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02-2-04_Z/2017-0709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利企政策 发布日期 2017-03-16
文号 保政发〔2017〕1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保山市省级民间投资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现结合保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政府对民间投资的管理服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规则,营造权益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和价格杠杆作用,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途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资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平稳增长,推动保山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民间投资目标为172亿元,比2016年增长30%。“十三五”末,力争达到450亿元,年均增长26%,占比提高到32%。

三、主要措施

(一)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消除各种隐形壁垒,建立公开、公平市场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均依法放开,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综合交通、能源、电信、市政基础设施、医疗、教育、文化、养老、旅游、康体休闲、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及农业三产融合等行业及领域。落实促进农特产品加工、新材料、轻纺、信息、旅游文化、现代物流6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民间资本参与产业发展。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的方式进入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的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0%、进入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的股权占比不能100%,必须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资本的股权比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只保留规划、用地(林地)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核准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一律实行备案制。探索以“先建后验”和“容缺受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管理模式,对入园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备案证除外),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要求,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制定《保山市投资项目联审联批实施方案》,实行投资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启动一批试点项目,推动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前各阶段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集中申报、联审联批、统一取件”。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精简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支撑要件。除涉及安全和环保事项外,投资项目强制性评估评审一律取消,对同一部门同类项目同一阶段审批权限为同一层级的多个审批事项,通过中介超市选择同一咨询机构进行统一评估评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地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个清单”制度,并适时动态调整,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实行项目业主对项目审批满意度评价,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考核退出机制,落实项目审批首问责任制、项目代办制、限时办结制。畅通投诉渠道,对项目审批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投诉事项追究相关责任。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对民间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简化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政策。(牵头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创新民间投资实现方式。准确把握和落实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政策,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以适当的资源配置、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按照“政府委托、企业实施、财政可承受、政府购买”的模式,引入民间投资,有效解决和改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51+49”股权模式,即:国有资本占51%,民营资本占49%,共同搭建国有控股公司,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积极推进“10+3”融资模式,即:10年运营期、还款期,3年建设期、宽限期,年化综合费率在6.5%以内,融资额度10亿元以上,有效解决企业及项目融资需求。以规模农业示范区建设为平台,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探索农户承包土地入股“底金+分红+劳务收入”、农户土地合作“公司+家庭农场”、代耕代种代管等经营方式,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推动企业聚集发展。推进园区管理机制创新,推动资金、项目、土地、能源、人才等要素向“园区”“园中园”聚集,强化全产业链招商,吸引民间投资投向“园区”“园中园”。鼓励企业入股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按股本分享土地出让收益;支持投资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与企业合股投资。提高入园项目审批便利化,推行园区压覆矿产、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统一审批,单个入园项目不再单独办理。按照“一园一策”原则,落实“园中园”产业扶持政策。到2020年,电子信息产业、硅精深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资源加工产业、机电产业五个“园中园”各完成企业投资30亿元以上,各完成工业产值10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地震局、招商合作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企业人才保障。落实园区(园中园)企业招用工激励扶持政策。园区(园中园)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入门培训后,按工作满3个月以上人员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园中园)企业入职培训补助。引导鼓励市内外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依据企业用工需求、产业发展方向,开展企业人才培训。鼓励民间资本开办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机构。各县(市、区)、园区对企业引进硕士、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在市内购房安家的给予购房补贴,其子女义务教育按就近入学原则提供入学保障。对上市或挂牌成功的企业高管人员及工程师以上职称高级人才给予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企业前3年实行免租金激励机制,尤其对投资、年产值同时超10亿元的入园重点产业生产企业,租赁园区现有厂房、仓库、办公楼等设施的,5年内免租金。支持成立第三方物流配送公司,各县(市、区)、园区要制定物流补贴政策,对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物流补贴。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保山工贸园区、“园中园”配售电公司建设,尽快促成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促进6大产业发展的电价政策。各县(市、区)和园区在市级制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供电价格产业分类实施意见,与用电量、税收产值、投资强度挂钩,实行电价优惠联动机制。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市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收缴。(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处于孵化期、初创期、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发展。积极争取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推进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40亿元、市级产业发展基金30亿元及园中园产业基金30亿元、市级棚户区改造基金30亿元的募集投放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快建立水务、交通、养老产业等投资引导基金,有效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加快设立保山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农业局、工业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民政局,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稳定房地产市场各项政策措施。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鼓励本辖区内农民工、农民进城买房等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实行相应的奖励和补贴措施。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绿地率等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市场状况,适当调整商住比例、中高端房源数量、户型结构、平面布局等内容,促进房地产项目开工建设,切实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完善企业融资体系。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产业基金、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增加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不断增强融资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力争资本金达到3亿元,提高对民营企业担保融资能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担保费率。各金融机构要妥善解决评估、登记、担保、顾问等中间环节推高企业融资成本问题,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7年内,各县(市、区)至少成立1个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由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一)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发债和“新三板”挂牌、中期票据、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在省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奖励3000万元,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债券发行成功的企业奖励30万元。落实《保山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鼓励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建立企业融资项目库,适时向银行推荐融资项目,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形成政银企融资联动机制。扩大银行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林木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创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改进信贷授信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委,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二)完善土地供给政策。在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从2017年起,设立工业聚集化发展专项资金1815万元,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补助、企业达规奖励、企业人才培训补助;安排500万元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性合作社建设;安排2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示范性电子商务项目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奖励。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积极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对本地企业上市或挂牌成功后,返还企业3年地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所得部分),返还企业3年地方所得的增值税(市、县两级所得部分)的1/2,返还企业高管人员和工程师以上职称高级人才3年地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市、县两级所得部分)。对从外地将公司总部迁入我市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可享受5年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上市或挂牌后须10年内不得变更注册地,否则追缴税收优惠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农业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四)着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大财政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对民间投资或民间投资控股投资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能源、生态环保和重点产业建设,单项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给予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市财政筹集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单项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落地开工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库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纳入国家财政部PPP示范的民间投资控股项目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纳入省财政厅PPP示范的民间投资控股项目给予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统计工作机制,规范民间投资统计工作。对民间投资实行月度入库调度,加强对民间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定期研究和解决民间投资进展和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反映民间投资实际。统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投资统计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支持好民间投资入库统计工作,确保不重不漏、应统尽统。(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六)加强督查问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促进民间投资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落实。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县(市、区)、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政策落实和民间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召开督查协调专题会议,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对专项督查中发现任务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对落实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七)强化政策宣传。认真梳理国家和省市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在主要门户网站、主要媒体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市工商联及各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要举办政策宣讲会,设立微信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广各级促进民间投资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一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典型,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明朗投资热点,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政务服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保山市促进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促进民间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协调促进民间投资的具体问题和管理民间投资信息,向领导小组提请并筹备召开民间投资工作会议,落实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领导机构,确保民间投资工作有序开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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