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30/2016-0106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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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并向社会公布了《保山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建设工作方案》。为便于各相关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该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和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015年8月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实施方案和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130号)规定,开始研究起草保山市中介超市建设方案。经征求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保山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方案》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消除行业垄断,破解投资审批改革难题。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虽然经过多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消、调整和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但仍有不少企业没有直接感受到改革的成效。 “红顶中介”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成为“审批难、难审批”的关键环节,其深层次原因就是监管不力。建设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加强投资审批监管,建立信用记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正是消除行业垄断,破解投资审批改革难题的一把金钥匙。
(二)适应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需要。2015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明确要求云南要闯出一条跨越发展的路子来,省委也作出了闯出跨越发展路子的决定。如何确保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加快跨越发展步伐,关键要靠招商引资,靠投资拉动,推动更多的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就是要解决当前投资审批项目快速落地的问题,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
(三)解决部分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针对一些中介机构“戴政府的帽子、拿市场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的问题,通过中介超市的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促使中介机构完善服务制度。建设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加强中介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不仅能切断利益关联,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又能为企业和中介机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来保山投资,惠及保山长远发展。
二、相关内容
(一)关于目标要求。
《方案》的目标要求为依托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超市,2015年12月31日前,市、区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采取共建共用模式建成运行,实体平台与市、区“两个中心”搬迁工作同步完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务服务工作需要,将政务服务中心打造成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介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二是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目前限于租房服务,场地有限,基础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完善,无法满足单位进驻需要,加之地处老城区,道路狭窄、交通拥挤、人流量大,给群众和企业办事、开展政务服务活动带来了较大不便,待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搬迁新址后,才能满足中介机构进驻实体平台开展服务的需求。
(二)关于功能定位。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政务服务,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基本要求。《方案》明确了中介超市建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坚持以功能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管理、交易服务、监督评价的功能,确保中介机构运行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三)关于建设原则。
《方案》明确中介超市面向全国全面开放我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提供平等竞争平台,强化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中介服务健康运行。
(四)关于入驻范围和入驻方式。
为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方案》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保发〔2015〕11号),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测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网络进驻、挂牌进驻和实体进驻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与行政审批相配套的中介服务。
(五)关于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精神,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方案》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的职责,也明确了工商、编办、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入驻的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的职责;二是考虑到政务服务中心是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介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中介超市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整合投资项目审批平台、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和中介超市平台,和国家、省级平台对接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考虑到开展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是建设中介超市的必需环节,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因此事项清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办理事项清单进行梳理,梳理后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清单要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相互对应,并明确中介资质类型和相应的行政与行业主管部门。
(六)关于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方案》明确了保山市中介超市管理按照《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是云南省政府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政府采购、中选公告、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按照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宗旨,采用“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运作模式,“零门槛、全天候、无界限”面向全国采集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数据库,并遵循 “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省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凡中介机构一次进驻,即可在全省境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
全省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均以网上摇号或网上竞价方式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社会机构可在“中介超市”查询有关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按照 “一事一选”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程序如下:
一是发布购买服务公告。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云南省“中介超市”向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申请,并在网上登记相关信息,包括:1. 业主单位名称;2. 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 (含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3. 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 (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预算价格等内容;4.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5. 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公告时间2个工作日;6.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和地点。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的第1个工作日;7. 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8.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9. 回避的中介机构;10. 是否发布中选公告;11. 需对采购的中介服务进行详细规定的,应另行制定文本加盖公章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12. 网上提交购买中介服务申请,应当一并上传购买中介服务的政府批文及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确认采购服务内容、资质要求以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时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采购公告。
二是中介机构报名。1. 公告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启动该项购买中介服务的网上报名以及报名时限计算功能,并根据申请单位设定的中介资质要求自动向 “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2. 接到邀请参加的中介机构有意向的,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云南省“网上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承诺满足公告要求的内容。
三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1.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在公开选取时间15分钟前到达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确认报名单位,启动公开选取程序;2.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现场从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通过云南省“网上中介超市”随机抽取中介机构;采用网上竞价模式的,由报名的中介机构在网上自行竞价,云南省“网上中介超市”根据价低者得的原则,选取中介机构;3. 公开选取结果现场确认后,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云南省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交给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在确认书上加盖公章并送达中选中介机构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四是中介服务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中选中介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业主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由业主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完成合同服务后,业主单位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凭合同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5个方面分别进行星级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外公示。中介机构存在不良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取消其入驻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不良行为,由同级监察机关问责。
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