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31103-00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11-0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准确理解《保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9号)精神,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7号)要求,从2021年开始,保山中心城市全面启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餐厨垃圾作为生活垃圾四分类中的一类湿垃圾,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均处于“有倡导,无强制”的状态,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缺乏必备的政策支撑和管理规范,只能以宣传教育为主,严格规范管理依据不足,餐厨垃圾时常会出现非法外流违规处置和随意倾倒在城市雨污水管网的现象,可造成各类动物喂食后产生疫情传播和城市排水系统严重堵塞。在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有效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台阶见成效的背景下,进一步建章立制,完善机制,为全面加强城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链条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主体,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含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符合标准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四、文件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上位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五、办法起草和内容
(一)《办法》起草及意见征求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2023年2月,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经过充分的调研、对现行政策的梳理、分析、座谈及充分酝酿后,结合保山市实际,2023年5月22日起草完成了《保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3日—7月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发函、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微信公众号等面向各县(市、区)、园区,市直有关单位及社会大众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共征集到单位意见建议18条,已采纳修改16条,未采纳2条,没有征集到任何个人意见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7月21日邀请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是否采纳进行研讨,形成了一致的修改意见。根据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小组论证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意见建议30条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并按程序完成了修改结果反馈公示和合法性审查审核。
(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由总则;规划与建设;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与管理;法律与责任等内容组成。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城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目的意义、上位法依据、管理范围、概念定义、遵循原则、管理责任、部门工作职责等;城市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法查处向公共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及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等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经营管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投放责任人要遵守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的中标人,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并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范围、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交付确认制度;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存放、运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不得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理,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不得将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服务过程中,发现餐厨垃圾产生者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所交付的餐厨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进行分类情况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有权拒绝接收。
第四章:主要明确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在线监测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对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实施监督考核;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实施联动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投诉举报和处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主要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本办法由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