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04_A/2017-070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利企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7-03-09 |
文号 | 保政发〔2017〕11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确保全面完成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投资关键作用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继续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目标考核、重大项目市级领导挂钩、投资月度调度等制度,全力实施综合交通、非电工业、城镇基础、房地产、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农业农村(含扶贫)固定资产投资“六个百亿”工程。谋划、包装单项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00项。市级预算内安排5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较2016年新增2200万元),4月底前拨付完毕,集中用于全市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对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其中:2017年度新开工的单项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生产性项目,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补助;2017年度新开工的单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生产性项目,当年完成投资7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每个项目给予80万元补助。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每季度对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级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和市级产业基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稽察,对推进缓慢的项目主管单位进行约谈和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适时启动问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广PPP合作模式。制定出台全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完善市级PPP项目滚动储备库和PPP示范项目库,争取一批PPP项目纳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推进项目库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示范项目库。市财政筹集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示范项目和包装市级重点项目,对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PPP项目库单项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实现落地开工的项目,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纳入财政部的示范项目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纳入省财政厅的示范项目给予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发挥基金带动作用。全年争取省级及以上各类各项基金30亿元以上。募集市级产业基金30亿元,通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方式,投放支持重点产业和“园中园”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年内募集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40亿元和棚户区改造基金30亿元并按程序适时投放。加快第一批保山浦发滇西边境片区扶贫投资发展基金70亿元的拨付使用,落实和投放第二批保山浦发滇西边境片区扶贫投资发展基金130亿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工业集聚化发展
(四)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争取省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支持(省财政1.25亿元用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市财政对年内新建成投产的纳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加快重点产业发展。6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6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重点产业发展考核机制,重点考核主抓部门、县(市、区)、园区新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计划、新增产能效益和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投资、年产值同时超10亿元的入园重点产业生产企业,租赁园区现有厂房、仓库、办公楼等设施的,5年内免租金。以回购方式使用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的,按市场评估价分期回购。被评为市级产业建设领军人才的,5年培养期内,每年给予4万元培养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文产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六)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争取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及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公共厕所资金补助。将城镇基础设施按经营性、准公益性、公益性分类施策,建立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采取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生态公园、河道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抓好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集中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编制并组织实施腾冲市、隆阳区板桥镇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千亿元”和“百亿元”工程包,搭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支持试点建设,全力推进两个试点建设。(牵头单位:隆阳区、腾冲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
(八)推动特色小镇建设。编制特色小镇项目工程包,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省以奖代补资金、市级产业发展基金,全力支持小镇建设。从2017年起,全市设立特色小镇“以奖代补”经费,对成功创建省级特色小镇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及时分解下达省、市级单列安排的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专项保障省、市特色小镇建设。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扎实推进“三大战役”
(九)打好县域经济战役。市财政筹集资金,对评为全省县域经济跨越发展先进县或进位县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纳入全省县域经济10个重点支持县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纳入全省20个县域经济转型试点县(市、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打好园区经济战役。从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每个“园中园”2亿元资金,市级职能部门在土地供应、贷款担保、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方面给予“园中园”建设重点支持,确保全年实现“园中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2亿元以上。从2017年起,设立工业聚集化发展专项资金1815万元,重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补助、企业达规奖励、企业人才培训补助。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单位面积投入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产出率达到400万元/亩以上的省级园区,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每亩不高于10万元。投资总额和年产值分别达10亿元以上,建设期3年以内的企业项目,可根据需要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进行供地。探索实行园区压覆矿产、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调查等集中连片审批制度,单个入园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对应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一)打好民营经济战役。制定出台全市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意见。3月底前,建立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储备库。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继续实行市、县(市、区)领导挂钩服务重点规模民营企业制度,列出规模民营企业问题清单,市级领导每人挂钩服务2户企业,县(市、区)级领导挂钩服务规模民营企业不重复。落实“一企一策”领导挂钩帮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妥善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筹集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加快服务业发展
(十二)促进社会消费增长。市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对现有的2017年批发、零售、餐饮、住宿4大类行业总量排名前4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对2017年新增限额以上、且增速超过15%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给予本地区2017年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适当奖励。市级2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培育、品牌培育、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及成长性好的示范企业。继续对保山市的出口外贸企业给予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推动宽带提速降费,推进交通场站、文体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热点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促进旅游品牌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年内新获评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世界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公园的,奖励创建主体50万元;新获评4A级景区的,奖励创建主体20万元。(牵头单位:市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创新创业
(十四)支持企业带动就业。制定市级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办法,2017年认定5户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5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市级安排200万元,打造5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众创空间。设立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市级“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名师库”。组织申报国家、省“双创”示范基地。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开放,重点支持平台企业发展,通过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实现联合采购。继续实施“贷免扶补”、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政策,发放贷款8亿元,扶持9000人(户)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园区(园中园)企业招用工激励扶持。对农村劳动力到我市园区(园中园)企业实现就业人员,全额补助从出发地至务工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和交通费;在我市园区(园中园)企业首次实现就业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300元的购买生活用品资金补助;对职业院校培养推送园区(园中园)实现就业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相应院校资金补助;给予保山技师学院、施甸职校、腾冲一职校、龙陵职校、昌宁职校各30万元资金补助,用于园区(园中园)企业急需人才培养;对园区(园中园)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入门培训并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按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园区(园中园)企业入门培训费;园中园用工企业依法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用工企业社会保险补助,其中:缴费满一、二、三年的,分别按每人一次性500元、800元和1000元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十六)继续降低商品房库存。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稳定房地产市场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各县(市、区)采取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经申请审核,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申请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审批调整商住比例。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农民或农民工进城购房政策,启动限价商品房建设,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降低农民购房成本。(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八、加大降成本力度
(十七)继续加大降费减负力度。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国家和省明确区间的减税降费政策,力争执行上限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5.5%执行。2017年对省人民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服务收费、中介服务等收费以及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对已有不动产登记证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得再收取该土地和房屋测量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从2016年2月4日起,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外,其他征转用地一律免缴。2015年4月29日以前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市、县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5年4月30日—2016年2月3日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按原规定收取市、县级的坝区耕地补偿费,缴纳时间调整至土地供应环节。省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分解下达至各县(市、区),可在市级统筹调配使用。鼓励各类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出让年限评估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继续采取动工、置换、收回等有力方式,大力处置2016年专项行动清理的闲置土地,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民生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推动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厂网分开”,尽快促成电力市场化交易。稳步实施输配电价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保山输配电价方案执行前,鼓励市内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云南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收取费用,促进市内中小水电就近消纳。完善大工业用电两部制基本电价执行方案,电网企业同步开展用电优化服务,降低基本电费支出。2017年全市公共照明和非营业性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价格执行。全市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由每月千伏安25元下调为20元,金属硅企业丰水期基本电费由每月千伏安10元临时下调为5元。2017年5月1日起,全市小区用户达到集抄条件的,由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抄表收费到户,实行城乡同网同价,2019年3月1日前对全市未抄表到户的8.5万户居民电表改造完毕。制定出台天然气利用扶持政策,鼓励大工业企业向管道公司直接购气,争取将保山中心城区、施甸县、龙陵县纳入省天然气管道支线建设,切实降低民用天然气中间费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单位:保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石油保山昆仑燃气公司、保山康浩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积极实施社保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失业保险总费率下调为1.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0.2%—1.9%八个档次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60%—10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转岗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九、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一)缓解实体企业资金压力。推动政银、商银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放宽贷款期限,将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作为抵押物,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由2%降至1.5%。实施以税定贷政策,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银行给予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贷款额度。支持实体企业上市或挂牌,对成功上市或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3000万元、500万元,返还企业3年市、县两级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返还企业3年市、县两级所得增值税的1/2,返还企业高管人员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高级人才3年市、县两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从外地将公司总部迁入保山的企业,上市或挂牌后5年内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筹集5亿元—10亿元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上市或挂牌前的股份制改造及培育工作。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采取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保山市融资担保公司实力,力争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成立保山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成立1个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由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和新增的规上企业采取“51+49”模式进行扶持,全年采用“51+49”融资模式企业力争达100户,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个项目采用“10+3”融资模式。建设单位自缴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缴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二)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优化编制全市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选取市级2个—3个部门和1个县(市、区),围绕土地规划、商事制度改革等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深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广“三个标准”。推进政务公开,编制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方式等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强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窗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投资项目审批提供无偿全程代办服务。全市投资项目全部进入在线平台运行、审批。进一步简化企业备案核准手续,核准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两证整合”成果,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局管理;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一、强化督查问效
(二十三)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市级责任部门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本意见下发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台稳增长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政策跟踪问效力度。完善全市稳增长政策月度贯彻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牵头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市级领导带队督查稳增长工作机制,专项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对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或市直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庸、懒、散、混”现象的督查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稳增长跟踪审计。(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建立投诉平台。在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科设立稳增长政策咨询投诉平台(电话:0875—2122479),负责解读国家和省、市2017年以来出台的稳增长政策,处理稳增长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举报投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