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1/20231020-00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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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现就《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文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3年7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规〔2023〕1号),文件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等规定,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拟制修订了《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8日印发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16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对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协同配合2个共性指标,以及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个性指标和加减分项。

(三)考核程序。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等7个程序进行。

(四)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A级,得分排在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B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第10名以后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B级。

(五)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以及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3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有关)负责人。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视情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实施

下一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清单,科学制定每一年度的考核方案和细则,加强跟踪调度、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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