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4-8-/2021-083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行政执

法类别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填写事项,不填写具体案件)

备注

1

行政

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9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1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2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3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1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令其责令整改后,仍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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