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尾矿库安全问题一直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2020年2月21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2020年6月5日,省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云应急〔2020〕41号),明确了要组织制定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云政办函〔2020〕105号),要求由省应急厅牵头制定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
二、起草和出台过程
文件起草后,省应急管理厅分别征求了16个州、市,以及省属有关矿山企业的意见,修改完善文稿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等省直单位征求意见并对文稿再次进行修改。2021年1月12日向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处进行了专题汇报,听取了规范性文件处的指导意见,最终形成《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经合法性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第一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2021年3月31日省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
三、内容要点解读
《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共5章27条,由总则、尾矿库闭库、尾矿库销号、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组成。主要规范了相关部门在闭库销号工作中的职责,尾矿库闭库条件、程序及应开展的工作,尾矿库销号程序及公告方式,监督管理责任等,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的属地政府领导、部门职责、协调机制、主体责任及闭库后的管理。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制度的通知》(云应急〔2020〕30号)要求,办法中提出要严格落实政府领导包保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具体实施原则,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协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尾矿库管理单位为尾矿库闭库销号责任主体。规定尾矿库闭库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
第二章尾矿库闭库,共8条。主要内容为闭库条件、闭库方式、闭库程序、闭库时间及应开展的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云政办函〔2020〕105号)中提出的10类闭库条件,办法对应规定了10类应当实施闭库的条件。结合我省尾矿库实际情况,提出了尾矿库闭库的3种方式:正常闭库、回采闭库和简易闭库,规定了的相应闭库要求。依据“放管服”要求,按照分级分类审查批准原则,明确了不同等别尾矿库闭库审查批准部门:三等以上尾矿库或者跨州(市)尾矿库闭库,其闭库设计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四等尾矿库、五等尾矿库(简易闭库除外)或者跨县(市、区)尾矿库闭库,其闭库设计由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简易闭库,其闭库设计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照国家要求规定了尾矿库闭库时间,即:尾矿库应当在符合闭库条件起算时间1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尾矿库销号,共6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尾矿库完成闭库后销号的程序、有关部门把关、联合验收、政府公告销号方式。办法提出销号程序中涉及土地复垦的,出具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涉及林地复植的,出具林业和草原部门意见;涉及环境保护的,出具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明确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尾矿库管理单位尾矿库闭库销号申请后,应当组织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出具是否同意闭库销号的联合验收意见。规定已完成闭库治理具备闭库销号条件的尾矿库,由负有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同级政府予以销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联合验收意见作出闭库销号批复,并向社会发布尾矿库闭库销号公告。闭库销号公告后,相关部门从本地尾矿库名录中销号,属地政府从包保责任名单中解除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中的责任,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尾矿库闭库销号后的禁止范围、再利用土地审批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共2条。根据国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明确了尾矿库的概念,规定了办法执行时间。
四、有关说明和注释
(一)《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定名说明。由于应急管理部正在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修订,正式颁布时间尚不确定。《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是我省首部关于尾矿库闭库销号的政策措施,目前定为“试行”,便于今后结合新的法规、政策和实践经验修订完善。
(二)尾矿库的定义和等别注释。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围地筑坝构成或者低于周边地形的凹塘,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分为一、二、三、四、五等尾矿库,分别以全库容和坝高区别。
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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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库容V(万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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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高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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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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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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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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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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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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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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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V<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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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H<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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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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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V<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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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H<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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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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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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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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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贯措施
《云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将在省政府公报和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刊载,同时通过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进行广泛宣传。在施行过程中,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