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40619-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起草背景
为合理解决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群众诉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科学行政,进一步提高个人建房审批效率和公平性,对2021年12月8日印发的《保山市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控制的意见》(保政办发[2021]34号)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保山中心城区危房拆除重建、老旧房屋修缮加固及零星地块建设控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适用范围
保山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危房拆除重建、老旧房屋修缮加固及零星地块建设适用本意见。保山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保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批准范围为准。
保山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规划用地包括:主城区(老城片区、青华湖片区、青阳片区)、保山产业园区和乡镇组团(小永组团、板桥组团、金鸡组团、汉庄组团、辛街组团)。
三、概念定义
本《意见》所称危房,是指经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为需拆除重建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本《意见》所称老旧房屋,是指经评估鉴定可以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本《意见》所称零星地块,是指在保山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
危房认定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等标准规范,对申请人或第三方提供的鉴定结论进行认定。本《意见》所称危房是指达到D级标准需拆除重建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本《意见》所称老旧房屋是指达到C级及以上标准可以通过修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
四、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五、起草过程
《意见》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后,起草制定了《意见》。
六、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个部分,由适用范围、审批层级、不允许建设的情形、管控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保山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并明确了危房和国有零星建设用地的界定标准。
第二部分为审批层级:明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分区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分别做好城市片区、乡镇组团的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1.危房拆除重建和零星地块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管理:主城区、保山产业园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乡镇组团范围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部门负责。
2.老旧房屋修缮加固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部门负责。
第三部分为不允许建设的情形:明确了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等5种不允许建设的情形,分别是:
1.拟建项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包括用途不符合规划功能定位的;地块位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市政道路、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绿线、河道蓝线及河道规划控制、文保紫线、净空保护、油气管道及化工园区安全控制范围等管控要求的;按规划退距后地块不具备建设条件的。
2.已被纳入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范围的。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或违法建设尚未整改到位的。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5.依法不允许建设的情形。
第四部分为管控要求:明确了危房认定程序、审批管控标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控和认定等相关内容。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了属于不允许建设情形无法审批建设的,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进行保障和修缮,也可向市、区收储中心提出收储申请,同时明确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监管等责任。
第六部分明确该《意见》由市自然和规划局解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心城市危房拆除重建及零星地块建设控制的意见》(保政办发﹝2021﹞ 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