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2022-0909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专项规划 发布日期 2022-09-09
文号 保政发〔2022〕1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保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1﹞26号)、《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全市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就,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全部顺利实现。19872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如期脱贫,5717名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实现就业,49872名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691名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48.26万人次、补助金额2774.30万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56.82万人次、补助金额3230.48万元。提供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58416人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657人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超过95%,208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持续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扶残助残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残疾人更加主动融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更加坚强地为梦想而奋斗,涌现出诸多自立自强的脱贫攻坚典型代表,广大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世界一流“三张牌”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际文化旅游胜地,推动保山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全市有15.7万名残疾人,其中,持证残疾人7.9万名。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各种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事业仍是保山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一是残疾人返贫致贫风险较高,仍有一定数量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还较为困难。二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和就业质量还不高,残疾人就业创业难度大,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人均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三是残疾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农村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水平比较薄弱,残疾人就学就医、康复照护、无障碍等多样化需求还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四是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权益还得不到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还不够充分。

做好残疾人事业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不断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十四五”时期,要以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奋斗目标,全面保障残疾人发展权利,让残疾人和全市人民一道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弱有所扶”,聚焦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和平等权益,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全面开创保山残疾人事业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推动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引领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着力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自强不息精神,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强弱项、固根基、补短板,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创新残疾人服务提供模式,织密筑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

坚持改革创新。把新发展理念贯穿残疾人事业全过程和各领域,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强化法律制度保障、消除环境障碍,努力提升残疾人平等发展、融合发展、共享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性的发展需求,让残疾人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保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合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在城乡、区域均衡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拓展,生活品质明显提升,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多层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有效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稳定的就业。均等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备,残疾人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无障碍社会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较好实现。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不断夯实,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保山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更加适应。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更加充分,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专栏1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2020年

2025年

属性

收入和就业

1.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增长(%)

与全市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

预期性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万人)

0.30

预期性

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100

100

约束性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95

100

约束性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95

100

约束性

6.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90

预期性

7.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5%

稳定在95%以上

预期性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95

>97

约束性

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0

>85

约束性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0

>85

约束性

发展环境和支撑条件

11.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万户)

0.2

约束性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平台、三机制”4个专项行动的帮扶范围并给予重点帮扶。研究制定持续有效解决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困难的政策措施。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就业需求监测预警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发展产业、参与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提高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对接与就业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残疾人教育、就业、健康等关爱服务。扶持企业发展帮扶工厂、帮扶车间,加大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力度,吸纳残疾人就业。制定完善农村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商扶持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做好残疾人家庭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开展基层党组织扶残助残行动,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定点帮扶机制中,实施扶残助残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东西部残疾人帮扶协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残疾人帮扶。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2.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事实无人照料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加强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做好重大疫情、重大家庭变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工作。

3.加快发展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将重度残疾人照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照护服务。做好残疾人与失能老人服务的衔接,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入住,成年残疾子女可与无法互相照顾的老年人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托养服务补助标准。制定并实施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措施,建立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拓展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功能。

4.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财政代缴政策。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救助对象的残疾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鼓励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和与医疗密切相关的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报销范围,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药物维持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或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对自愿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种植养殖项目,按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为雇佣的残疾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员及时发放相关失业保险待遇。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服务等。

5.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常态化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扩大对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健全残疾人专项补贴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好残疾人优待政策。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政策,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落实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包括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在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减轻家庭负担,促进社会融合。

6.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在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工程等项目时,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房抗震改造工程、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等统筹考虑无障碍需求。

7.落实伤残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政策。全面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妥善解决伤残军人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现实困难。加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相关优待工作,协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伤残优待政策落实落地,促进残疾军人、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合理衔接,保证残疾军人、伤残民警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8.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应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执行国家制定的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残疾人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推广使用适用于残疾人的专业救援技术和设备。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和应急服务能力建设,指导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和帮助。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

一、资金类

(一)最低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护理补贴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将护理补贴覆盖至有护理需求的三、四级智力、精神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资助。

(四)残疾人电信业务资讯优惠。合理降低残疾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等服务费用,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五)残疾评定补贴。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提供补贴和便利服务。

二、服务类

(一)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反映和解决困难问题。

(二)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骨干,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助性就业等相结合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县(市、区)将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照护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三)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依托现有资源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县级托养服务机构发挥示范作用。制定并实施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措施,建立托养服务补贴制度。

(四)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微信群”、“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五)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和帮助。

(二)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残疾人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

1.认真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遵照《残疾人就业条例》《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资金投入。合理认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完善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享受低保的已就业残疾人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经申报批准后,按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先进个人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依法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和用人单位应消除对残疾人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2.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实现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扶持政策。打造一批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机构。支持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扩大安排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设置。通过“非遗+就业”模式,助力残疾人精准就业。扶持开展手工制作等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扶持残疾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加大“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适合残疾人的新就业形态扶持力度,鼓励引导各类互联网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残疾人从事网络就业创业在设施、设备和网络等方面给予资费补助。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属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积极引导鼓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

3.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开展残疾人培训需求调查,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各级残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鼓励各类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和提供优质培训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定岗定向培训,积极开展“互联网+”等新形态就业培训。扶持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宣传残疾人创业优秀人才。积极参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指导竞赛和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4.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机构性质、保障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持续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掌握残疾人就业及培训状况。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规模。搭建平台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展示等活动。

专栏3 残疾人就业服务重点项目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含)以上的残疾人。

2.残疾人技能培训项目。“十四五”期间,至少为3000名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新增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000人。

3.残疾人就业扶持项目。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行动计划,创建1个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5个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扶持1000名残疾人创业就业,安置带动贫困残疾人就业和生产增收。对200名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进行资金扶持。加大“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灵活就业扶持力度。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

4.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至少建立1个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争取创建1个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基地,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5.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就业服务,持续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提升就业水平和质量。

7.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各县(市、区)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济协理员、就业信息员、农家书屋管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

8.盲人按摩提升项目。继续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扶持建设10家盲人保健按摩规范化形象店。加大对盲人的培训培养力度,完成保健按摩基础技能培训100人次、医疗按摩师培训5人次、保健按摩技能提升培训100人次、盲人就业辅助技能培训30人次的目标任务。

(三)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质量

1.强化残疾预防。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规定及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普及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知识,提升公众残疾预防基本技能。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防控网络,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的残疾预防工作,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育障碍致残。实施疾病致残综合防控措施,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致残性精神疾病筛查诊治,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开展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加强对麻风病等致残性传染病、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防控。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防控职业病致残。加强对重大致残性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治救助。加强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管理,加快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提高自然灾害、火灾预防预报预警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及院前急救能力,对儿童意外伤害致残、老年人跌倒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预防和减少伤害致残。

2.加强残疾人健康服务。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将残疾人健康状况、卫生服务与利用等纳入卫生服务调查,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和康复需求评估调查。

3.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加强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大力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救治和康复,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健全市、县、乡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立完善市级、县(市、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或者托养中心。推进医康结合、康教融合、康复救助与医疗保障衔接。加强社区康复,配备社区康复员,推广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加强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和培养,积极选派残疾人康复人员参加国家、省有关培训。

4.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促进智能型辅助器具升级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推进“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完善规范化服务标准,加强评估、监督。逐步推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辅助器具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基层辅助器具适配人员培养。

专栏4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重点项目

1.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评估,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和支持服务。实施国家、省及有关公益组织开展的康复救助项目,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和残疾孤儿提供康复服务。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放宽残疾儿童年龄、家庭经济状况等限制,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救助标准和康复质量。

3.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实现全部县(市、区)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并逐步推开。

4.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逐步推广实施国家脊髓损伤康复“希望之家”、中途失明者“光明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

5.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将康复专业知识纳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

5.健全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贯彻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推广残疾人融合教育理念,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科学安置,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考单招”。实施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幼儿)和残疾人子女予以优先资助。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等支持服务。

6.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持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检测评估。为残疾学生参加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服务。落实《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专栏5 残疾人教育重点项目

1.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县(市、区)教育部门牵头规范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排查和评估,给予科学安置。规范送教上门服务。

2.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支持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学前康复教育。

3.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4.融合教育推广项目。鼓励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设置随班就读区域资源中心或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5.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项目。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职业能力培训力度,并将特殊教育课程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

6.手语盲文推广项目。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国家通用手语推广。推进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在特殊教育教材中的应用。

7.康复服务推广项目。在招收残疾人的普通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按需设置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听力语言治疗、音乐艺术治疗等岗位,使康复服务融入教育。

7.推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将残疾人文化服务纳入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重点推进。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专项残疾人文化活动。鼓励利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积极为残疾人组织开展文化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加强农村、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发展特殊艺术,鼓励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扶持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和社会组织培养特殊艺术队伍和人才,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种形式的文化艺术创作,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8.推动残疾人体育全面发展。积极组团参加云南省残疾人运动会、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为国家和省培养、输送运动员。争取将全市残疾人运动会与市运会一同举办。推动残疾人群众体育发展,加强残疾人体育设施建设,健全完善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推动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专栏6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重点项目

一、残疾人文化服务

(一)“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项目。为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中心。

(二)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加强残疾人事业新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开展全民阅读等文化活动。

(三)特殊艺术推广项目。扶持一批残疾人艺术人才培养基地,进一步完善市关爱学校残疾人艺术培养基地。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

(四)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扶持一批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

(五)盲人文化服务项目。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版本的电影、电视剧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无障碍阅览室建设,鼓励盲文阅览室规范化建设,增加公共图书馆和视听文献资源。持续实施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

(六)聋人文化服务项目。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扶持市级电视台开播通用手语和实时字幕栏目。

二、残疾人体育

(一)残疾人竞技体育提升项目。进一步健全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体系,促进残奥、聋奥、特奥体育运动协调发展。建立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单项体育运动会。

(二)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推广适合残疾人群众开展的体育项目、方法和器材。在社区或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培养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活动”“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等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

9.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志愿服务和服务产业。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将助残志愿服务纳入文明创建、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推选表彰范围。积极争取配合全国、全省的公益组织开展助残活动。开展残疾人志愿服务培训,提高志愿服务残疾人能力水平,结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开展助残活动。生活服务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快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教育、托养照护、生活服务、无障碍、文化休闲等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品质生活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业,加快培育助残社会服务组织和企业。

10.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和管理。实施《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版)》,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重点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把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依法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实现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对困难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给予财政补贴。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便利化条件

1.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八五”普法,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

2.创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工作运行。市、县两级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支持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降低残疾人享受法律服务门槛,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讼。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方便残疾人诉讼。对违反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坚决整治,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作用,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加大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支持力度。

3.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监管。在乡村振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大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联组织等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位的建设改造。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村镇开展全国无障碍申报创建工作。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宣传、指导、督导,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保障残疾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4.提升信息无障碍水平。推动信息无障碍融入“数字保山”建设,纳入文明单位建设考核指标。推动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普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

专栏7 无障碍重点项目

一、无障碍设施

(一)道路交通无障碍。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电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

(二)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

(三)社区和家居无障碍。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建设无障碍设施。为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家居无障碍改造。

(四)无障碍厕位。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旅游景区等无障碍厕位建设。文明村镇建设中加大农村地区无障碍厕位建设力度。

二、信息无障碍

(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与适老化改造。残联应做好自身网站信息无障碍与适老化改造,加快引导和推进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二)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铁路自助检票设备、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三)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把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医院、疏散避险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5.营造自强和助残的文明社会氛围。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宣传工作大局,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全面提升全市各族人民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认同,营造更加浓厚的助残文明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残疾人的主体作用,大力宣传优秀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激发广大残疾人为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的磅礴力量。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媒体和融媒体中心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利用“重大节点、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开展好残疾人事业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加全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等评选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制作播出残疾人题材节目。

(五)强化支持保障,推动保山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1.健全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残疾人工作的全面领导,为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推进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2.促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主动把残疾人事业充分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全局同步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坚持“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构建与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治理体系,提升残疾人事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建立稳定增长的多元投入格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支出政策、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经费。统筹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生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确保资金向残疾人基本民生就业、需求量大、实施效果好、残疾人满意度高的项目倾斜。积极争取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

4.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保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投入运营,逐步成为专业化的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统筹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工作。鼓励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使用。乡镇(街道)、村(社区)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服务设施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因地制宜开展服务。

5.积极推动“智慧残联”建设。主动融入“数字保山”建设大局,积极运用“智慧残联”系统。拓宽数据来源渠道,推进市级部门间残疾人事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做好全市政务服务平台与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对接协同,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改进残疾人事业数据调查统计,完善残疾人人口数据采集机制,建立全面精准的残疾人人口档案,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智能化精准助残服务体系。

专栏8 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信息化重点项目

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继续支持市、县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置专业设备和器材。加快推进市、县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尽早完工投入使用。

2.特殊教育学校提升项目。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依托职业院校建立残疾人技能提升实训基地。

3.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全市建设1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县(市、区)建设精神卫生福利设施。

4.充分运用“互联网+康复”服务平台。结合保山实际,统筹优质资源,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康复服务平台,利用好中国残疾人综合服务云平台和华夏云课堂等资源,为基层康复机构、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指导和服务。

5.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系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全面准确掌握残疾人就业及培训状况,推进残疾人就业专业化、精准化。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本地化服务落地。

6.“智慧残联”建设项目。深化“智慧残联”建设,发挥信息化支撑和推动创新作用,加快残疾人事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进“一平台两系统”(“智慧残联”数据支撑平台和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残疾人服务系统)建设。

7.科技助残项目。推进智能助视助听、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应用。

6.加强残联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发展整体规划,加大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等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残联干部队伍。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和职称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队伍。

7.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整合资源,开展残疾人需求评估和服务。充分发挥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村(社区)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走访探视、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照护等服务,逐步实现“乡乡有机构(设施)、村村有服务”。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推行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利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

8.有效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各级残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9.深化推进残联改革和自身建设。各级残联组织要把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着力推进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充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增强工作活力。全面加强县、乡、村三级残联组织建设,按规定配备挂(兼)职干部。改进乡镇(街道)残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人员构成,提高残疾人及亲友所占比例,配齐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残疾人工作的分工及职责,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村(社区)各项事业融合发展。推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配齐配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联络员),各级财政对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联络员)给予补贴,改善其待遇,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落实经费、人员、场地保障,有效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

四、实施机制

实施好本规划是全市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级贯彻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保山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在“十四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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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困难残疾人:是指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

3.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4.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5.精准康复: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有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及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

6.助盲脱贫:是指根据视力残疾人的特点,以技能培训为重点,推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规范化管理,扶持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及示范店建设,开展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开展“百名优才”培养计划,举办盲人按摩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积极助力盲人精准脱贫。

7.辅助器具:是指能预防、代偿、监测、减轻或降低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任何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可以是特别生产的或通用的产品。

8.智慧残联:是指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或创新概念,融合“互联网+助残服务”理念,在精准掌握数据的基础上,对残联业务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对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按需定制服务,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是新时代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的新模式。

9.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残疾人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根据《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报审稿),我省2021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8个方面的内容。

11.特殊艺术:是指残疾人从事的表演艺术,如聋人或肢残人舞蹈、盲人声器乐等表演。特殊艺术是人类艺术实践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样是按照艺术美的原则和规律进行创作的。

12.特奥会:是国际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简称,是专门针对智力残疾人而开展的体育运动,致力于推动特奥运动的发展,让所有不同能力的智力残疾人均有机会参与。

13.特殊教育:针对有特殊需求的人实施的教育,需要采用特殊的教具、学具和特殊的教学方式。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对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包括盲聋及智障、学习障碍、情感障碍、多重障碍、品德障碍、品德不良儿童、超常儿童等;狭义则指对有生理或心理发展缺陷者的教育。

1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15.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16.阳光家园计划:是指针对就业年龄段的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集生活照料、生日关怀、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等多项服务。

17.托养照护:由民政部门牵头,对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群体进行照料护理。

18.康教融合:指教育机构、康复机构从职能方面打破教育与康复服务的分割,建立康复师、教师等组成的多专业合作,共同为残疾学生的发展设计方案并执行计划,为其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教育和康复机会。

19.融合教育:是指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在同一间教室一起学习的方式,强调提供残疾学生正常化的教育环境,而非隔离的环境,在普通班中提供所有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措施,使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合并为一个系统。

20.国家通用手语:是指在听力残疾人语言生活和有关听力残疾人的公务活动、各级各类教育、电视和网络媒体、图书出版、公共服务、信息处理和手语水平等级考核中通行的手语。

21.国家通用盲文:是指书写国家通用语言的触觉文字。

22.康复健身体育:是针对残疾人身体情况,开展的具有康复训练、改善身体功能的分散性、个体性、多样性的体育活动,是残疾人通过体育运动促进机能改善、增强身体素质、提高生活质量、融入社会的重要手段。

23.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24.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和音响提示以及通讯,在生活中更是有无障碍扶手,沐浴凳等与其相关生活的设施。

25.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简称“政府残工委”):是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与残疾人事业紧密联系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职责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有关当地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当地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织协调本级残联和国际残疾人组织在本地的重大活动;接受上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并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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