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3-051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保政发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文号 | 保政发〔2023〕6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5月6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5月6日保山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市委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保山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协助秘书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长、常务副市长均外出时,由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
市人民政府领导实行分工责任制和AB角责任制。副市长、秘书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强边固防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三个定位”目标方向,统筹发展和安全,锚定“三年大攻坚、八年大突破、十五年大跨越”发展目标,围绕“八个聚焦、八个着力、八个新保山”重点任务,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保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和市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全力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聘请和使用法律顾问。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推进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17号),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和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投资并联审批、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制,强化项目要素集成保障。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提高“一件事一次办”、全程网办比例。推动市场、创新、政务、法治、人文五大环境全面提质,争当全省营商环境标杆,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严格防范和严肃查处重点领域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报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扛牢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市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利企、惠民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发布政府新闻和公开政府信息,事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加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载体管理,准确传递政府声音,不断提升“网上政府”服务能力。
要加强政策解读,坚持政策制定与解读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推进。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应进行深度解读、多元解读、新旧对比解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安排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等特殊情况,可由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工作安排;
(二)研究确定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
(四)研究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八)研究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提出,会前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研究,充分酝酿,达成一致意见,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收集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研究议题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按照工作分工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严实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凡属副市长、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或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或委托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尽量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市、区)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市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年不少于8次,并根据需要适时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以提高政治素养为最首要任务、提高理论素养为最根本本领、提高专业素养为最紧迫课题,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工作安排组织学习,努力学出政治忠诚、理论清醒、本领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规定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做到适用、好用、管用。涉及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做到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会签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对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涉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必须报请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12号)等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市场经济、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部门在起草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司法局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制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严格发文计划管理、限额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文。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没有明确时限的,原则上在3个月内制定。属部门职权范围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县(市、区)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材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严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联系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保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调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台账管理、限期报告、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对“慢落实、不落实、假落实、乱落实”的干部予以警醒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建立年度重要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台账管理责任制,坚持“督帮一体”,采取明察暗访、“互联网+政务督查”等方式,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结果,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推动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交办事项;
(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中应当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整改的重大事项,市政协民主监督重要意见建议;
(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安排;
(四)保山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
(七)产业建设、工业发展、重大项目、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民生事业等领域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了解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党组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委请假报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
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备,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长还应向市委请假报备;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报备。
第四十五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按照省委外办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并按程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外办、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按照省委外办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执行。由各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和市委书记批准,报省外办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践行“三法三化”“三个马上”,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争做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工作实绩检验能力作风。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24日印发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保政发﹝2017﹞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