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政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可延长至60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享有规定标准的免费用血及优先用血权利。  

第四条 市实行统一血源管理、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的血液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安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献血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承担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适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促进本辖区年度献血计划的落实。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主城区规划设置与当地血液工作相适应的献血屋及流动献血点。献血屋设置:隆阳区不少于5个,施甸县、腾冲市、龙陵县、昌宁县至少各1个,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置流动献血点。  

第七条  确定每年2月、7月为本市公职人员献血月献血月活动主题当年确定。每年7月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10月的第二周为无偿献血宣传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升对血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宣传内容,提高社会公众无偿献血知识知晓度培植、壮大固定无偿献血者队伍;依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宣传部文明办应当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与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道德素养相结合,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将血站工作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并根据血液工作发展需要适当进行调整增加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列入健康教育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人才招录、引进、培养、交流等方面予以支持司法部门应当将血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献血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科技、民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科普知识及社会互助共济宣传内容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血液买卖活动,严惩“血头”血霸”;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无偿献血场所规划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投放及开展献血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团特色优势,依法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各驻保部队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推动地方血液事业的发展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第九条  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林草等部门要制定落实对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志愿服务奖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人员的“三免一关怀”措施。  

三免:在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免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并优先就诊;免费游览本市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免费乘坐本市公共交通。  

一关怀:定期或不定期由二级以上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健康体检。 

持有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保山市无偿献血荣誉证》人员,方可享受“三免一关怀”有关政策。  

第十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同级财政应提供其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献血领导小组或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联合对按要求完成无偿献血计划及在献血与血液管理工作中出显著成绩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对不积极宣传、动员公民无偿献血,未按要求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县(市、区)、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需求量及15/千人口的献血比例制定本地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确保辖区内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辖区内的无偿献血。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要积极带头宣传、组织、动员适龄公民参加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动员和组织1次辖区内适龄公民(含外来暂时居住人员)参加献血。  

第十四条  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力组织血源。  

第十五条  公民献血前,血站必须按照《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告知献血者相关注意事项,核对献血者身份信息,按照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进行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应当给予适当解释,并保护其个人隐私。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放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制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血站、献血屋及流动献血点献血。有单位的公民,也可参加单位组织的团体献血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内。  

第十七条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400ml、300ml或200ml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一次可献1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ml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量不超过10L两次血小板捐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周、每年不得大于24次。(献全血200ml按1次献血计算;献血小板1个治疗单位按1次献血计算,献血小板2个治疗单位按1次献血计算)。严禁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八条  民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献血后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5年内需临床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超过5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累计1000ml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无偿献血者本人未用血的,自献血之日至5年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因伤、病需要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献血者用血费用现场减免工作,献血者也可先交付用血费用再凭相关资料到血站报销。  

第二十条  公民参加献血,所在单位要予以支持,献血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12天献血假。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冒用、转让《无偿献血证》。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血站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血站应当严格执行采供血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献血者安全,保证血液质量。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取血液。因特殊原因需外调血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大量用血时,血站应当启动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供应。医疗机构对应急用血的采集,应当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血站提供的血液。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外,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血。  

第二十八条  血站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主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亲属用血后的偿还和推动无偿献血宣传、奖励、组织、管理工作。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严禁挪作他用,血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物品。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推广成分输血遵循合理、科学用血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提报用血计划,严格用血审批制度。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做好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的动员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家属介绍输血可能导致的危害和风险,签输血治疗同意书后再输血并告之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和医学知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献血领导小组或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联合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对在我市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5次及以上的公民推荐为保山市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县(市、区)连续2年无偿献血完全满足本地临床用血需求的,推荐为保山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在采供血、紧急用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对献血事业捐赠5万元以上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荐为保山市无偿献血促进先进单位或个人。  

对在我市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20次及以上的公民、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12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依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由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第三十四条  年度无偿献血不能全部满足本地临床用血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推荐评选精神文明单位,主要领导不得推荐评选先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8日发布的《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保政发〔2004〕25号)同时废止。    




保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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