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05_A/2018-0507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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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保山市农业人口比例大,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农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另外,近年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的大力推进,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全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2011年3月,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发﹝2011﹞45号),因发布时间过久,很多内容不适应新的政策要求,为此,应制定颁布实施《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其目的是:规范全市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推动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四)《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五)《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民政府安排,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于2017年9月着手开展文稿拟写工作,于2017年10月31日拟定了《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初稿),并发函至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和市扶贫办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核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2018年1月,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初稿)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收到任何修改意见建议,2018年3月,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修改,形成了《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经2018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于会后及时召集市规划局、市住建局、隆阳区人民政府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17次常务会议,再次对该办法进行了研究讨论,会议原则同意《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主要内容

《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叙述了起草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规划范围、审批计划及用途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和“三到现场”制度,共十二条。主要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把规划的统筹和宅基地布局、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明确了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边界与范围。明确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宅基地;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的建议,进一步修改了第六条,明确了“禁建区、限建区、宜建区”的边界划定,便于宅基地管理与规划管理的统一,更符合保山实际。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主要明确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报程序与审批权限,共四条。在第十三条中,把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与易地扶贫搬迁结合起来,明确了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以后方可申请。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面积标准,合理分配宅基地,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了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不同区域的宅基地面积作了限定。一是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二是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此外还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共四条。

第四章,宅基地登记: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注销做了规定,共两条。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占用和非法批准宅基地行为的处理作了规定,共六条。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生效时间为发布30日后执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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