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交地规﹝2018﹞10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第4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第2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70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保山市农村公路规划,按国家和省制定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有路必养、养必见效、管必到位”的原则,构建适应市场化养护管理体系,以专业化、市场化、绿色化养护和人本化、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管理为目标,着力改革攻坚,推进养护转型、强化管理升级、促进服务质量,努力全面构建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公路交通网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县级为主、社会参与和村民自治的原则,落实养护管理职能职责,着力推进日常养护常态化,预防性养护经常化,按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肩顺适,路面良好,排水系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标志标牌齐全醒目,绿化美化到位,路容路貌全面养护,保障农村公路畅通、安全、绿色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粗放生产管理型向科技集约机械专业化经营管理型转变,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养护大中修、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度,着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机械化养护,日常保养实行社会化养护,提高农村公路整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充分利用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节约投资,努力降低养护成本,发挥投资效益,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公路机械化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投资成本。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队伍的全员培训,提高养护知识和技能及业务能力、管理素质。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管理制度,建全完善廉政责任制,做到自律自爱、廉政奉公,规范言行,杜绝不廉洁行为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保山市交通运输局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养护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近期目标,中长期及远期可持续发展规划。
(三)审核、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四)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九条 保山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是在保山市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全面养护管理,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二)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目标及各项任务进行检查考核。
(三)指导各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段编制年度计划,监督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日常全面养护、预防性养护工作。
(四)监督检查养省补养护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对养护工程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查、审批。
(六)指导和督促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技术状况、养护路况质量评定工作。
(七)组织养护职工开展养护技能全员培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养护水平。推广交流先进经验,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负责,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做好农村公路数据库更新和统计工作管理。
(三)统筹安排上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筹集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和监督农村公路管养责任目标及年度养护计划任务执行完成情况。
(五)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损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指导乡镇、村开展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段在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乡道、村道的专业养护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小修保养、大中修和路网结构改造项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对核定批准的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工程施工管理,对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度管理负责。
(四)对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全面养护及养护路况质量。
(五)指导督促乡镇管理所按规定开展检查考核及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六)汇总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调查、路况质量调查评定、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水毁(灾毁)统计上报工作。
(七)配合路政大队加强路政管理,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区域性整治和农村公路控制红线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
(八)加强对养护队伍及作业人员的养护知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的全员培训,提高养护技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筹集乡道、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督促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的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是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工作目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路况质量和养护目标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养情况及产生病害、损坏和危险路段的调查及安保设施建设,负责桥梁安全状况和公路水毁灾害的巡查上报工作。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水毁抢险保通和修复工作,负责设置、保护危险路段的警告标志、警示标牌。
(四)负责检查考核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乡道、村道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情况。
(五)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水毁应急抢险及安全保通,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养护补助资金。
(三)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养护补助资金的计算依据为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补助标准按照省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配套养护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20%;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配套资金,隆阳区、腾冲市为一类区市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60%,昌宁,龙陵县为二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50%,施甸县为三类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30%。不按要求足额配套养护资金的,按配套到位比例核减次年省补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
(二)省级养护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各县(市、区)应将县道、乡道省补资金50%用于大中修工程,50%用于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其中:30%用于日常养护、20%用于小修保养和预防性养护);村道省补资金全部用于日常养护工作,不足资金由地方配套资金解决。
(三)市级配套养护资金使用原则: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四)县级财政配套养护资金的使用原则:清理水毁坍塌方、应急抢险保通;弥补日常维护及小修预防养护经费不足;计划安排水毁修复工程;小修保养机具、应急保通机械设备;考核兑现及表彰奖励;管理用房维修及建设,厂(场)房屋建设维修;养护大中修工程费及养护其它费用;用于桥梁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级配套资金的10%。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直接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六)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成本控制,严格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核拨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于次年六月底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供中央资金、省补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养护计划及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及下达养护计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经费管理运行机制,在年底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安排遵循“干线为主、兼顾一般、干支结合、全面平衡”的原则,确保县道(含地方管养国省道)干线、旅游线及重点公路的养护资金投入,要结合路线行车量、水文地质、养护材料和养护难易,编制较为合理的年度养护工程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年度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执行,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养护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小修保养实行合同管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结算,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日常保养维护可交由公路沿线村组或村民负责,采用投工投劳、家庭承包,领工责任制等方式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指导、检查考核,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
第二十七条 养护大中修工程按公路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实施,设计应满足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实行设计审批和工程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养护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移交接养按照《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提高养护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养护单位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绕行标志;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并公告绕行路线。
第三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人工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设计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汇报沟通,争取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安全保通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队伍、物资及机械设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五章 安全监督及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按《公路水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级监督、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风险意识,加强检查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成相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痕迹化、规范化,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十条 内部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做到简明适用可行。
(一)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工程技术管理制度、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桥梁养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和水毁防抢预案等。
(二)管理办法及细则包括:以奖代补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图表、账册包括:管养路线示意图、养护目标管理基本概况示意图、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示意图、养护质量示意图、养护材料消耗及资金计划示意图,路况调查表、养护巡查考核表、桥梁安全生产检查表、公路绿化档案、雨季三查、水毁防抢统计表等五图五表等。
第六章 统计管理及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不断更新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送公路技术状况统计表、养护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
第四十三条 为掌握各路线段的交通流量情况,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置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并纳入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各路线实际编制观测站设置方案,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养护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认真研究养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大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适时组织召开养护管理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重点组织技术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研究试点推广适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科技发展创新及使用经济效能节约养护费用,降低养护成本,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以科技应用保证养护质量。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公路绿化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种植工作,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方式,调动公路沿线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坚持“谁种、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协调林业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加快农村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八章 检查考核及以奖代补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巡查两种。综合性检查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巡查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抽查或日常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严格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半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和责任目标考核;对乡村道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巡查,半年全面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考核。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每月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工作巡查,季度和半年进行检查考核,年终按责任目标任务综合考评。检查部门应做到巡查有记录,检查有通报;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结合实际安排月季旬养护作业计划。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常上路巡查,发现损坏、交通中断、路产路权案件或者存在边坡坍塌、路基深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时,及时处理和上报。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五十三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作为养护计划、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农村公路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每季度进行巡查,巡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半年和年终检查情况报省公路局。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考核按全年综合考核得分,实行省级补助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以奖代补的奖惩管理激励机制,作为次年养护经费拨付依据。一、三季度考核得分所占权重均为0.2,半年和年终考核得分所占权重均为0.3,四个季度的考核得分累加为全年综合考核得分。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拨付方法为:
(一)全年综合考核得分在950分以上(含950分)的,全额拨付省级补助养护资金;
(二)全年综合考核得分在900-949分(含900分)的,按95%拨付省级补助养护资金;
(三)全年综合考核得分在850-899分(含850分)的,按90%拨付省级补助养护资金;
(四)全年综合考核得分在800-849分(含800分)的,按85%拨付省级补助养护资金;
(五)全年综合考核得分在800分以下的,按80%拨付省级补助养护资金;
(六)扣拨的省级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全年综合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各县(市、区)全年综合考核得分均达到950分以上(含950分)时,全年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在全市最后的两个县(市、区)参照全市平均得分计算差额分,按每分10000元扣拨省级补助养护资金,用于奖励排名在前两名的县(市、区)。
(七)扣拨省级补助资金的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筹措资金补齐,确保大中修工程、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的正常开展。
(八)市级配套养护资金参照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标准,结合上一年度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保山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发布的《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及资金以奖代补拨付办法》(保交地〔2015〕31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