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云交规〔2024〕3号)文件,本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行政机关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细化量化的,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经分析研究,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详见附件1):《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能满足我市目前工作需要,不再细化量化,直接适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单位要及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掌握,在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时,要准确援引说理,行政执法决定书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进案卷、进决定。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
2.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