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30927-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
文号 | 浏览量 |
近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3﹞31号)。为便于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2023年9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36号),要求严格依据本次公布的州市级负面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公布本地负面清单。我市按照负面清单事项只减不增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在《云南省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的基础上,形成《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3﹞31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
二、工作目标
将非依申请类事项、涉密类事项、特殊敏感类事项、需在特定场所办理事项、仅面向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的事项等不宜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以清单化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同时,结合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调整情况和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及时优化并动态调整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负面清单,不断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公布了《保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清单涉及27个市级部门64项事项,进一步深化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改革,提升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和政务服务效能。
明确对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集中公布详细办理地址和咨询、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除负面清单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中央和省驻保单位及各级部门派出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事服务,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做到“受审分离”。
2023年10月底前进驻事项全部纳入综合办事窗口“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