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云交规〔2024〕2号),2024年3月6日起施行.为方便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抓好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对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结合云南省交通运输系统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情况,同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19〕7号)已发布试行超过3年,《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十分必要。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修订《管理制度》。
三、修订意义
《管理制度》的修订实施,科学、有效组织全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巩固交通运输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四、修订内容
《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后,共有七章共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和调整内容
1.第一章原第二条,“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调整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2.第一章原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科学方法手段,积极开展各类调查分析,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服务,全面发挥统计监督作用。”调整内容:“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顺应交通运输与统计发展规律,维护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全面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3.第二章原第八条,第四点“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统计咨询与服务;”新增和调整内容:“开展全省综合交通运输行业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统计监督任务,提供统计咨询与服务;”
4.第二章原第九条,新增内容:“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全省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严格按照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范围和内容配合开展调查统计工作。”
5.第三章原第十一条,新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内容:“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要求,坚持“谁生产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逐级压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确保责任到岗到人。”
6.第五章原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调整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领域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及时移交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7.第五章新增第二十六条,新增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配合并协助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常规统计督查、专项统计督查和统计督查‘回头看’。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统计督查整改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线上、线下统计检查工作。推动行业统计监督与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相互协调。完善统计数据内部共享机制,有效利用统计数据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二)替换内容
1.第二章原第十二条,“厅综合规划处负责按照部综合规划司和省统计局相关报表制度要求,收集、汇总、审定、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的统计数据;”替换为:“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具体负责按照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收集、汇总、审核、报送和监测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和厅其他职能部门(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数据的审核和报送,同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该条款下“省运管局”统一替换成“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
2.第三章原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和实施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开展。”替换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实施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开展”。
3.第六章原第三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将统计工作纳入厅相关督查组督查范围,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加强现场督查,对照检查计量台账、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验证上报投资数据的匹配一致,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数据严重不符的单位要进行约谈通报;对报送数据质量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联合统计主管部门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替换为:“省交通运输厅将统计工作纳入行业督查范围,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加强现场督查,对照原始台账、记录、报表等相关数据验证统计数据的匹配性,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报送数据质量差、数据严重不符的单位将进行通报、约谈,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将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统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