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02_Z/2015-1223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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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2015年3月19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保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保政办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了便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该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增加,日益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形成灰霾天气的主因,对市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深入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国十条)重中之重且最迫切的工作。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着力推进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机动车污染减排的迫切需要。“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机动车增加为氮氧化物减排对象,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涉及三方面措施:一是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出台并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或车牌尾号限行。二是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三是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使用国Ⅳ及以上车用汽油或车用柴油供应量超过50%以上。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为62.879万辆,并以年均15%的速度递增,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攀升,到2014年全市汽车尾气污染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达到11243.62吨占全市排放量比重60.65%%,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及氮氧化物减排重点行业。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能否完成直接关系到全市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在建立保山市在用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体系、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黄标车限行、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车用油品质提升、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强制维护等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并制定配套的监督管理及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机动车减排目标任务,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关于严格新车登记和在用车转入管理要求

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或在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和转入。2015年2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购置车及转入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能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

(三)关于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要求

在用机动车所有者按照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四)关于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管理要求

1、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面社会化,并兼顾便民原则,主要依托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安全检测和综合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只要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均可向省环保厅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委托。

2、检测方法为汽油车尾气环保检测线采用稳态简易工况法,柴油车尾气环保检测线采用加载减速LUGDOWN法

3、为了既满足检测需要又不造成检测能力过剩,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按照配比1:1.5—2建设,即每县(区)辖区内现有1条机动车安全检测线,最多能配套建设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线1.5—2条。

(五)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委托的要求

1、建站前申请。拟投资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的单位应先向市环保局提交建设方案和建设申请,市环保局组织公安交通管理、质监等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按照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方案组织评审意见的批复进行立项建设。

2、资质委托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建成后,申请单位书面向省环保厅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建成后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委托需提交核实的材料: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文件;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检测站与检测相关人员情况一览表;检测站设备配置一览表;申请单位质量手册以及质量管理文件;建站方案审批文件;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六)关于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和黄标车管理要求

在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不合格车辆要在汽车维修厂进行排放净化系统故障检测与维修,才能进行复测 ,复测合格并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能上路行驶。各县(区)公安和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和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制度,鼓励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更新报废。在《保山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省政府下达了黄标车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要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七)关于保障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的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6年底,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排放污染治理工程

(八)关于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市、县(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市级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九)关于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机动车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部门较多的系统工程,为加强该项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也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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