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13_A/2018-082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
文号 | 保政办发〔2018〕43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为及时有效建立人群免疫屏障,预防疾病、维护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依规,完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督,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三)精细管理,提高预防接种规范化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疫苗管理及预防接种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明确职责,依法履职,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要强化部门间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管能力,健全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和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确保接种安全。根据我市防病工作需要,结合疫苗针对疾病监测情况,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结合财政、医保负担能力,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将部分第二类疫苗逐步纳入当地免费接种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要加强我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鉴定专家组,开展定期培训,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落实《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7〕10号)、《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7〕21号)要求,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在省级财政为第一类疫苗受种者统一购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宣传发动,鼓励疫苗受种者或者受种者监护人为受种者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为“保险补偿”,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额度和效率。(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运转有序。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遇事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政策沟通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服务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合力提升全市免疫规划工作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1.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继续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统一采购和逐级下发。第二类疫苗全部纳入云南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系统,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预防接种单位作为采购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并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各项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规范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全市疫苗全程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第一类疫苗采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接种单位逐级进行冷链配送。各级政府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冷链系统设备的补充更新、维护维修经费,确保冷链正常运转。第二类疫苗由疫苗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进行冷链配送。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提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化监〔2016〕74号)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预防接种与疫苗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周密做好疫苗采购、储备、调运的计划与管理,严格疫苗到货验收和质量保障程序,确保疫苗采购调运及时、安全、有效。(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全市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强化接种信息的唯一识别性,提升接种信息科学利用空间,为全市预防接种政策制定提供有力信息支持和保障。(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市、县(市、区)要持续加强疫苗监管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疫苗执法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
1.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各县(市、区)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照省级评价、遴选的第二类疫苗品目,组织所需疫苗的采购和预防接种。同时,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报告管理功能,推进全市第二类疫苗采购、运输、接种全程电子信息和冷链信息监管,确保全市第二类疫苗安全有效。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接种单位及其服务半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要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第二类疫苗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要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预防接种单位评审考核方案(修订)》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接种单位评审考核工作。各接种单位要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必须通过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开展预防接种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部门按半年督导、年终考核的要求加强对县(市、区)的考核指导。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明确职责,依法履职,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健康保山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实抓好。要健全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要强化部门间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牵头单位:市直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4﹞2号)精神,以及我省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公共卫生医师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执行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有资质的疫苗接种单位采购、储存、配送、接种第二类疫苗,按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云价价格〔2017〕115号)规定标准收取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做好第二类疫苗价格和接种服务价格标准的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每年定期发布全市接种单位基本信息和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方便群众了解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直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