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69620-8-/2022-1214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地震局 |
公开目录 |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保山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保审调报﹝2022﹞3号)要求,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结余资金未按规定上缴财政问题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2014年,省地震局拨入工作经费20000元,市地震局将此款用于支付跨行手续费、对公账户管理费、电信服务费等支出后,截至2021年底,结余6431.59元,未上缴财政。
整改情况: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全省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涉及收缴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2号)规定,我局已于7月1日将结余资金6431.59元上缴省级国库。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不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保山市地震局制定了《保山市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但未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出现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毁损等情况个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整改情况: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要求,落实“行政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规定,我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保山市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切实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通过此次审计部门对我局的专项审计,指出了我局在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已整改落实到位,下一步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对预算资金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预算法》、《会计法》和相关制度的学习,完善各项财务制度,认真采纳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确保财务管理合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