 参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
|
10
| 参观旅游景区(点)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局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13
| 公共法律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申办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基层法律服务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14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法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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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优抚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确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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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分散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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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8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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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照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集中供养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认定为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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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照一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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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照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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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按照每人每月59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死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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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每人每月46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的60周岁及以上特别扶助对象
| 物质帮助
| 市卫生健康委
| ||
24
| 上门居家养老服务
| 以各街道、社区养老机构为基础,上门开展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服务内容及标准
| 低保对象中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入户走访综合认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独居、空巢、留守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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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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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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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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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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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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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12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3—29项为面向特殊
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