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23﹞13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对截至2023年3月31日以市交通运输局单独印发或与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5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 (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与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部门发生变化的,以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情况予以规范。起草科室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文件施行过程中发现需清理的,应及时上报清理。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
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
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
附件2)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